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正确反映国家版图的内容,加强地
图管理,规范地图编制,提高地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以及产品
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地球仪等。
第三条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
线路配置状况;
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
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比例尺、开本、经纬线
第四条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
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
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
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
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第五条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
角坐标网。
第三章界线
第六条中国国界线画法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
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以及根据该图制作的其他比例尺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
制。中国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
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汉朝以前的历史地
图除外);
(2)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并用相应
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南海诸岛归属
范围线可由9段线改为7段线,即从左起删去第2段和第7段线,可不表示钓鱼
岛、赤尾屿岛点。
2.正确表示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带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正
确标注国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
第七条中国示意性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陆地界线与海岸线粗细有区别,用相应的简化
符号绘出南海诸岛范围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2.用轮廓线或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岛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
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3.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
尾屿等岛屿岛礁。
第八条世界其他各国之间的界线,参照由国家测绘局认定的最新世界地图
集表示。
第九条中国历史疆界,参照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认定的中国历史地图集
表示。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依据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制定并
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表示。
第四章有关省区及相邻国外地区地图
第十一条广东省地图必须包括东沙岛。
第十二条海南省及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
1.海南省全图,其图幅范围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包括在全图
内,也可以作附图。以单幅表示南海诸岛地图时,应配置一幅“南海诸岛在中国
的地理位置”图作附图,海南岛的区域地图,也必须附“南海诸岛”地图;
2.南海诸岛附图的四至范围是: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部分台湾岛,东面绘出
马尼拉,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
示邻国间界线的专题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西面绘出河
内;
3.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图”;作为中
国全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
4.专题地图上,南海诸岛作附图时,正图重复出现时,附图也要重复出现,
不得省略。必须与正图一样表示有关的专题内容;
5.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必须表示并注名称。
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应括注民主礁,即:黄岩岛(民主礁)。比例尺
过小时,可只画岛礁符号,不注岛礁名称;
6.南海诸岛与大陆同时表示时,中国国名注在大陆上,南海诸岛范围内不注
国名,不在岛屿名称下面括注“中国”字样。在不出现中国大陆的南海诸岛局部
地图上,在各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下括注“中国”字样;
7.南海诸岛的岛礁名称,按照198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名称标注。
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表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的地区图,其图幅范围
西部应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表示规定:
1.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必须按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
政区域图》表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0万的地图可不表示其界线;澳门特
别行政区地图内容必须按1: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表示;
2.在分省设的地图上,香港界内的陆地部分要单独设;澳门自关闸以南
地区和氹仔、路环两岛,要单独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时,可在澳
门符号内设;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图面注记应注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的地图上可简注“香港”、
“澳门”;
4.香港城市地图图名应称“香港岛·九龙”;澳门城市地图图名应称“澳
门半岛”;
5.表示省级行政中心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省级行政中心
等级相同;
6.专题地图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与内地一样表示相应的
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可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资料暂缺”的字样。
第十五条台湾省地图表示规定:
1.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
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在分省设的地图上,台湾省要单独设;
2.台湾省地图的图幅范围,必须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
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
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插图反映;
3.台湾省挂图,必须反映台湾岛与大陆之间的地理关系或配置相应的插图;
4.专题地图上,台湾省应与中国大陆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
时,必须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台湾省资料暂缺”的字样;
5.台湾省的文字说明中,必须对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赤尾屿、彭佳
屿、兰屿、绿岛等内容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表示规定:
1.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外界线的地图上,必须画
出克什米尔地区界范围线和停火线,并注明“印巴停火线”字样;
2.表示印巴停火线的地图上,应加印巴停火线图例;
3.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线注出不同于国名字体的地区名“克什米尔”;
4.印巴停火线两侧分别括注“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区”和“印度实际控制区”
字样;
5.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00万的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不注控制区
和停火线注记;
6.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地图和1:2500万至1:1亿的专题地图,只
画地区界,停火线可不表示;
7.“斯利那加”作一般城市表示,不作行政中心处理;
8.分国设时,克什米尔不着,在两控制区内沿停火线两侧和同中国接壤
的地段,分别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颜作带。
第十七条有关地名注记表示规定:
俄罗斯境内以下地名必须括注中国名称,汉语拼音版地图和外文版地图除外:
1.“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参崴”;
2.“乌苏里斯克”括注“双城子”;
3.“哈巴罗夫斯克”括注“伯力”;
4.“布拉戈维申斯克”括注“海兰泡”;
5.“萨哈林岛”括注“库页岛”;
6.“涅尔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7.“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庙街”;
8.“斯塔诺夫山脉”括注“外兴安岭”。
其他地名表示:
1.长白山天池为中、朝界湖,湖名“长白山天池(白头山天池)”注国界内,
不能简称“天池”;
2.西藏自治区门隅、珞瑜、下察隅地区附近的地名选取按1:400万公开地
图表示。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名的外文拼写,采用当地拼
写法。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凡进口或引进、加工制作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地图及附
有中国地图图形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将中国国界线绘错或出现“一中一台”等问题的,必须修改;
2.地图文字内容(含语音部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使用的中国地图,以国家测绘局网站上的地图为准,国
家测绘局网址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
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
国测图字[2009]2号
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管理,进一步规范地图内容表示,维护国家安全、主
权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所称公开地图,是指公开出版、销售、传播、登载和
展示的地图和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
第三条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
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开本可不受限制。
第四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公开地图,在依法送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前应当采用国家测绘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保密技术
处理。
第五条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
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
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
用输油、输水管道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三)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操、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
的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
(四)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五)未公开机场;
(六)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具体形状及属性(用于公共服务的
设施可以标注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
(一)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
资储备库、气象台站、降雨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
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二)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站
和安康医院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
(三)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
(四)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第七条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属性:
(一)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
和宽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
(二)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
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
(三)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第八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表示应当以国家依法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市、县级行政区界线画法,
应当按照国务院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十条绘制中国地图(含示意性中国地图)应完整表示中国领土,不得
随意压盖中国地图图形范围。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不符的,
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国家测绘局二ΟΟ九年一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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