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性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0: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农民如何买养老保险)

我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性问题

有人认为,除宪法第31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外,宪法的其他

条文都不适用于香港。这种观点有进一步澄清的必要。我国宪法作为

国家的根本大法,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有足够的理论依据和

法律根据的。

1.从理论上讲,宪法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制度上

的最高表现形式。国家主权的最高性,决定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国家主权在其领土内的统一行使,决定了宪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适用性。另一方面,如果宪法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只在一部分

地方实施,这必将限制一个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否定了主权的最高

性。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国家宪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2.从法律依据上讲,我国宪法是不可能在香港完全不适用的。例如,如

果没有宪法第31条的规定,就不会有(香港基本法),宪法第52条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第18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

务”的规定,以及宪法第54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

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行为”的规定等,必须同样适用于香港。

如何适用

诚然,我国宪法虽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

“一国两制”的方针,因此,在适用上应有其特点。

从原则上讲,有四个方面是可以明确的。

第一、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第二、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应体现“一国两制”的方针;

第三、凡是宪法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必须适用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四,在“两种制度”方面,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文规定,

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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