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举例
【篇一:一事不再罚原则举例】
简要案情:被告接到举报,称原告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虚假
宣传,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被告据此立案调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
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在城市晚报连续4天刊登广告,称“三个疗程
(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发
布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时原告承认该宣传为虚假宣传...
原告:某城市医院。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简要案情:被告接到举报,称原告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损
害的权益。被告据此调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
在城市晚报连续4天刊登广告,称三个疗程(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发布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审
查,同时原告承认该宣传为虚假宣传。被告认为该广告内容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
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
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10000元的处罚。同时,被告认为申
请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
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对原告作出10000元的处罚。被告又以原告违反《医
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为由,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处以10000元罚
款。根据以上几项内容,被告对原告下达了处罚30000元的行政处
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
了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
一、原告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并非多个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一事不再罚原则
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
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
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
完整的违法事实。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
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
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
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
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如果尚有其他未查清事实,在
证据确凿查明事实后可以追加处罚。本案中,原告未经批准以内部
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其实施的行为符合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构成特
征,并非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
二、原告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的规定。
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
同一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这种情况比
较普遍;第二,同一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
体管辖。第三,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分别
由一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管辖。本案原告实施的行为属第三种情
况,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同时符合了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
学者们称之为规范竞合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
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不
管几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行为
人只能受一次的行政处罚。至于之外的例如吊销企业执照
等处罚是否允许的问题,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禁止,应当视为可以
处罚。
本案被告实施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行
政行为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篇二:一事不再罚原则举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被交通巡警部门后,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再次被的,不属于重复处罚。
一、基本案情:2007年4月9日早晨6时许,刘驾驶轻型厢式货车
在运输途中因载物超过定载质量,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
警察大队处罚200元;上午10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被
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200元;同日下午14时
许,刘从扬州住镇江方向行驶至扬溧高速57公里处,遇镇江市公安
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再次
因超载被2000元。刘不服,认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
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遂向江苏
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江市公安交通
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对其2000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
二、法院裁判: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因违法超
载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
被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处,
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
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
路大队对其上述新的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违法行
为给予再次的行政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镇江市公
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刘作出2000元的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
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刘违法超载行为的再次是否违反
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界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与外延。
(一)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
“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行为是
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
一违法行为人;(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
法事件;(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
(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对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
一类违法行为中的多个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
区别对待:对于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期间
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为依据来进行区别对待:
(1)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前处于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
当界定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同一类违法行为,比如王某驾驶
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从甲地经过乙地、丙地到达丁地,如果其在
乙地、丙地没有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直到丁地才被当地交通管理
部门发现并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能认定为同
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个行政处罚;
(2)对于被行政机关处罚后,行为人不及时纠正而继续实施同一性
质违法行为的,应当界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
如在上例中,如果王某在丙地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并责令其立
即纠正,而其没有及时纠正,继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到达
丁地,其从丙地到达丁地的违法行为与其从甲地到丙地的违法行为
则属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多个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在
丙地被处罚后继续实施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处罚。
(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的界定
“不再罚”主要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上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不再罚”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已经
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根据同一法律规定再受
处罚,但因屡犯而受到多次处罚的除外;二是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
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依据同一法律规定而处罚,但对于同一
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定的则可予以不同处罚,只不过不能处
以两次以上的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1)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2)行政处罚的并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
罚的,则不属于重复处罚。(3)行政处罚的换罚,主要是行政机关
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处罚由于客观原因而难以实现,可以更换另一
强度相应的处罚形式。(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并处,等等。
(三)本案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再次不属于重复处罚
本案中,刘驾驶货车经沭阳、宝应到镇江的运输途中,一直处于违
法超载的持续状态,属于持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其在沭阳县因违
法超载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以200元后,本应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超载违法状态,但其并未及时改正,仍然
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继续行驶到镇江,其继续超载行驶的行为已经
构成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且系与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性质相同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可以再行处罚。镇
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将刘在因违法超载
行为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同一
类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不属于对同一个
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司法实务中,
将行政相对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界定为
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并作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
防止行政相对人在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便以“一事不再罚原则为借
口,凭此次处罚为挡箭牌而继续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
(摘自2008年1月11日《人民法院报》,稍作整理)
【编者观点】本案是由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解释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件发生在我们身
边,案情似曾相似,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当前,
在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和如何认定违
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方面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按照一般
的法学理论,作为“连续状态”“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当视为1
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1次;而对于同1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我们认为,
上述理论观点总体上是正确的,但在运用到交巡警执法实践过程中
时,要把握以下三点,否则,容易出现偏差:
1、看是否已被处罚。对于处罚前处于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的多
个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1次。对于处罚后
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
以再次处罚。举例而言,当事人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在该人未被
处罚前,只要不下车,不管骑有多远、途径几个行政区,交警部门
只能处罚1次,但是,一旦已被处罚,如果该人又未戴头盔继续驾
驶摩托车行驶,那么交警部门则可以再次作出处罚。
2、看违法内容是否相同。对于违法内容完全一致的“连续状态”“持
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1次,对于违法
内容相似(不太相同)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
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举例而言,当事人驾驶机动
车超速,如果当事人在只有1个限速规定的同一路段超速,不管该
路段有多长、不管当事人有几种违法状态(如超100%、超70%、
超50%),只能视为一个违法行为按处罚最重的进行处罚(如超
100%),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有2个以上限速规定的不同路段超
速,由于违法地点、限速内容发生变化,违法行为之间相似而不相
同,则不管路段之间相距多近,应当视为多次超速违法分别进行处
罚。
又比如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当事人多次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之间时
间、地点各不相同,违法内容只是“相似”,也应当视为多次违法行
为分别处理,关于这一点,公安部《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
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公法[2005]66号)解释得比
较清楚:…我们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
内多次实施的同种违法行为,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公安
机关受案查处时,不宜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而应
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决处罚。
(当然,有人会提到执法告知的问题,执法告知是一项人性化执法
措施,与上述理论并不矛盾)。
3、看执法机关有无责令整改。“连续状态”“持续状态”违法行被交警
部门查处后,交警部门已责令整改,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
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交警部门没有
履行责令整改义务,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就不
宜再作处罚。举例而言,一辆超载车辆第1次被处罚后,执法交警
没有责令驳载,在处罚结束后让其继续通行,在这种情况下,第二
次查获地不宜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予以处罚(但是可以重新责令
驳载),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该超载行为被交警查获时,没有被
“合理”地打断(虽然已被),至第二次被查获时一直处于“持续
状态”,二是民警没有严格执法,按照法律规定消除该违法状态或责
令当事人自行消除该违法状态,本身存在失职行为,不能因执法部
门自身的失职而对当事人课以两次处罚,这与法治精神不符。相反
地,如果能证明该车在第一次处罚时,执法民警已将超载的货物驳
载或已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载,则第二次查获的超载行为是另外一个
独立的违法行为,查获地民警可以再次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
民警在履行责令整改义务时,要注意固定证据,将《驳载通知书》
《驳载记录》等材料附卷备查,如果是简易程序处罚,则可以在决
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注明违法状态消除情况,让当事人
签字确认,防止事后引发行政争议。
把握了上述三“看”,我们基本上就能对众多似是而非的“连续状
态”“持续状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正确判断,进而准确执行政处
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另外,实践中引发的一些其他争议性问
题也可以得出正确答案,比如,有的同志认为多趟运输中的超载行
为只能处罚1次,驾驶员也存在“一张单、可以管24小时不再
处罚”的理解,而根据按照前文所作的分析,多趟运输的违法行为与
前言所讲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持续状态”完全没有关系(连似
是而非都谈不上),每趟运输都是独立的行为,对于两次独立的运
输行为,不管前趟运输是否已经被处罚过,也不管前趟运输处罚的
间隔时间,在第二次被查获后,可以继续处罚。
【篇三:一事不再罚原则举例】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
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在行政处罚制度中规定这样一个
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错
综复杂的,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
管理秩序,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即要对违法行为作
出处罚,保护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
违背过罚相当的原则,如何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就成为十
分重要的问题.如果简单地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就有可
能会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但如果对同一违法行为几个行政机
关轮番处罚,又必然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和合法性,同时也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从理论上
讲是完备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行政处罚法又如何规定得更
具有操作性,则是颇费周折的.
掌握一事不再罚原则,必须对什么是“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有一全面
的理解,只有对“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准确地把握
和适用这一原则,同时也才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又保证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
有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涵义,但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事不再罚就是
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正确理解这一原则,要从同一违法行为侵
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
理秩序的情况大致有这样几种:
第一,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侵害了一个行政管理客
体,如:纳税人以暴力拒不缴纳应缴税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
构成抗税罪的,但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构成了抗税的行政违法行
为,在实践中,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类似这种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
范,只需要依照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处罚就可以了,这种
情况在实践中比较普遍的.
第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法律规范,是由不同的行
政机关分别处罚还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这就需要作具体分析:
1、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而法律或者
法规规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相
同.如:发行了水污染事故,侵犯了环境管理秩序和航运管理秩序,《水
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
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违法者,环境保护部门和航
政都有权给其处罚.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同一违法行为,同一依据,只能处罚一次,尽管两个行政机关依法都有处
罚权,也不能分别作出决定,只能由先查处的机关作出处罚.这是因
为,行政处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人
进行必要的惩戒.对同一违法行为一机关已经给以适当的处罚,其他机
关还要依同样的理由实施同一种类的处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在实践
中只会造成重复处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是不允许的.
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个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法律或者法
规规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种类不
同.如:某单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这样的情况,是否允许不
同的机关依法分别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呢?应当说是允许的,是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因为,行政管理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赋予各行政机关不同的职责,从不同方面管理社会,由此保证社会
生活的正常运转,也就必须赋予它们不同的行政管理手段.这些手段有
的是相同的,如警告、等;有的则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
才有权实施.如: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的权力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的法律或者法规同时
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作出几种行政处罚时,往
往是该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的行政管理秩序,而且需要运用
不同的行政处罚手段来进行制裁方能彻底纠正违法行为,这时,如果只
允许一个行政机关依据这一规定进行处罚,很可能会造成违法行为得
不到有效制止和纠正,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行政法律规范,应当由不同的行政机
关分别处罚还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
客体,违反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或者法规的规
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这种情况是法律规范之
间的竞合问题.如果简单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对这种违法行为分别依
照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处罚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按照所有触犯的
法律规范分别实施处罚,就会造成重复处罚和处罚过重.如何解决更为
合理,需要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作一个分析.所谓法规竞合是指由于
各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行
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从而构成数个违法行为.这种情况
在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造成法律规范之
间的竞合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法规竞合不是适用法律本身的问
题,而是立法的问题;另一类竞合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不同法律规
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的法
律规范的情形.如非法贩运、销售爆炸物品的行为,既违反了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规定,又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制作、销售淫
秽书刊的行为,既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又违反了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还
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的规定等等.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本着
在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对于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重复
作出.如对于制作、销售淫秽书刊的行为,公安部门已经作出行政拘留
或者其他处罚的,新闻出版部门原则上就不宜再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因为,前一个处罚已经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已经起
到了必要的惩戒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出版部门再对同一违法行为
实施处罚就不适当了.
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的第二类情况是违法行为牵连的问题.牵连行为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但是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手段、
对象和结果等又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从而构成了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称为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
如:某人到湖边去炸鱼,炸死了国家保护动物中华鲟,造成了湖水的污
染,这就是一个牵连行为.某人以非法获鱼为目的,实施了炸鱼这一违法
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渔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同时其违法行
为又污染了湖水、杀害了野生动物,违反了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
的有关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其他法律的规定,而
构成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又如汽车超载,既违反了公安机
关关于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危胁到人身安全,又因超载给路面造成损
害违反了交通部门关于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这种情况较复杂,在
处罚适用问题上与刑事处罚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同,如行政
处罚不可能象刑事处罚那样由同一个机关实施,因而刑罚中一些做法
不能照般到行政处罚中来,如象刑罚适用中的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数
罪并罚的原则等等.德国《违反程序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同一行
为违反数个法律,根据这些法律该行为均或作为违反秩序行为处罚,或
者数次违反一项可将该行为作为违反秩序行为处罚的法律,则只科处
一项.如果违反数个法律,则依照数额最高的法律科处,可
以处以其他法律中规定的附加措施.”这就说,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
律,如果罚种相同,则按其最重的一项,只处罚一次,如果还有其他的罚
种,则可以分别处罚.
参考国外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从我国行政处罚的实际出发,在进行
行政处罚处理的规范竞合时是否应把握这样几个原则:一是同行为
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应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分别处罚,这是处罚法
定原则决定的;二是如果一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已经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通常情况下不得再科处同种类
的处罚,如已经对其实施了的,原则上不宜再对其实施处罚,考
虑到行为人已受到了经济制裁,可以依法科以其他种类的处罚.三是在
给予其他种类的处罚时;可以考虑违法行为人已受处罚的事实,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是参考刑法关于重吸轻和数罪并罚的原则,考虑
前一个处罚情节,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看似一个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同时或者连
续发生了数个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样的违法行为
本身,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个行为”,不能适
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依照处罚法定的原则,分别处罚.如在道路上摆摊
设点,无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其销售是一种违法行为,未经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也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是数个违法行
为,而不是一个违法行为,在其实施目的行为的过程中,产生了其他违法
行为.对于这种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不应作为“一事”来处理,而应分别
处罚.再如,某歌厅违法进行“”服务,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
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小实施行政拘留,工商机关依照工
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吊销了歌厅的营业执照.有些同志认为这属于一事
两罚,实际上这是针对不同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分别处罚.一个
违法行为主体是小,另一个违法行为主体是歌厅法人,因此,对于
这种不同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一事,是可以依法分别
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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