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鲁教基字[2013]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
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
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
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
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
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
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
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
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
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
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
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
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
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
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
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
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
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
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
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
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
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高中学生转学。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
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
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
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
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
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
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
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
(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
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
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
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
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
理转学手续。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
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
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
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
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
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
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0人。高中以50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
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
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
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
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
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
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
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其
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
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
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
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
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
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
校。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长期,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
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
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
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
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
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
或电话形式问询。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
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
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
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
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
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
管部门。
五、升级与跳级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
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
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
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方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
关政策规定制定学生学业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初中学生基础性
发展目标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学生的
成长历程。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行等级制,其认定结果作为高
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学业考试
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
D四个等级),也可以实行百分制。初中学业考试由市级教育行
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高中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
学生发展报告的形式呈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
的依据和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主要就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
性发展目标两方面进行评价,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
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由班主任在听取各
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作出,力求做到实事求
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
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
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
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
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发
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
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
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
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
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入。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
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
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学生
学籍和勒令学生退学。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
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
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给予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
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
的,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
通知学生家长。
九、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
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
应永久保存。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
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
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
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
息(不同学段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
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
、通信地址、、数码照片等。
学生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殊
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
、等。
学生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
日期、入学方式(普通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
复入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学生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
学生来源(正常入学、借读、其他)、就读方式(走读、住校、
借宿、其他)、入学考号、入学成绩等。
学生其他信息: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
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生子女状况、流动人口状况、
接收资助状况等。
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要
求,相关代码采用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由2位省(区、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
位县(市、区)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1位学校类别代码+3位学
校序号,共10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
小学初中并存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4、完全中学5、普通高中6、
职业高中7、职普高中并存8)。
学籍号:由4位入学年份+10位学校代码+1位学段类别代码
+4位学生序号,共19位数字组成。(学段类别代码为:小学1、
初中2、高中3、职高4)
第四十一条主管单位代码、学校类别代码、学段类别代码
依据国家标准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定,不得更改;学校代码由市、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
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
省教育厅备案。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
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
育主管部门将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
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
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10:33: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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