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0: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北京买房首付多少)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

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

位。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

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解释,是制宪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

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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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

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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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治机关。

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

员的行为。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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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单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

本单位。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经且在填

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

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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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

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

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行政机构。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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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从新处理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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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物资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资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

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

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在非常时期全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紧

急措施的权力。

国家元首的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

特赦,是指对特定的人的赦免,只可以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国家元首的荣典权,是指颁赐荣典、荣誉、授予荣誉称号或职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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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

关。

委员长会议,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

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和全

面关系的法律。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行国家行政权,负责

对国家各项行政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

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文件。

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

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法律监督,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归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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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

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

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约,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

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主导,指的是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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