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内法条资料

更新时间:2024-11-07 18:41: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深圳违章)

《国际私法》国内法款汇总

《民法通则》

  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1百412款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款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

明保留的款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

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1百4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1百414款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法律。

  第1百415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第1百416款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

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1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

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1百417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第1百418款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百419款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第1百51款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

  7.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78.凡民事关系的1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8

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

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

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

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

定。

  185.当事人有2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

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

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用不动产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

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1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

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

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

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均可

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

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

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款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

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

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

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

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

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

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

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继承法》

  第316款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者继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款约.协定的,按照款约.协定办理。

  《收养法》

  第211款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

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相

关收养人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

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

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1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

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

公证。

  《婚姻登记款例》

  第2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

下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

居民(以下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4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

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

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

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

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

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

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1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

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

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

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

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

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第12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

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1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款例的相关

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民事诉讼法》

  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216章.送达.期间

  第2百417款.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款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

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

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依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

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

即视为送达。

  第2百418款.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

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31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百419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

服第1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31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1日内提

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

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百51款.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

百315款.第1百519款规定的限制。

  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217章.财产保全

  第2百511款.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12款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913款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

  第2百512款.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

在31日内提起诉讼。超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2百513款.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

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2百514款.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2百515款.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

相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2百516款.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218章.仲裁

  第2百517款.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

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款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

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款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

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百518款.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的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2百519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1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2百61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

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1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款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2百611款.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

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19章.司法协助

  第2百61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

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2百613款.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款约关系的,通过

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

查取证,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

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2百614款.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

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款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

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款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2百615款.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

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第2百616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

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

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的规定,或者

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2百617款.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

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的规定,或者

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百618款.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款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背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

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2百619款.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款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民诉意见》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

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

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

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

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

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

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

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

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

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

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1审人民

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百

417款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1日。双方的上诉期

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1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见第145款至第148款.第277款.第278款的规定适

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1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1方当事人不履行,对

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8章的相关

规定办理。

  31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须提出

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1方当事人,其申请书

须用中文本提出。

  31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

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百61款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在其提供

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

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316.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款款的效

力。当事人1方因订有仲裁款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百518款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

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

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18.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

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

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款约,也没有互

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予以执行。

  319.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

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

明理由。

  320.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

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国法院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

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我国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

  《票据法》

  第5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914款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

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票据。

  第915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同本法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款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款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916款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

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

地法律。

  第917款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

地法律。

  第918款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919款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1百款 票据的提示期限.相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

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1百零1款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适用付款地法律。

  《海商法》

  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2百61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同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款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款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款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2百619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

  第2百71款.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百711款.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

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百712款.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第2百713款.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

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同1国籍

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

法律。

  第2百714款.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2百715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第2百716款.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用航空法》

  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1百81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同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款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款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款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1百815款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

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百816款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律。

  第1百817款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第1百818款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

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百819款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3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3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第1百91款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

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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