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骆伟建1
[摘要]简明扼要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现状和构成
澳门特区法律的五个主要渊源,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计划和组织。重
点分析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原因、进程和遇到的困难。展望并提出
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前景、有利的因素和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法律改革
一、澳门法律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一款规
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
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的
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是由澳门基本法、被采用为特别行政
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及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
成。所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要清晰、全面地理解必须从以
下三个方面认识。
(一)澳门原有法律的渊源
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
领,葡国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在葡国管治澳门期间,在澳门适用的
法律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
1.葡国法律延伸适用澳门
澳门在葡国占领下主要经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殖民时
期),视澳门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或海外省。葡国1822年首部宪法
规定,澳门是葡萄牙领土的组成部分。21914年《海外省行政组织
法》对澳门采用殖民地管理模式。1917年《澳门省组织章程》规定,
有权制定在澳门生效的法律的立法机关包括议会、中央政府及殖民地
1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研究方向
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
员。
2肖伟华著:《澳门宪法历史研究资料》,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法律公共行政翻译学会出
版,1997年9月第一版,第21页
1
政府。3第二个时期(过渡时期),视澳门为葡国管治下的中国领土。
葡国1976年宪法第292条规定,“澳门地区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
时,由适合其特别情况之通则约束。”同年,葡萄牙国会通过的《澳
门组织章程》规定,葡国的国会和政府保留对澳门立法的权力,同时
也确立澳门自治地位,包括享有立法自治权。这一时期,澳门产生了
本地的立法。但是,澳门不论作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还是葡国行政
管理下的地区,葡国可以将主权机构制定的法律直接延伸适用澳门,
如,《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
典》、《商法典》等五大法典,还可以专门为澳门制定法律,如,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
2.澳门本地的法律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澳门立法会和总督享有立法职
能,立法会以法律形式立法,总督以法令的形式立法。从此,奠定了
澳门本地立法的基础。从1976年至1997年间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
范,1997年仍然有效的法律和法令有877件。4
由于澳门适用的是葡国的法律,或者以葡国法律为立法基础或
蓝本,深受葡国法律的影响。而葡国法律又是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
所以,澳门法律以成文法和编篡法典形式为特点。
(二)澳门原有法律的本地化和平稳过渡
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
题的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
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从此,澳门进入了由葡
国管治过渡到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时期。在过渡时期内,需要为澳门
的政权交接,平稳过渡进行准备,其中包括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和现代
化工作。
1.澳门原有法律的本地化和现代化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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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注,第42页
郑言实编:《澳门过渡时期重要文件汇编》,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
的说明,澳门基金会出版,2000年6月第一版,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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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均不得与本法抵触。”所以,澳门原有法律必须与澳门基本法
衔接,才能平稳过渡。
由于澳门原有法律中一些主要的法律,如上述提及的五大法典
均是葡国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是葡国主权机构制定,与1999年12
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有抵触,如果澳门法律要做到基本
不变,必须将葡国的法律本地化,成为澳门本地法律的一部分,才具
备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条件。从1994年开始,澳门对五
大法典进行本地化,分别于1995年完成了《澳门刑法典》、1996年
完成了《刑事诉讼法典》、1999年完成了《澳门民法典》、《澳门民
事诉讼法典》和《澳门商法典》以及《澳门商业登记法典》、《澳门
民事登记法典》、《澳门行政程序法典》、《澳门公证法典》等重大
法律的本地化工作。
与此同时,澳门原有法律也要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澳门社
会发展,尤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对原有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
应澳门社会发展的法律及规范进行现代化,所以,在澳门过渡时期,
对澳门本地的法律、法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的工作。据统计,在法律
方面具有影响的、属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有:《设立结社权之一般制
度》、《规范宗教及崇拜自由以及一般宗教信仰》、《规范及确保行
使请愿权以维护人权、合法性或公众利益》、《制定以捐赠、摘取及
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为目的之行为所应遵守之规则》、《规定政治职
位及公共职位之据位人,公共行政之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其它工作人
员必须提交一份收益及财产利益之声明书》;经济民生方面的有:
《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
典》、《核准都市性不动产租赁制度》、《家庭政策纲要法》、《分
层所有权法律制度》;刑事方面的有:《制定有组织犯罪法律制
度》、《核准不法赌博制度》。在法令方面具有影响的属于经济民生
的有:《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海上商事之法律制度》、《核准公
共工程承揽合同之法律制度》、《会计师通则》、《核数师通则》、
《私人公证员通则》、《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涉外商事仲
裁专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遏止在商业上违反有关录音制
品、影像制品及计算机程序之知识产权之措施》、《仲裁制度》、
《工业产权法典》、《订定在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规范司
法援助制度》、《从事非高等教育之私立教学机构章程》。刑事方面
的有:《规范在徒刑及收容保安处分之执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
制度》、《核准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
3
2.澳门原有法律的过渡
199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澳门特别行
政区筹备委员会,开始了筹备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工作,其中包括
对澳门原有法律的审查工作。筹备委员会经过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提出了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99年10月作出了《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第145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该《决定》规定,第
一,澳门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计有12项22件。第二,澳门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
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计有3项4件。第
三,澳门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律,计有19项。第四,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
有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
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
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5至此,澳门原有法律除了少数部
分外,绝大多数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保证了澳门原有法
律的平衡过渡。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现状
澳门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成立,同时,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生效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是以基本法为基础
和核心构建的。既有全国性的法律,也有澳门特区的法律。组成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渊源有:
1.澳门基本法及适用澳门的全国性法律
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区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澳
门特区一切立法的基础,是依法治澳的准则。澳门实行“一国两
制”,一方面,根据“两制”的原则,澳门特区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内地的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区实施。另一方面,体现“一国”原则,属
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有关
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行。到目前为此,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
5同上注,第120、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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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律有11件,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
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事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
免法》。
2.原有法律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
澳门原有法律和法令中约有800多件继续有效,成为澳门特区
的法律。它们成了澳门特区法律中的主要部分,含盖了刑事、民事、
商事、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规范。
3.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立法会根据澳门基本法第71条规定,可以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
废除法律。澳门特区成立以来至2008年6月,立法会共制定了99件
法律,6其中主要的法律有:《打击贩卖人口犯罪》、《道路交通
法》、《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
《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刑事司法互助法》、《预防及遏止恐怖
主义犯罪》、《预防及遏止清犯罪》、《订定个人数据保护
法》、《订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公共行政工作人
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订定司法辅助人员通则》、《非法入境、
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娱乐场或投注信贷法律制
度》、《军事设施的保护》、《传染病防治法》、《劳动诉讼法
典》、《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关于遵守若干国
际法文书的法律》、《订定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订定澳
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的政策纲要》、《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
护》、《政府组织纲要法》、《回归法》。
4.行政长官制定的行政法规
6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网--法例总类及编号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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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第五项的规定,可
以制定行政法规。行政长官制定行政法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根据立
法会通过的法律,制定属于实施法律的细则性规范。如,根据立法会
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了《建立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并规定相应
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另一种是根据基本法赋予的职权,就有关
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证件签发规
章》。行政法规是澳门法律体系中数量较多的法律渊源,至2008年5
月,总计有297件,7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5.适用澳门的国际公约、条约
截止2003年,适用澳门的各类国际公约有161个,8包括民用航
空、海关、禁毒、经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资源、外交、国
防、卫生、人权、知识产权、国际犯罪、劳工、海事、国际私法、道
路交通、邮政电信、建立国际组织等17个方面。
二、澳门法律的改革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制定了相当数量的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原有的法律和法令也作出了一些修改。但是,澳
门仍然面临法律改革的需要。对于澳门法律改革,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确立了一个原则,即法律基本不变,法律又要与时具进。为了维
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基本不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法律需要修
改完善。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指出了澳门法律需要完善的两个基
本因素,就是澳门的法律既有过时的原因,也有社会发展提出了新要
求的原因。
(一)澳门法律改革面临的问题
1.澳门原有法律在内容上需要本地化
澳门原有法律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本地化,但有相当的内容尚
未实现本地化,继续延用原来葡国法律的规范与澳门实际情况有脱
节。所以,不仅要做到原有法律在形式上的本地化,更要实现内容上
7
8
同上注
同上注
6
的本地化。如,1999年9月制定的《澳门商法典》,在2000年4月
特区立法会就对其中的一些条文进行首次修改,随后修改了《商业登
记法》、《公证法典》的若干条文,以适应澳门的实际情况。
2.澳门社会急速发展,法律需要革新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澳门的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很
大的变化,使得一部分法律不适应新的变化,需要通过修改来回应社
会的要求。如,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大量外资涌入澳门,尤其是
美资投入,使到澳门在经济方面的法律需要吸纳和引进国际方面的通
常规范,因而制定了新的业法律,并规范了中介人的行业行
为。再如,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需要劳动力,由于澳门本身的人力
资源有限,需要引进外部劳动力,引发了本地劳工与外地劳工关系的
紧张,雇主与雇员关系的紧张,各方都要求对原有的劳动关系法进行
修改,以适应需要。
(二)澳门法律改革的计划和组织
1.法律改革的计划
面对社会的需要,特区政府通过以往的实践和经验总结,于
2007年6月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
线图》,其中第五部分“针对改革及迫切社会问题而推出的法制建设
计划”,比较系统的规划了法律改革的工作,法律改革的重点集中在
经济民生方面,同时也兼顾民主政治发展方面,回应了澳门居民的关
心问题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问题。
在行政法务范畴主要有:政治体制方面的立法会选举法、行政
长官选举法、法律与行政法规立法法;中央与特区关系方面的国家安
全法;公务人员制度方面的公务人员职程、领导和主管人员通则;廉
政建设方面的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
约的细则性法规;民生方面的交通法规、楼花买卖登记制度、房地产
中介发牌监管制度、违法青少年教育制度;经济方面的商法典、商业
登记法典、物业登记法典、民事登记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方面
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在经济财政范畴主要有:劳资关系法、外地雇员法;社会保障
法;财政预算法;法;税务方面的法律。
7
在保安范畴有;打击电脑犯罪法。
在社会文化范畴有:医疗事故法、疾病防治法;高等教育法、
教育管理法、文物保护法。
在运输工务范畴有:规范经济房屋和社会房屋法、楼宇管理
法;土地法及批地规范;旧区改造重建法。
2.法律改革计划的组织
政府在落实法律改革计划时,加强了组织工作。2005年3月,
经行政长官批示,政府专门设立了法律改革办公室,负责对重大法
典、主要法律制度及其它重要法规的检讨,行使法规草拟中央机制的
职能。它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有关法规草拟的研究及准备工作;拟备
法案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联系及协调参与法规草拟工作的各公
共部门及实体;协助规划、跟进及评估用以完善法律制度的措施,收
集、处理及评估公共机关及部门的意见,以及由“法律改革咨询委员
会”从公众或相关专业人士收集的意见;有条理及系统地设立法律人
员的资料库及对之进行管理;以及属其总体职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法咨委的主要职责
是就立法项目的设定与否、立法取向、法规文本等向公众及专业人士
作出咨询,并且研究有关的咨询结果,以及就特区法制建设与社会的
发展提出意见。
(三)法律改革的进展与困难
经过特区政府和立法会的努力,社会各界的配合,法律改革计
划有了一定的进展。计划中的一些项目,有的已经立法会审议通过或
行政长官已制定行政法规,如,行政长官选举法,行政长官选举法,
立法会选举法,道路交通法,公务人员奖赏制度,保安部队人员职
程,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劳动关系一般制度,教育发展基金制度,
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等。有的正在立法会审议中,如,领导及主管人员
通则,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已经完成草案,正在征询意
见中,如,公职人员职程制度,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物业登记,楼
花买卖登记制度,商法典,医疗事故,传染病防治,规范经济房屋管
理,旧区重整法律制度。有的正在草拟中,如刑法典中的反腐败刑事
8
责任,民事诉讼法典修改,财政预算纲要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
范业制度,打击电脑犯罪,高等教育制度,文物保护法,等。
但是,法律改革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1.政府与民间对法律改革的内容、轻重缓急的顺序认识上有偏差
澳门社会近年来的急速发展,尤其是旅游业的迅猛增长,
带来了人力资源的紧张,交通压力的增大,房屋价格的上涨,日用消
费品涨价,土地资源的紧缺,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贪污腐败的滋
生,导致公共财政支出浪费,公共工程批给的漏洞等问题,居民希望
能够及时加以解决。他们关注法律改革的项目是,完善土地批给制
度,建立公开公平进行公共工程招标制度,杜绝利益输送。完善社会
房屋和经济房屋制度,解决居者有其屋。完善劳工方面法律,保障本
地工人就业。完善文物保护法规,维护澳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完善
业法规,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兼顾中小企业的生存。完善城
市发展规划的法规,保障澳门有序、可持续地发展。完善公共行政和
公务人员制度,提高行政和公务人员的效率。完善选举制度,维护公
正、公平、廉洁的选举。对于澳门居民的法律改革诉求,政府的法律
改革计划,有的作出了积极地正面回应,有的还存在差距,引起了居
民的批评。所以,政府与民间还需要进一步地沟通,逐步取得法律改
革项目的共识,从而吸引居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
2.有经验的立法人才比较短缺,影响了法律改革的进度
法律改革除了需要有解决社会问题的政治人才外,还需要具有
相当专业性的法律人才,因为法律必竟有其特殊的专业知识。由于澳
门在葡国管治下,本地法律教育从1988年开始,而且以葡文为教学
语言,培养人数极有限,且大部分进入了法院和检察院任职法官和检
察官。1993年后才有中文法律课程,虽然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数有所增
加,但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造成政府立法人
才不足,直接影响法律改革的进度。虽然政府这几年进行努力,建立
法律专业人员的资料库,加强立法人才的培训,提供立法的实践机
会,但在短期内还是难以适应法律改革的需求。
另外,立法需要法律理论的支撑,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条
件,从事澳门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数量少,学术成果不多,为立法提
供法律理论意见有限,或多或少对澳门法律改革产生不利的影响。所
9
以,澳门特区应该加强法学教育,支持法学理论研究,为以后法律改
革提供理论基础。
3.居民参与的法律改革的意欲相对不足,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比
较缺乏,影响法律改革的质素
近年来,居民对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有所提高,也开始关注法
律的改革工作,但总体而言,发表意见,尤其是建设性的建议比较
少,导致政府在咨询意见期间,收集到的意见不多,讨论不够充分。
当法律制定后,反而引起居民的意见,影响了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所
以,政府和居民需要共同努力,吸取教训,政府要重视搞好每一项法
律改革的咨询工作,居民也应该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做到互动、配
合,达到共识。
(四)澳门法律改革的展望
1.法律改革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将不断深化
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大众对法律的稳定和发展有基本的共同看
法。在历次政府的施政工作报告中,政府均提到要进行完善法律的工
作,也提出了法律修改的工作计划。而社会大众对政府的法律改革工
作不仅积极支持,而且寄予希望,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居民有不断的
要求,政府有坚持改革的决心。正因为有了这个共同的基础,今后的
法律改革将不断地深化下去。
2.法律改革经验的结累,有利于法律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过前几年的立法实践,政府在草拟法律方面有了进步,立法
技术水平有了提升,从近来公开咨询的法律,如,保护国家安全的咨
询文本可见一斑。
在法律草案咨询意见方面,也在不断改进,形式多样,有通过
网络和报纸上征求意见,有定点向社团征求意见,也有不定向的邀请
社会人士发表意见,有采用立法原则文本征求意见,也有具体法案文
本征求意见,通俗的小册子与学术研讨会结合等方式,吸引居民和学
者关注法案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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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就法案沟通方面,虽然还有待改
善,但引起了双方的重视,均有意愿探讨沟通的渠道和方法,将有利
于双方的配合,加速法律改革的进程。
3.法律改革的重点仍将是围绕社会经济和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进
行
2009年是澳门法律改革阶段性计划实施的关键一年,特区政府
将会按照法律改革计划,继续完成其中一些法律改革的项目,如,文
物保护法。但是,其中有些重大法典的修改项目需要较长的时间,将
会在2009年后继续进行,如,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等。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改革还会增加新的项目。为了稳步地推进
法律改革,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加强对澳门法律改革整体设想的研究,在制定法律改革
计划时,要做到统筹考虑,目标明确、中心主题突出、互相协调配
合,扭转缺乏统一指导下的各自局部改革,缺乏方向感、缺乏协调的
局面。首先要从社会需要出发,决定法律改革的项目,其次才考虑政
府部门管理需要取舍法律改革的项目,不能倒置。只有这样,法律改
革计划才能回应居民的诉求,得到居民的持续支持。
第二,今后一个时期的法律改革重点应将继续体现特区政府
“以民为本”的施政理念,就居民关注的经济、民生、司法效率等方
面法律法规进行改革。
经济领域方面,要完善业法律,这是澳门经济发展的命
脉,有规范、有秩序地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批地和公共工程
批给的公正、公平和廉洁是居民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建立公平
公正社会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劳动关系一般制度法律通过后,需要有
行政法规具体化给予实施,必须尽快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民生领域方面,简化各种行政手续,增加行政程序透明度,普
罗大众关心的社会房屋和经济房屋规章、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需要
尽早完成修改。
司法领域方面,就是提高司法效率,加快结案率,及时维护居
民的合法权益。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程序,应该调整或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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