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增持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6: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吉安市人民政府网)

方注

3幸昌市事矛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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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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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于20门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9日期

间(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增持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273,593,168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

股份增持")事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2月14日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l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J{l会")

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有关法律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本次股份增持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调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I二金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时论。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汇金公司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

的口头证言、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有效的且己经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山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基于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份增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汇金公司和中国银行为本次股份增持向上沟证券交易

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到J勉尽责精神,对汇金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为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设立的固有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

的注册号为13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汇金公司成立于2003

年12月16日,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l号新保利大厦,法定代表

人为楼继伟,注册资本为828,208,627,183.88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828,208,627,183.88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

为:接受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汇金公司已经通过20门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汇金公司未出现根据有关法律和汇金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汇金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具备

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份增持的情况

根据中国银行于20II年10月10日发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汇金公司于20门年10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中国银行

持勺,并拟在未来

3.509.673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增

12个月内(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

2012年10月9日,本次股份增持己实施完毕。场增持中国银行股份。截至

在本次股份增持期间,汇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

银行273,593,168股A股股份,约占中国银行己发行股份总数的0.098%。

rll国

三、本次股份增持免于以要约方式进行且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相关投

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

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30%

2%的,或者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到!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

续。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在本次股份增持前,汇金公司持有中国银行股份已超

过中国银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自首次增持日起至

30%,且该等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时间:汇金银行

2012年10月9日止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273,593,168股A股股份,约占中国银行己发行股份总数

2%;同时,汇金公司持有中国银

统累计增持了中国银行

的0.098%,未超过中国银行己发行股份总数的

3

行股份己超过中国银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且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不会影响

中国银行的上市地位。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事实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

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

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

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份增持已经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汇金公司己就本次股份增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五、关于本次股份增持的信息披露

汇金公司于

况通知中国银行,

20门年10月10日进行了首次增持,并于同日将首次增持的情

rl~1国银行发布了<

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11伍2011-027>。该公告详细披露了汇金公司首次增持

的具体情况,并披露汇金公司拟在未来

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中国银行股份。

2012年10月9日,本次股份增持的

份增持的情况通知中国银行,

12个月期间届满,汇金公司将本次股

12个月内(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以自

~ll国银行于2012年10月12日发布了《巾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告))

2012-028),就汇余公司增持中国银行股份的情况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汇金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就本次股份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股份增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本次股份增持系~L:金公司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履行了必要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木次股份增持存在法律障碍。

4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山具之日:

(1)汇金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具备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

资格:

(2)本次股份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

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3)

(4)

汇金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增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汇金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本次股份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5)本次股份增持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央汇金技资有限责任公司增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公章〉

齐轩霆律师

经办律师:

丁继栋律师

JJ_~毛

王恒律师

日期:2012年10月18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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