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法律实务第一章饭店法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9 00:37: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老年人医保)

饭店法律实务

一、饭店法定义

第一章 饭店法概述 第一节 饭店的定义

“饭店”的定义有多种,一般说来,饭店,是指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及各种其 他服务的,拥有建筑物和设施的公共场所。“饭店”一词在英语里为 Hotel,源于法语,是指 法国贵族用于接待客人的地方。我国的饭店有各种称谓,如酒店、大酒店、大饭店、宾馆、 国宾馆、迎宾馆、旅馆、旅社、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会馆、国际 俱乐部等,但其性质是相同的(我国古代还称做亭驿、逆旅、私馆、客舍、客栈等),以下均 称为“饭店”。
《美利坚百科全书》对饭店的定义是:饭店是一个装备了的公共住宿设施, 它一般提供 食品、酒水和其他服务。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饭店的定义是:饭店是在商业性的基础上向公众提供住宿,也 往往提供膳食的建筑物。
美国《饭店法》中关于饭店的定义是:“‘饭店’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住宿的场所,它提供 餐厅、客房服务、大厅服务、电话服务、洗衣服务,以及家具和设备等的使用。”
综合上述的一些定义,现代饭店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应当拥有一座或多座经国家批准的建筑物和住宿设施。 (2)应当能够为客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住宿、餐饮及其他有关服务。
二、旅游的定义
1991 年 6 月,世界旅游组织在加拿大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 对旅游做了如下的 定义:“旅游,是指一个人旅行到他或她通常环境以外的地方,时间少于一段指定的时段,主 要目的不是为了在所访问的地区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少于一段指定的时段”是指非长久 的移民活动。
旅游者,是指不是为定居和谋求职业到外地或外国,而是进行探亲、访友、度假、观光、 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的个人和团体。时间为 24 小时以上一年以下。
三、旅游饭店的定义
1997 年的国家标准(GB/T 14308-1997)将旅游饭店称为“旅游涉外饭店”,其定义是 “能够接待观光客人、商务客人、度假客人以及各种会议的饭店”。2003 年新的国家标准(GB /T 14408-2003), 将“涉外”二字去除,称为旅游饭店(Tourist hotel),其定义是“能 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
第二节 饭店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饭店法的概念
饭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饭店法,是指与饭店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 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饭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关系,是人

x0c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彼此产生的联系,以饭店活动为主线而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是饭店法 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饭店法所调整的是饭店活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法律或 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饭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有关饭店方面的地方法规。此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有关公约或规 章。
狭义的饭店法,是指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饭店法律、法规(如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 的《饭店法》以及 1988 年 9 月香港颁布的《酒店旅馆法》等)。
二、饭店法的调整对象
饭店法调整饭店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饭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这是饭店法所调整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饭店同客人之间 的关系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饭店同客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 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也就是说,饭店与客人在履行 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2)饭店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饭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许多部门都产生关系,如旅 行社、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和部门。饭店同这些企业和部门之间的关系既有 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 (3)饭店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 饭店的经营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 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后者主要表现为义务的履行,双 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4)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括了外国旅游者和旅游组织在中国的法 律地位,中外合资、合作饭店中的中外各方的合作关系等。这些关系一般由我国法律进行调 整,但涉及到我国参加的国际有关饭店的公约、条约以及国际惯例除外。
第三节 饭店法与饭店法学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议、决定、命令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等。
法学,是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有了相当发展,出现 了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饭店法和饭店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饭店法是一个 部门法,

它是以饭店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饭店法 学是一个法学分科,它以饭店法为研究对象,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饭店法的规范和实践为 饭店法学的研究提供课题和条件,而饭店法学的研究又促进了饭店法的健全和完善。
饭店法与饭店法学之间的区别在于: (1)饭店法是一些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的一个部门,简单地说,它是法;而饭店法 学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是一种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2)饭店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饭店法学则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它是一种学 术理论,并非饭店的行为准则。 饭店法学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饭店法各主体的法律地位,②饭店法各主体之间的关系,③饭店法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责任,④各国饭店立法的情况,⑤国际饭店立法。

x0c第四节 饭店业的发展与饭店法的形成
一、饭店业的发展
1. 世界饭店业的发展 饭店自古代就已出现,现代饭店业的兴起从 19 世纪开始,此后饭店出现了部门的划分并 逐渐走向正规,出现了专职人员。 在美国,第一家“美式”饭店于 19 世纪初在纽约建成,名叫城市饭店(City Hotel)。 这家饭店虽然只有 13 间客房,但它却是纽约的社交中心。 1829 年为旅馆业繁荣时期,出现了以美国波士顿的崔曼特旅馆(Tremont House)为典 型的现代饭店。 1834 年,纽约市出现了一家名为“阿斯特宫”(Astor House)的饭店,该饭店是一座两 层楼房,共有 309 间客房。客房装饰豪华,家具用高档的木料制成, 地板上铺有地毯。 1848 年,在美国波士顿开业了一家“新英格兰饭店”(ew England Hotel)。该饭店开 始设置供客人使用的保险箱,保管客人的贵重物品。 1850 年,法国巴黎建成第一家现代高级饭店,名叫“大饭店”。 1875 年,在美国旧金山建了一家“宫殿饭店”(Palace Hotel)。这家饭店是 19 世纪美 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饭店,共有 800 间客房。 1887 年,美国在佛罗里达建了一家当时世界上最豪华的饭店,名叫“篷赛德饭店” (Poncede Leon)。1888 年,美国加州建立了第一家度假饭店名为“德考纳饭店”(Del Coronod)。 1908 年 1 月,美国的斯塔特勒(Ellsworth.M.Statler)在巴伏劳(Buffalo)开设了 斯塔特勒饭店(Statler Hotel),从而开创了饭店发展的新纪元。这家饭店共有 300 间客房, 并首先采用了一些先进的设施与服务项目并将它的服务推向了社会。例如,使用了带把手的 门锁,单独设立客房卫生间 提供免费的报纸,客房内设有收音机,推出现代意义上的“服 务”(Service)和“便利”(Convenience)等。这使得该饭店在

饭店业称雄达 40 年之久,被 誉为“美国现代饭店之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世界局势相对稳定,社会经济持续发 展,旅游业已从组织单一的观光活动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活动,旅游业已经形成了一个经济产 业门类。随着旅游业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交往的增多,饭店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1995 年 11 月 2 日,国际饭店协会在以列特拉维夫召开的第 33 届年会上通过了《国际 饭店协会关于全球饭店业白皮书》。这个文件第一次公布了全世界饭店业的规模和范围。根据 该协会公布的数字,到 1994 年底,全世界共有饭店 30.76 万家,床位总数达 1 133 多万张, 饭店从业人员近 1 200 万人。1994年全世界饭店业创收达 2 470 亿美元。 2. 我国饭店业的发展 我国是最早出现饭店的国家之一。据考证,早在殷代我国就出现了官办的招待所,当时 称为“驿传”。到了唐朝,国家所办的招待所已具有相当规模,内部的设施也相当豪华,并出 现了接待各国使节和达官贵人的“国宾馆”。尽管我国各代对饭店称谓不一(亭驿、逆旅、私 馆、客舍、客栈、旅店、旅社等),但性质是一样的。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我国旅游饭店业 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中国的旅游主要以旅游者为接待对象。1978 年,我 国适合接待客人的宾馆、饭店仅 137 家,15539 间客房,其中绝大部分是国宾馆和招待 所,总体水平可以概括为饭店数量稀少、设备陈旧、功能单一、条件简陋。1979 年全国所有 的涉外饭店营业收入不足 1 亿美元。当时的旅游饭店既没有现代化的经营,也没有现代化的 管理。 自 1980 年开始,我国饭店业的产业规模成倍数地加速发展。1980 年,我国适合接待外 国人的带卫生间的宾馆、饭店仅有 203 家,客房 3.2 万间,每年接待客人只有 10 多万 人。当客人达到 30 万人时,北京、上海、广州、桂林、西安等旅游热点城市的饭店床位显得 严重不足,每天有数千人进不了饭店,有的滞留在机场,有的客人从北京拉到天津,从上海 拉到苏州、南京等地去住宿。由于旅游者在中国住不上宾馆、饭店,很多团队被安排打

x0c地铺,还有的团队被安排住在大礼堂,男女之间仅用简单的桌椅分开。有批到桂林去旅游的 侨胞,由于住不了饭店,被安排打地铺,他们在给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一封投诉信中,写了 一首打油诗:“桂林山水甲天下,我到桂林住地下……。”1980 年以后,我国通过引进外资, 逐步兴建了一大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饭店,又利用内资陆续新建和改造了一大批饭店,我 国饭店业进入了一个发展时期。1982 年我国与外资合

作建造的第一家旅游饭店正式开业,它 成为我国旅游业改革开放的标志,对我国旅游饭店经营管理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83 年广州白天鹅宾馆开业,1984 年广州中国大酒店开业,广州大型饭店业的历史,从此翻 开了我国饭店业新的一页。到了 1984 年底,我国旅游涉外饭店数量达到了 505 家,客房总数 为 76 944 间,比 1980 年翻了一番,初步缓解了饭店供不应求和硬件质量差的状况。
1984 年 7 月 27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创旅游 工作新局面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5 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要从国家投资为主转变为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自力更生和利用外资一起 上的原则,同时简化了建设旅游饭店的审批手续,下放了审批权。从 1985 年初到 1988 年底 的四年时间,全国共新建、改建、扩建的客房数净增长了 14.3 万间,增至 22 万多间。
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的旅游饭店得到了更快发展。1994 年底,我国的旅游饭店为 2 995 座,客房为 40.6 万间,接待各方面客人 4 400 多万人次,年营业收入为 548.3 亿元 人民币;到 1995 年底,我国旅游饭店为 3 720 座,客房 48.6 万间,年营业收入 636.1 亿元人民币;1997 年底,我国的旅游涉外住宿设施共 5 201 家,其中饭店为 5 158 家(根据 国家旅游局于 1998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1997 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旅游涉外住宿设施 包括饭店、公寓、写字楼和游船),共有客房 70.17 万间,营业收入总额为 812.36 亿元人 民币。根据 1999 年公布的数字,1998 年我国旅游饭店共有客房 88.84 万间,营业收入总额 为845.75亿元。这种发展速度在世界饭店发展史上是不多见的。80 年代初的那种只能 提供单一的住宿与膳食的招待所型的宾馆、饭店已经被当今的豪华级、高级舒适级、舒适级、 经济级等多档次旅游涉外饭店所取代[1978 年前,我国的非旅游涉外饭店(旅社、招待所等) 共有 6 万家,1988 年发展到了 22 万家]。经过 20 多年的建设,我国的饭店业将一个传统型 的、指令性的、隶属于政府外事接待工作的服务机构,转变为一个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越发引 人注目的、具有竞争力的产业。
世界旅游组织 WTO 秘书长于 1999 年 1 月 26 日在 WTO 马德里总部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布 了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1998 年中国接待过夜旅游者为 2 400 万,排在世界第 6 位(前五位 为法国、西班牙、美国、意大利、英国);中国旅游外汇收入为 125 亿美元,排在世界第 7 位(前六位为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英国、德国)。到了

2002 年,世界旅游组织新 的统计数字显示,2001 年我国共接待游客 3 320 万次,已经成为世界第五大旅游目的地。排 在世界旅游目的地排行榜前四名的国家依次是法国(7 650 万人次)、西班牙(4 950 万人次)、 美国(4 550 万人次)、意大利(3 900 万人次)。在旅游收入方面中国国际旅游收入首次超过 德国和英国,从世界排名第 7 位升为第 5 位。2001 年我国国际旅游收入为 178 亿美元,比上 年增长 9.7%,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3.8%。当年排在世界旅游收入前四名的国家依次是美国、 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2001 年中国香港旅游收入为 82 亿美元,居世界第 13 位;接待入境 过夜旅游人数为 1 370 万人次,居世界第 14 位)。
随着饭店业的快速发展,现代饭店的服务项目已大大超出传统的仅为客人提供食宿的范 围,它也是进行文化娱乐、商务、社交、休养、健美等活动的场所。
二、饭店法的形成与我国饭店的立法情况
1. 饭店法的形成 饭店业的兴起与发展,产生了饭店业主与客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饭店业主与其他相关 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逐步形成了调整这些关系和确定各当事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规范。

x0c从国际饭店立法情况看,饭店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后来才出现了成文法。最初的成文法大都是一些习惯的记载。饭店法的最早出现始于中世纪。 当时供客人住宿、就餐的饭店是非常简陋的,多是通铺,没有单间,不提供任何服务。随着 饭店的发展,调整饭店与客人之间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及惯例出现了,这就是饭店 法的雏型阶段。
饭店法最早始于中世纪,产生于英国,已有四五百年的历史。目前在日本、法国、比利 时、新加坡等国家都有了比较完整的成文饭店法,详细地规定了饭店同客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及有关责任。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大量关于饭店法方面的判例。
2. 我国饭店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饭店法用来调整饭店和客人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饭店在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但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到 饭店方面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982 年 4 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涉外人员守则》 198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7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11 月 10 日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9 年 9 月 30 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 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1990 年 2

月 20 日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0 年 4 月 13 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的《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1 年 5 月 29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 1991 年 6 月 1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1 年 9 月 4 日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嫖娼的规定》 1993 年 2 月 6 日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时装表演暂行规定》 1993 年 4 月 15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和《重大 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1993 年 7 月 29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993 年 8 月 30 日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 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1993 年 10 月 14 日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1993 年 10 月 22 日公安部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 全工作的通知》 1993 年 10 月 31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 年 1 月 22 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4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同发布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5 年 2 月 6 日公安部发出的《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 1995 年 4 月 15 日公安部发出的《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 1995 年 10 月 31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年 11 月 17 日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的《餐饮修 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该规则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1996 年 4 月 24 日文化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 1997 年公安部发出的《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 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大通过,1998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x0c2001 年 3 月 10 日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1 年 11 月 14 日公安部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 年 6 月 29 日全国人大通过,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4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 解释》 (1)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1985 年 6 月 1 日广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旅客住宿须知》 1989 年 2 月 24 日陕西省发布的《陕西省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0 年 4 月 10 日陕西省发布的《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 年 6 月 20 日江苏省旅游局和公安厅联合颁布的《江苏省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规 定》 1991 年 10 月 21 日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试行办法》 1991 年 10 月长沙市公安局制定的《长沙市旅客住宿管理规定》 1995 年 9 月郑州市政府颁布的《郑州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6 年 6 月 1 日重庆市人大通过的《重庆旅游管理条例》 1997 年安徽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1998 年 1 月 1 日辽宁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8 年 9 月南京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1998 年 9 月广东省实施的《制止经营上台酒水牟取暴利试行办法》 1999 年 1 月 22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9 年 5 月北京市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9 年安徽省人大颁布于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9 年 10 月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旅游管 理条例》 2000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2000 年 11 月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2000 年 12 月 1 日实施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2002 年 4 月 17 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4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上海市旅游条例》 此外,在饭店活动领域中,用来调整饭店和客人以及饭店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还有我国的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消防法等以及有关的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随着我国旅游事业和饭店业的发展,制定调整饭店和客人以及饭店 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 3. 国际有关规定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旅游有了很大的发展。1980 年世 界旅游人数增加到了 2.85 亿人。国际旅游、交往、商务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线,当饭店 与客人发生纠纷时,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世界上每个国家有它自己独立的法院系统 和法律系统,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裁定 和判决。国际旅游、交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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