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机制的研究
作者:程万秋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5期
摘要:面对严重污染的单位,环保部门只重视对其了事,而不重视对其后期环境治理
的监管。当污染企业能够承受环保部门时,它就会继续排污,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环保企业的数额还是停留在十几年前的水平,没有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幅
度,来变更标准,提高标准,这种标准没能够有效的阻止它继续排污,反而成为
它继续排污的借口,排污费成为其排污、治理环境污染的挡箭牌。因此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
严重。那么该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机制?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机制
Abstract:inthefaceofseriouspollutionunits,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partmentspaymore
attentiontothefine,epollution
enterprisescanbearthefine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partments,itwillcontinuetodrain,
accordingto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lawofourcountry,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
enterprisestheamountoffinesorstayinthelevelofadecadeago,notaccordingtothedevelopment
oflocaleconomy,pricesrise,tochangethefinestandard,improvefinestandard,thisstandardcannot
fineeffectivestopitcontinuetodischarge,butitcontinuedtodischargetheexcuse,sewagechargesas
itssewage,ore,China'senvironmentalproblemsarebecoming
oimprove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mechanisminChina?This
paperstudies.
Keywords:improve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机制的立法完善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主要涉及原则、
环境的监管、环境的保护、污染的防治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
1.1环境保护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
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没有给予环保民间组织和公民的诉权,不利于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
行为的打击。只是给予公民的检举控告权。根据宪法精神,控告权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检举和控告的主要
区别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联系。而环境保护法中的检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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