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的概念
1.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许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程序。(决定+制定+实施=程序)
2.法的本质: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③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意志+物质+专政=本质)
3.法的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③法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④法具有普遍性。
⑤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⑥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调整+制定+强制力+普遍性+程序性+物质=特征)
4.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中
央法与地方法
第二章法的结构
第三章法的运行
1.立法活动四要素:立法主体+立法规则+立法方式+立法对象
2.立法体制:立法主体由哪些国家机构构成、这些国家机构分别享有哪些立法权、不同国家
机构的立法权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3.立法程序的四阶段:提出+审议+表决+公布
4.立法原则:①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②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
③维护法鲁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④坚持众路线,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的原则。
⑤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5.守法主体:指行使权力与履行权利的人。
6.守法范围:各种制定法和非规范性文件。
7.守法方式:履行法律义务与刑事法律权利。
8.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
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9.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10.执法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11.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2.司法主体:法院
13.司法对象:宪法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14.司法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15.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执行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
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16.法律解释方式:语义解释+理论解释
17.法律监督: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
查、监察、督促和指导。
18.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人民众。
19.法律监督的形式: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五章法治
第六章法与社会
1.法与党的政策
第七章宪法
1.宪法:是指以民主法治为基本原则,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为核
心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特点:确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等
3.意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表现:①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
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
②宪法处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④宪法的制定及修改程序往往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具有更
强的稳定性和稳定性。
4.国家制度: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所确认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
制度的总称,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5.国家性质:又称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
的地位。(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和制度安排)
6.国家形式: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实现形式,主要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是指国家权力的政权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君主制(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
的构成形式。
单一制(一部宪法+统一领导+中央法律规定)
联邦制(各自宪法+成员国公民+自治权)
7.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统一战线:人民民主专政的显著特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职责: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8.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直接&间接选举;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9.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处理的基本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和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
制度的地方区域。
10.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是常设机关。
#职权:①,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选举、决定和罢免有关的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④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⑤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组成
人员5年一届,实行不相容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任期。
(3)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每届任期5年,实行总理负责制。
#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
#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每届
任期5年,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
事检察院组成,每届任期5年,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1.公民: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2.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表明公民宪法地位。
(1)平等权: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对任何人都应当是平等的;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
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都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
③任何公民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也不承担法外的义务。
因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③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⑤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权利:①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②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④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⑤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⑥有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5)特定人的权利:①男女平等权(男尊女卑)
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③退休人员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④残废军人、残疾人(盲、聋、哑)
⑤华侨、归侨、侨眷
13.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承担的义务,是国家和社会要求公民所履行的
最基本的责任。
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⑤依法纳税。
第八章行政法
第九章民法
1.民法:①实质意义: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形式意义:民法就是民法典。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①平等原则:亦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
的一项原则。
②自愿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亦被称为私法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内容: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自由+
方式自由+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③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均衡。
④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
反映。
⑤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
序及善良风俗。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
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义务
(2)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和权利五类。
4.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①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②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5.民事行为:私法自治的工具,核心是合同行为。
#任意性规范:亦称补充性规范,是得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规范适
用的规范。
6.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他物权)
7.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②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③公示原则:物权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
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或能够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物权变动以登记和交付等为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处分动产或不动产,善意受让人仍可在特定情形下依据
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④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物权+债权→物权优先
抵押权+留置权→留置权优先
8.物权分类: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①用益物权:着眼于财产使用价值的利用,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②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
内容的权利。
A.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B.质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
或控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转染的财产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就该动产或财
产权的变价优先受偿。
C.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
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9.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合同之债:亦称契约,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债: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满足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④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
服务的行为为无因管理。(助人为乐之行为)
10.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采取要约(卖不卖?)与承诺(卖!)方式
#效力形式:①生效合同: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②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是否于成立时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而有待于
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③无效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
效力的合同。
④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
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11.知识产权: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基于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对自己所创造的治理活
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
#分类: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12.婚姻制度: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利
13.收养制度: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
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岁。
13.继承制度:奉行男女平等原则,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遗产+债务
14.商事法律制度: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法:汇票(委托人)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本票(自己)
支票(银行或机构)
第十章刑法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
2.刑法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使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犯罪:对犯罪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
4.犯罪的基本特征:①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程度)
②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①和②的统一)
③犯罪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可剥夺人的自由、生命、财产)
5.犯罪构成:刑法规定的,决定具有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
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
在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自然人实施的行为
存在因果关系
对社会有危害行为
(3)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条件:有生命的人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核心和关键)
#刑事责任能力因素: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
精神障碍:
生理功能丧失:聋哑人、盲人
醉酒: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①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6.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的行为。
(2)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主体一般是满16周岁的人)
(3)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停止
形态。
#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2)犯罪预备:行为人已经开始为实施犯罪而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4)犯罪中止: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
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8.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主体:两人及以上
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犯罪人分类:A.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
用的犯罪分子。
B.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刑罚: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
法律制裁方法。
#目的: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运行和执行所预期
达到的效果。——预防犯罪
#种类:A.主刑:只能独立使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即一个罪只能使用一个主刑
*方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限制:范围、对象、程序、方法
B.附加刑: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法类型。
*方法: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国人)
10.刑罚裁量:量刑,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情节:量刑情节,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11.刑法裁量制度: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1)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分类:累犯(5年之内)、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再犯)
(2)自首: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或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
得以侦破等行为。
(3)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
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式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制度。
(4)缓刑: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条件:①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情节和悔过,不再危害社会
③不是累犯
12.刑罚执行:行刑,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
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
悔改、立功的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
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累犯和暴力型
犯罪不能假释)
13.刑罚消灭: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国家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归于消灭。
*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
限、赦免
*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法定期限,就不
得再对犯罪人提起诉讼。(时效延长)
14.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
个人的财物。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
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
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5.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
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
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客体要件: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犯罪对象是抢劫行为对
之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
#主体要件: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
成抢劫罪。主观方面表现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
人财物为目的。
#抢劫罪未遂和既遂的标准:是否抢到财物
16.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
为抢夺罪主体。
17.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A.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B.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
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
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
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
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
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主体要求不一样。
18.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非法(因为可
排除夫妻之间的强行性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
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须违
背妇女意志。
#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主要是看其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以及没有完成是由
于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因为犯罪份子意志以外的
原因导致没有完成的,那么应当认为未遂。
第十三章诉讼法
1.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争议的活动。
#分类:(1)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参
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
参与下,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1)管辖: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和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
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①立案管辖: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②审判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
院之间、个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A.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外国人犯罪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B.地区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
C.指定管辖:出现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
(2)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与案件有法定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关系时,不得参与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3)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指控而在事实和法律上提出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的诉讼活动。
(4)代理:诉讼代理人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
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5.刑事证据:依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6.刑事诉讼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①证明对象;②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③证明标准
7.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
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地强制
方法。
(1)拘传:公安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措施。
(2)取保候审:公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
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措施。
(3)监视居住:公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
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
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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