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监总
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1内容解读
2颁布版本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7号)
▪总则
▪编制
▪评审
▪备案
▪实施
▪奖励与处罚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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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解读编辑
新修订的“办法”体现三大亮点:以预防为导向,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应急
预案形式主义问题,将应急预案管理镶嵌进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强调预案编制
以实际操作为导向。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给伤亡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
苦和灾难,亦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绷紧生产安全这根弦,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顽疾,有针对性地作了回应。”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解读了“办
法”的三大亮点。
(1)亮点一:重在事前准备
在凶猛的火势和刺鼻的气味中,4月23日凌晨1时54分,经过千余名消防官兵协同
奋战16小时,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危险化学品仓储大火终于被扑灭。由于现场处置及
时,没有形成更大范围的连锁爆炸。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称,事故原因是
由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近年来,天津港爆炸事件、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国家
安监总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5月,全国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8854起、
死亡9977人,按照可比口径(下同)同比分别下降11.4%和14.1%。其中,未发生特别重
大事故,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虽然前5个月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形势,
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数据显示,5月重大事故同比上升,渔业船舶事故集中多
发。5月发生3起重大事故,环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7人,上升17.9%。
从事故致因理论来看,事故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一定的时
空里交叉所致。海因法则又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
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处事故隐患。这些都说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有征兆、有苗
头的,可以通过发现隐患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和避免事故的目的。亦
可以说,一切事故是可以预防,一切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
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各种风险源的调查研判,提高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推进
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综合施策,出手及时有力,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
此次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的指示,以
预防为导向,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上海交通大学中美物流研究院教授赵来军长期跟踪
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他认为,事前的信息共享对事故应急处置作用较大。“从已经发生
的重大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来看,由于缺乏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系统,在应急处理时容
易出现判断失误导致事故扩大情况。进一步讲,消防人员对仓库内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种
类及分布情况一无所知,只能在对仓库和堆场里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种类等信息都不明
确的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最终导致人员伤亡。”赵来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如果信
息事前被安监、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共享,那么事故应急处置阶段的损失就不会这
么严重。
针对此,新修订的“办法”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
和应急资源调查。所谓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
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
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所谓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
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
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靖江危化品仓储爆炸事
件,就是调动了上海等周边区域的消防力量。可以说应急处理比较到位。”唐钧说。
(2)亮点二:扭转形式主义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被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
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国务院调
查组调查认定,瑞海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达10项之多,其中之一,是未按规定制订
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事实上,从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来看,不少生产经营单位都
极其不重视应急预案。
新修订的“办法”对于长期以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存在的顽疾,有针对性地作了回
应,可以说是“求真务实”。
“首先是扭转应急预案的形式主义,转变为真实性和实用性的处置方案。”唐钧告
诉记者,自2005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以来,有一部分单位的应急
预案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编制时“向上看齐”,直接摘抄上级的预案;平时“束之高
阁”,出事后出来当作“挡箭牌”推卸失职之责。针对这种情况,“办法”第五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
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此次“办法”“求真务实”的第二个体现是:改变预案的静态管理,转变为镶嵌进入
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从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七条及安全生产法(2014
年)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对预案的管理未明确规定详尽的办法,导致有一
部分单位把预案静态管理,即把预案当作额外的附加任务。“新修订的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力争扭转此局面。
此外,“办法”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束,并且强化预案与日常
管理的紧密契合。如“办法”第六章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只有
把预案工作镶嵌进入日常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预案的应有功能。
(3)亮点三:强调真实实用
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应急预案如同纸上谈兵。因此,预案编制要强调实际操作
为导向。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编制真实、实用的预案。
“预案编制后还要定期演练,让相应岗位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唐钧说。如“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
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
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此外,还要告知周边,提醒周边的利益相关体和部门,
都要提前做足准备。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
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
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
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好事前准备,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4
项要求:以现实情况为基础,应该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明晰岗位责任,应
该进行岗位分析并明确相应的责任;设定便于信息传递和快速响应的流程;实现应知
应会,开展宣传普及和培训演练。[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监总
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
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
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
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
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
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
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
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
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
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
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
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
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
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
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
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
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
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
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
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
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
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
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
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
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
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
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
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
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
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
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
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
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
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
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
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
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
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
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
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
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
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
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
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
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
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
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
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
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
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
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
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
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
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
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
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
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
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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