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国内法款汇总
《民法通则》
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1百412款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款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
明保留的款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款
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1百4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1百414款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法律。
第1百415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第1百416款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
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1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
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1百417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第1百418款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百419款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第1百51款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
7.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78.凡民事关系的1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8
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
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
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
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
定。
185.当事人有2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
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
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用不动产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
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1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
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
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
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均可
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
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
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款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
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
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
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
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
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
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
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继承法》
第316款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者继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款约.协定的,按照款约.协定办理。
《收养法》
第211款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
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相
关收养人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
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
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1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
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
公证。
《婚姻登记款例》
第2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
下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
居民(以下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4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
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
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
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
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
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