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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地图管理
考点1地图的概念与特征
考点2地图编制管理
考点3地图出版、展示与登载管理
考点4地图审核管理
考点5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管理
本章涉及的法律文本:
《测绘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
补充规定(试行)》和《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考点1地图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1地图的概念
地图指按一定的数学法则,使用符号系统、文字注记,以图解的、数字的或触觉的形式表示自然地
理、人文地理各种要素的载体,将地球(或其他星体)上的自然和人文现象,使用地图语言,通过制图
综合,缩小反映在平面上。
2地图的特征
(1)地图必须遵循一定的数学法则;
(2)地图必须经过科学概括;
(3)地图具有完整的符号系统;
(4)地图是地理信息的载体。
3地图的分类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将地图编制的专业划分为:地形图、教学地图、世
界政区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共7类;同时,在《测绘资质
分级标准》中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和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标准。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我国目前确定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包括1:500、1:1000、1:2000、1:5000、1:1万、1:2.5
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1:100万共11种。
国家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国家制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的
具体规范和要求;测绘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考点2地图编制管理(掌握)
1地图编制的概念与原则
1.地图编制的概念
地图编制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包括:编辑准备、原图编绘和出版准备三个阶段。
2.地图类型
drg、dlg、dem、dom。
3.地图编制的原则
(1)编制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2)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3)编制地图应选择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4)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
内容,地图的比例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地图编制内容规定
1.地图编制内容表示规定
(1)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2)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3)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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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5)地图的比例尺和开本符合国家规定;
(6)在地图上绘制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
应当严格按照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进行。
2.公开地图禁止表示的内容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
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
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
(2)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3)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
相关的设施;
(4)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5)未公开的机场;
(6)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3.公开地图禁止表示的具体形状及属性
(1)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气象台站、降雨
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2)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站和安康医院等与公共安全相
关的单位;
(3)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
(4)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上述内容中,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
4.公开地图不得表示的属性
(1)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
(2)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
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
(3)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5.地图上界线表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
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
图绘制;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
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
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
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
的界线画法绘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
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6.中国示意性地图
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陆地界线与海岸线粗细有区别,用相应的简化符号绘出南海诸岛范围
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用轮廓线或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
岛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
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7.地图比例尺、开本及经纬线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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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
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7)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8.基本规定
(1)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小于10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开
本不受限制;
(2)地图内容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表示应当以国家依法公布的数据为准,
包括:高度、位置、面积、长度、深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如高峰的高度,河流的宽度、长度,省区
的行政区域面积等。
3地图编制管理
1.地图编制资质管理
2.地图编制审核管理
3.解密处理
考点3地图出版、展示与登载管理(掌握)
1地图出版
1.地图出版机构管理
①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②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如中国地图出版社等),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
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
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③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
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
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