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际仲裁实践之评析
摘要:作为实行”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这种特殊制度的国
家,我国区际仲裁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日益突出。《关于内地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
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
民关系条例》等文件先后结束了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之间
在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中无法可依的”真空期”,但也并未解
决所有相关问题。本文试从我国区际仲裁实践的角度进行评析,以
使我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能与国际接轨,
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
关键词:区际仲裁;承认;执行
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前,我国内地的长期司法实践中,都将涉
及港澳台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视为准涉外关系。自香港、澳门相继回
归祖国以来,我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因此,
我国区际仲裁及其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实属现实而紧迫。
一、区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一般理论与实践
就本质而言,区际仲裁属于国内仲裁,可用以解决一个主权国家
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经济纠纷。就中国内地而言,只要交付内地仲
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位于内
地以外的香港、澳门、台湾任一地区,即属区际仲裁,其裁决即为
区际仲裁裁决,即使该裁决无需到内地以外地区申请执行亦然。
由于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已被我国内地《仲裁法》列为不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21:16: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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