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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硬)件产业及
集成电路企业
税收操作实务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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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提纲
第1讲计算机软(硬)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综述
第2讲计算机软(硬)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操作实务
第3讲计算机软(硬)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税收操作实务
第4讲计算机软(硬)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
第5讲计算机软(硬)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操作
实务
第6讲计算机软(硬)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企业其他税种操作实务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
第三节印花税
第四节契税
第五节房产税
第六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节土地增值税
第八节耕地占用税
第九节车船税
第十节车辆购置税
试读内容
四、税法的效力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对一定范围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适用所产生的
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税法的效力源于税法的渊源,并有其发生的特定范围,
因而税法发生效力的范围称为税法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并将其作为研究税法
的效力问题的核心。
税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税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主体效
力。
(一)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即税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税法的效力的存续期间。
由于具体的税法规范存在着立、改、废,因而其从生效至废止的这段时间,即为
税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税法的时间效力还涉及到税法的溯及力问题。由于法律一般不能适用于生效
前的事实和关系,因此如前所述,不溯及既往原则或禁止溯及课税原则也是税法
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尤其是当法律变更可能会使已发生的纳税义务更为加重时,
由于对纳税人更为不利,且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妨害了税法的可预测性和稳定
性,造成了对国民权利的不当侵害,因而一般更主张不能溯及适用。不溯及既往
原则往往用于实体方面,在程序方面则可不受该原则约束。许多学者在税法适用
上主张“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所谓实体从旧,是指在税法变更前已经发
生的实体法上的税收债务,仍应适用税收债务发生时的税收实体法,而不应适用
新的税收实体法。所谓程序从新,是指不论税收债务是发生在旧法时期还是新法
时期,在执行程序上均应适用执行当时的新的税收程序法。当然,在各个国家的
不同历史时期,在上述原则的适用上也会有所不同。
(二)税法的空间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一般说来,一国的税法在空
间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该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之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产生税
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是统一适
用于全国的,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仅适用于该地方所辖领域。
但由于各国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在税法的空间效力上也不尽相同,这往往与各国
具体的政治体制、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历史传统、民族区域自治等密切相关。
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存在,就使中国税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没有及于
主权领域的全部,从而形成了特殊的税法法域(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亦与其相
似)。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所有于1997年6月30日依然生效
的香港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和附属立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
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
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
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依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内地
普遍适用的税法在香港是不适用的,同时,在1997年6月30日依然生效的税务
条例、税务规则及判例法在1997年7月1日后仍会继续适用,而基本的税收政
策亦会维持不变。不仅如此,由于香港可以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
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税收协定,保持和发展税务关系,加之我国目
前已同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所列税种仅适用于内地,因而内地已执行和即将执行
的税收协定也不能适用于香港。
(三)税法的主体效力
税法的主体效力也称税法的对人效力,指税法发生效力的主体范围。税法依
其渊源的不同,不仅有一定的地域或空间上的适用范围,而且也有一定的主体适
用范围。税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取决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而在税收管辖权方面,
各国较为普遍地采用的是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其中,属人主义或称属人原则是
指,依据该原则,只要纳税主体是本国居民,则不论其在境内抑或,本国税
法均对其适用。属地主义或称属地原则是指,依据该原则,不论是本国人、外国
人或无国籍人,不论是本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只要其经济活动或财产位于本国境
内,或者有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则本国税法即对其予以适用。
上述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通常遵行的基本原则。
在相关国家均同时采用上述两个原则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这
种冲突往往需要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或进行国际税收协调来加以解决。此外,在采
用属人原则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国税法的域外适用。但是,有时也存在税法适
用除外的情况。例如一国税法对外国的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国际组织的官员就
是不适用的,这也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作出的规定。
五、税法的解释
税法的解释指其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
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税法解释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第一,税收法律规范是一种概括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只规定一般的适用条
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它不可能把涉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一一规定。但在执
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却是个别、特殊的问题,困此,要把一般的税收法律规定
准确适用于具体的税收法律实际,需对税收法律规范作必要的解释。
第二,税收法律规范一经合法制定便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经
济活动却不断发展变化。为了解决原有的税收法律规范和经济活动不相协调的矛
盾,使税收法律规范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活动的需要,也要对税收法律规范
进行新的解释,以保证税收法律规范的稳定性。
第三,在税收立法工作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部门
的法律之间,各种税收法律相互之间时常出现矛盾或抵触现象,同时也存在着界
限不明或缺位问题,这需要税收法律解释予以解决,以保证税收法律规范的统一
实施。
第四,税收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常采用专门的税收法律概念、术语
加以表达,不易为人们理解。同时,由于人们各自的情况不同,如在年龄、职业、
文化水平、生活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常会对同一税收法律规范产生不同的理解。
为了帮助人们正确地理解、掌握税收法律,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使公民自
觉守法、执法、护法,也要求对税收法律规范作出正确、统一的解释。
一般来说,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
超越权限进行解释,因此,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只要法定解释符合法的精神及
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这种解释就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因此,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
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
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
性。
税法解释除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还要遵循法律解释的具体原则,包括文
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所谓文义解释原则是指以文义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通过文字、语法分析
来确定税法条文的含义,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文以外的其他要求。文义
解释原则并不是机械地、单纯地以文义为界限,在文义之外,文义解释原则还原
则上允许在法律条文的外延不明确,或者按照字面含义可能产生两种或更多解决
办法,或者导致荒谬结果时,在未超出文义范围或损及文义互信的基础上,根据
其他税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对税法条文进行解释。第二,立法目的原则是指当从
法律条文文字本身难以确定法律的具体含义,或根据这种含义适用法律将导致荒
谬的结果时,允许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的分析来了解立法背景,
在此前提下确定出立法者的目的、理由和初衷,并以此为根据得出解释结论。立
法目的原则仍需以文义为基础,是基于对法律文本的意思提出正确或正当解释为
前提进行的,如果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没有不明确之处,则仍需以文义解释为主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