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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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
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
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
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
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
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
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
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
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
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
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
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
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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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
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
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
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
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
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
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
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
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
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
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
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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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
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
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
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
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
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
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
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
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
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
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
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
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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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
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
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
机构接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
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
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
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
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
续。
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
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
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
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
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
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
退学。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
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
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
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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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
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
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
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
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
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
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
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
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
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
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
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
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
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
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
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
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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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
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
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
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
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
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
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
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
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7
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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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0:4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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