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多年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内以及与学校有关
的未成年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主管
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
完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范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标准。《侵
权责任法》的适时颁布对于学校依法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
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责任的现行法律框架
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
则规定。2007年重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
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一直以
来,在学界与实务界都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表述为“教
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只有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
育部令第12号),该办法对学校安全防范的职责范围、学生伤害
事故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6月,
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23号),强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学
校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全国许多地
区又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大规范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法制化力度。如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
11月公布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
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1999
年,为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关于肖涵
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
25号),该函认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肖涵
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该校在肖涵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往医
院进行抢救,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生残疾,该校应承担主要
责任。肖涵违纪擅自爬墙摔伤,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两名学生协助肖
涵爬墙,承担一定的责任。2003年12月,《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以下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
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
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施行。该法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三个具体条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
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同情况规定了学校的法律
责任,成为学生伤害事故中判定学校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重要的
法律依据。
综上,以《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等教育
机构对学生负有的法定义务为基础,由《侵权责任法》教育主管部门
规章、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框
架,成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承担的新影响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免责举证
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
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明确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该法的归责原则之一。《侵权责任
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
任。”该法条即是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这点与《人身损害司法
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过错原则不同。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实
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别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
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10周岁以下)在学校学习、生活期
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同时允许学校举证
抗辩,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就无法达到
免责的目的,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主要考虑到这部分学
生对行为后果缺乏认知和预见能力,在离开法定监护人进入校园后,
监护人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控制,整个教育活动都是在学校的控制
之下。因此,法律加重学校的举证责任,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以
体现法律对这一幼弱体的特别保护。
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
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
民事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
赔偿一直由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称《精神损
害司法解释》)来规范。《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上废止
了《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规定,残
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视为受
害人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属于侵权人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补偿。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
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
过错或推定过错的情形,而在基于公平责任,学校无过错而分担损失
或学校出于同情而给予学生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学校不承担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后果必须严重,一般情况下系指事故造成
了受害学生死亡或残疾;(3)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近亲属都有权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4)赔偿数额的确定与学校的过错程度、事故后
果、学校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有关。
3将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期间确定为学校职
责范围
这里的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从时间上而言,既包括上课时间、
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在校吃饭休息时间,也包括学校允许学生在校
的假期期间;从空间上而言,学校在特定的由学校管辖区域内,包括
校内和学校组织的如春游、夏令营等校外活动中,学校对学生负有教
育、管理法定职责,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总之,《侵权责任法》通过一定范围内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
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加强对未成年入学生保护力度的同时,
加大了学校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举证难度和承担民事
责任的概率。
三、学校应对《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的问题
1坚持预防为主,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入学生人身
损害及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照《教
育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这
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严
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这些职
责中,有的是属于学校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
他教育活动,应当符合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有的属于教育义务,如组织学生春游前,要
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未成年人了解注
意;有的属于保护义务,如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
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对突发疾病或者
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有的属于管理义务,如在具有危
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12种学校违反法定义务
的情形,大致包括学校工作人员的不当职务行为、学校管理漏洞,以
及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引发的事故等。学校如果出现了规定情形,则
可以据此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
错,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
任。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应通过《入学手册》等书面形式明确学生在校
期间应注意的安全等事项,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
形,该书面告知材料应要求新生及其家长签收回函,以表明学校履行
了安全教育职责。学校还有必要要求教师将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以
日志登记的形式保留下来,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保存第一手材料。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抢救受害学生的同时,学校应及时
调查事故的真相,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报警,让警方介
入调查。通过这些措施,以应对《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学校举证责任
倒置的规定。
2学校与监护人共同分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是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就产生学校和监护
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所以,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减轻。如果发生这种损害事
故时,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与监护人应共同分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
偿责任是确定的,即学校承担的责任与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之和应是一
个相对固定的总量,它以受害学生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为标准。
3正确理解学校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规定,是考虑到校外侵权人是造成
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直接责任人,其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
果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客观上给校外侵权人提供
了条件和方便,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人身损害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判
断,如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明显疏漏,或者是否管理混乱,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其中,校外人员进入校内侵权应该成为校园管理的
重中之重,如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欠缺或者执行不力,导致校外人员随
意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或者学校将校舍、场地租给他人使用,出现车
辆撞伤、撞死学生等情况的,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在判断
学校的过错程度时,应当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10-18周岁)的区别,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学校
的注意义务要求应更高,在判断其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时,标准也应更
高。
学校在理解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时,应注意补充责任不是一种连
带责任,只有在不能确定校外侵权人或者校外侵权人没有能力全部承
担赔偿责任的,才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这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
一种按份责任还是替代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
为,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系指学校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程度及其
行为的原因
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即使不到校外侵权人,学校仅应承担与其过
错相对应的赔偿份额。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校外侵权人下落不明或
者没有赔偿能力时,这种情况下的“补充责任”就是全部责任,是一
种替代责任,学校承担后享有向校外侵权人的追偿权。哪种理解更符
合立法本意,需要相关部门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途径尽快予以明
确。
4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避克纠纷长期复杂化《学生伤害事
故处理办法》规定,根据学校与受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书面申请,教
育行政部门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出诉讼。2009年7月,
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
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一方面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
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
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
民事合同性质。另一方面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即经行
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
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
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
力。据此,学校可以对教育行政部门主持下与受害学生或学生家长
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效力,从而避免一方反悔致使
纠纷久拖不决,矛盾陷入长期复杂化。
四、大力推行学校责任保险
所谓学校责任保险,系指被保险人(即学校)在正常教育、
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合理活动过程中,因校方
的原因导致注册学生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直接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007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其中第
十二条明确提出,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的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
责任险的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
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
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
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2007年开始,江苏省财政每年安
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
为全省中小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2008年4月,教育部、财
政部、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风险管理机
制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中推行意外伤
害校方责任险制度。到2009年,北京市公办学校均已投保了学校责
任险,保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校方责任险实质上是运用保险职能建
立校园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将学校承担的不确定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转化为政府买单的确定的保险支出。参加保险绝不能成为学校可以放
松教育、管理职责的理由。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后果不是金钱所能弥
补的。只要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为了未成年人的平安幸福成长,我们要根据中央
文件精神,大力推行学校责任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个层面的长效保
障机制,政府、学校、家长乃至整个社会对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
参考文献
[1]黄松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
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奚晓明,
2010
(责任编辑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付一静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8:31: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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