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iton) No.1l 2010
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王增岩.施埕
摘要: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由此产生了两地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需求。2006年《关于内地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订立,使得香港法院的民商事判
决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内地法院的判决也能在香港以登记的方式获得执行。但在搁置管辖权争
议的前提下订立的《安排》,其适用范围上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民商事判决;内地;香港;承认;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0)1卜0037—03
作者简介:王增岩(1986一),男,辽宁铁岭人,同济大学(上海200092)中德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施理,同
济大学中德学院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0—03—07
民商事诉讼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可以说是区
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一个核心问题。香港作为我国的
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及终审权的特别行政区,与内地
能再适用关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二)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情况
按照“一国两制”原则.香港原有的英国式司法制
属于平等的两个法域.两地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需要
由专门的区际司法协助安排来协调。2006年7月14
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代表在香
港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
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以下简称《安排》),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这
是两地在该领域的合作取得的重大进展。
一
度在回归后基本不变。一项外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
决要在香港获得承认与执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
是成文法的方式,依据香港《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
行)条例》进行;二是普通法的方式… 。以成文法方式
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简便,只需判定债权人(指判
决中获判胜诉的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
认为判决符合该条例的规定,则将该判决登记,登记
后的判决即取得如同由登记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的
、两地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情况
效力。但是,采取这种方式要求香港与该法域之间存
在互惠安排,内地法院的判决并不适用。普通法的方
式建立在英美法“债务学说”基础上,当具有合法管辖
权的外地法院已裁定一方当事人应支付另一方当事
人一笔金额后,支付这笔金额就成为法律上的债务,
(一)香港法院判决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情况
回归前.香港法院的判决作为“外国判决”在内地
获得承认和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和第
266的规定。由于中英两围在该领域并无条约关系,
因此承认与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只能依互惠原则进
行。实践中,两地也极少有直接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实
例 这种状况在香港回归后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变。香
可以通过债务诉讼在国内执行。此时,该外地法院作
出的判决只能作为债务诉讼的证据,需经香港法院重
新审理后作出自己的判决并予以执行 ]。这种方式在
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已置于
同一主权之下,对于其判决还能否继续视为“外国判
时间、金钱等方面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负担,不确定
性也很强
决”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地法院莫衷一是。
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参照《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
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执行;有
些由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法院以香港法院的判决为
证据重新作出了判决:有些则因两地无专门的区际司
法协助安排而被拒绝执行。3507-508。内地法官已认识到
两地法院间的关系在回归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
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式.香港法院只对外地民商
事判决中涉及的非实质问题(程序问题)予以审查,而
不审查实质问题|3l。两种方式承认与执行外地判决的
条件大致相同,以《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为
例,主要有:第一。判决对诉讼各方而言,是最终及不
可推翻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在原诉法院的国家能够实
际强制执行;第二,根据判决须付一笔款项,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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