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更新时间:2024-11-05 20:40: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展车能买吗)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

要的意义,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公

诉职能面临着以下诸多挑战:

(一)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及工作压力

简易程序要求全部派员出庭,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

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将

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

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但是,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

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

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

将更加突出。

(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诉法明确了全新的证据制度,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

定意见”,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

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改变了过去对鉴定意见先入为主的权威认定,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定意见也将成为案件审查的内容,这就要求

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

审查,同时也要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虽然,修订前的刑事诉讼

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实践中此类情形相对较

少。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

实验笔录。新刑诉法赋予了辨认笔录的证据属性后,对侦查机关辨

认笔录的制作水平、规范制作和公诉机关的审查要求也都有了相应

提高。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证据地位的确立,为公诉人

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公诉人必需具有一定的网

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对公安机关的前期取证和后期补证

进行有效的引导,才能对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使用时显

得游刃有余。四是新增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对于定罪

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

要出庭的;其次新规定了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

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再次是新规定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

证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

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

的根据;再其次是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

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

出意见。”最后新规定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情节严

重的,予以十日的拘留。上述新规定凸显了刑事案件法院审理的直

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因此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

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及证明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

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案件过程的完整性和程序性,这

样就使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

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

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律师办案制度的修改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此次刑诉法在会见权、律师自行调查权、律师阅卷权等方面,较

现行的刑诉法有突破性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对公诉工作则意味着一次全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

增加了控方证明的难度。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公诉机关尚可以以刑诉

法为上位法、律师法为下位法为由拒绝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个“挡箭牌”将

不复存在,也使侦查、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诉法

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状态。使控辩双方的对

抗性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

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也就意味着辩护方不承担相

关的责任,这样必然增加控方证明的难度。二是增加了固定证据的

难度。在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

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

敢轻易翻供翻证。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

证权和阅卷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

卷材料,因而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

节。同时,律师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同案

犯的供述。这样一来,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犯罪嫌疑

人和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提供了条件。通过串供或者其他的措施,

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翻供,从而给公诉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

烦。实践中,也确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或翻供案件增多,造

成办案难度增加。比如有不少公安机关清网行为的案件,同案犯已

作有罪判决,但犯罪嫌疑人虽投案,但不如实供述,原已判决同案

犯对到案犯罪嫌疑人罪行不供,造成案件被动,有些由于时间较长,

其它证据无法补充,定罪困难甚至不能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公诉工作面临败诉风险加大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继续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

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也是根本大法——宪

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本次修改主要在四个方

面全面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一是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

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

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二是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自己有罪,从而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三是第

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具体标准:”(一)定罪量刑的

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

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起

诉案件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

程度。四是继续保留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

确定为有罪”的规定,上述四个方面的规定全面集中体现了无罪推

定原则的实质和内涵,是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里程碑式的进

步。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的公诉理念必须与时俱进。在审查案件时,

既要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应法律惩罚犯罪,又要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在公诉工作的整个

环节中,要全面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准确理解拿拈无罪推定原则的

精髓,使“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贯彻到公诉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面对这些挑战,我认为公诉部门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以应对:

(一)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起到新法施行

还有一段时间。基层检察机关干警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

宝贵时间,必须做到融会贯通。首先是全面学习新刑诉法及其修正

案,深入探究修改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修改法

条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不断提高基

层院公诉人理论水平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提高公诉人的实战技能,

让广大公诉人在公诉实践中逐步转变公诉理念。其次是不断加大对

公诉人的实战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观摩优秀公诉人辩论赛,

旁听示范法庭庭审等形式,重点提高庭审交叉询问的技能,增强基

层公诉人妥善应对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变化的应对能

力,以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最后是应注重基层检察机关

公诉队伍团队作战能力的提高,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在公诉实践中

不断增强公诉人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

素质,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二)积极转变执法理念

修订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以及对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明文规定,这

就要求我们公诉部门要积极适应,更新执法观念,认真执行法律规

定,迎接挑战。第一要更加注重程序正义,抛弃以往重实体、轻程

序的思想观念。第二要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

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更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

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第三要更加注重尊重律师工作。加强与律

师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三)提高公诉人以庭审为中心的抗辩能力

新的庭审模式的确立,使出庭强度增加、出庭难度加大,围绕庭

审出现的矛盾冲突增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具有了更加强烈的

对抗性。因此,基层院的公诉人要切实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必须牢

固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自己的抗辩能力。这就要求

公诉人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了如

指掌外,还要认真做好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工作。由于

辩护人对公诉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通过阅卷,复制和摘抄有关

材料和到法院全面阅卷后是已经十分清楚,而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

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却

难于掌握,再加上多类证人的出庭作证,就会使意外情况明显增多,

公诉人只有不断提高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增强质证过程中的讯问、

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辩的口才,善于把握案件的焦点做好预

测性和预防性工作,才能对庭审中的意外情况做到稳定沉着,机智

应变,才能应付自如,从容化解。尤其是在询问方式上,既要避免

询问的禁止性规则,如诱导性询问、不当询问或违法询问,又要着

力提高询问能力,提高掌控整个庭审局面的水平。

(四)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公诉部门要始终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指导,以维护公平正义

为己任。基层院公诉部门应在加大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力度上下

功夫,在拓宽监督渠道、功效上下功夫,在研究监督的新形式、新

方法上下功夫。要立足于履行监督制约的职责,把监督制约寓于办

案之中,要摈弃单纯的为办案而办案的旧观念,强化制约意识、监

督意识,使监督规范化、常态化。依法加大对刑事判决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人民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发现判决确

有错误的,要按照"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抗诉。对侦查

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灵活运用提前介入

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追诉、建议撤案、不起诉、列席审判委员会、

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实现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的全面监督,使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有机结合

起来。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宜丰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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