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03:42: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近亲结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

《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

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

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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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20亿元

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

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

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

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

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

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

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

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

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等。

第八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

(二)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

金行业协会;

(三)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等。

第九条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

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从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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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第三章会籍管理

第十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

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

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

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

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将上述入会申请文件提交会

长办公会审议,在收到完整准确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

申请机构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单

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

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

职责。

会员代表人应当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或履行相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同一会员机构同时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可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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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业务指定一名业务联系负责人,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研究、

讨论。

第十四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书面报告协会,提出

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

人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担任大会代表、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继

任会员代表人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会长办公会确

认。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

代表人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同

意,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职务。

第十五条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

定的会员理事、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

理事会或监事会撤销其理事、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人在协会担任的

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或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人发生不适宜担

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

监事会责成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更换会员代

表人。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外。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

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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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

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

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

(五)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

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未能按规

定及时缴纳会费的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将

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

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

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

缴纳,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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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

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

检查、考评。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为基金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

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六条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

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会长办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

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

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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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

会,并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式

的自律管理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注销执业证书;

(五)暂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九条协会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形

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

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

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

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强制培训课时不计入基金从业人员后续执业培训学时。

第三十条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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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

项处分不服的,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

项处分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

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一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六)

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人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

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

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

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四条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

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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