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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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909:47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适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
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
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
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实体法:
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
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
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
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
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
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
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
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
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
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
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
作权法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
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
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
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
合同法。
3、空白追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
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
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
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
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计算机软件
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
定处理。”
4、司法解释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规定施行日期(发布之后)。但实际上并不统一,分
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一审溯及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
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
解释施行后,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
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
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
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1月
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
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是一审二审均有溯及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本解释自二00六年十月
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
定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
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
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作出的相关司
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3年6
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
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
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程序法:
原则为从新。
有学者认为程序法规定的是解决实体问题的程序,因此不存在程序法有无溯及力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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