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资料:特别行政区自治区的含义

更新时间:2024-11-07 15:35: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电业局)

拓展资料:特别行政区、自治区含义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

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

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

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

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有哪些特点?

特别行政区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自治区)来说具有以下

特点:

(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

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

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

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

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

享有文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

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

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

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什么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

1993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

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将我国宪法

的规定具体化。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

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

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

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

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

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

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

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入,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特别

行政区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特别行

政区留出名额。

自治区是指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

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

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

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他体现了国家充分

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

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

治单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

行政单位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按

民族组成大体有三种类型:或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或

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少

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或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有些

少数民族,可团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由于中国少数

民族分布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

一些汉族居民。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

成。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

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自治权。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

权利;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

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权利;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依照国家的军事

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

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利;培养民族干部的权利;进行贸易的权利;自治

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等。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l、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

部分。它既不是脱离祖国大家庭的“独立自治”,也不是半独立状态的

“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府。

2、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自治权利是中央

统一领导,根据宪法和法律,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民族主权”。一切

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总原则,坚决、自觉地贯彻执

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3、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实行的区域自治,

而不是脱离一定地域的所谓“民族自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脱离整

个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国的经济建设而奢谈什么“独立自主”的“民族

经济体系”。

4、我国民族状况的特点是,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散,绝大

多数与汉族交错聚居,少数民族之间也多半是交错杂居或聚居。我们

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以人口比例为依据。人口较多的民族可以自

治,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个少数民族占多数的

地方才能实行自治。

5、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几个少数民族和汉族。搞好民

族区域自治,不仅要处理好上下关系,也必须适当处理自治地方内部

的;既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关系,又要适当处理少

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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