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中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的理论探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
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
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关于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由统计部门定
期公布统计数据,不存在什么疑问。问题在于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是
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却没有日平均工资。而在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是受害人误工天数不是整年整月,对于零星
的天数应当如何计算损失数额,一直是困扰民事办案法官的一个难
题。通常做法是用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得出日平均工资或用年平均工
资除以365天得出日平均工资,再乘以误工天数,据此作为赔付的依
据。最近,有的案件的受害当事人就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用月平
均工资或年平均工资除以劳动部门发布的法定工作日得出日平均工
资。就此,笔者就有关问题进行简单论述,以求共同学习探讨。
关于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通常的做法,即一年按365天,一月按30天计算得出的日平
均工资。这种计算方法忽略了公历闰年366天和平年365天及大月31
天和小月30天的细微差别。该算法虽大体上合理,但其不够严谨的缺
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统计
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办理。国家统
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6)34号)
及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时间和工资折
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要求计算职工
的日平均工资的话,应按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天进行
计算。
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不合理之处之前已经论
述。主要谈一下第二种观点的理解。第二种观点所述的计算方法对于
约束用工单位、保障职工基本工资收入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该计算方
法的使用范围也只应局限在这个领域内。如果把这种计算方法用在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就是不合理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不公平。首
先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与计算日平均工资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种计
算方法混淆了月平均工作天数与带薪日这两个概念,把二者错误地划
了等号。把月平均工作天数作为有薪日,把休假日作为无薪日,是完
全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支付工资。可见劳动者的工资并不因节假
日而取消。换句话说劳动者节假日与劳动日一样都有工资收入。计算
日工资时将节假日扣除是毫无道理可言的,也是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
的。
第二种算法通过扣除法定节假日得出较高的日工资标准,对于受
害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毕竞是平等民事主体,不能
只考虑一方利益,而应兼顾双方,应当寻一个最为公平合理的计算
方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如果需要适
用日平均工资,应当以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或月平均工资
为基础,乘以受害人实际误工天数占当月实际天数比例计算。此算法
既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又能体现公平合理的民法理念。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8:4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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