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交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投诉书中写明的投诉人的姓名和地
址]
(投诉人)
-诉-
[被投诉人的姓名和地址]
(被投诉人)
案件编号:[写明案件编号]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答辩书
(《程序规则》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
I。前言
[1.]ﻩ于[写明收到关于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的日期],被投诉人收到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中心)以形式
发出的关于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和/或于(日期)通过快递/传真发送
的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被告知投诉人已根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IC)批准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
由CNIC批准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
则》),和《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WIPO补充规则》)向被投诉人
启动行政程序.中心规定[日期]是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
II.被投诉人
(《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和(三)款)
[2.]ﻩ被投诉人的如下:
姓名:ﻩﻩ[写明全名]
地址:ﻩ[写明邮寄地址]
电话:ﻩ[写明电话号码]
传真:ﻩﻩ[写明传真号码]
:ﻩ[写明地址]
[如果被投诉人不止一人,提供每个被投诉人的。]
[3。]ﻩ本行政程序中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如下:
[如有,写明授权代理人及提供所有,包括邮寄地址,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地址;如果授权代理人不止一人,提供每个授权代理
人的.]
[4.]ﻩ本行政程序中被投诉人通信文件寄送的首选方式:
ﻩﻩ仅电子形式材料
ﻩﻩ
方式:ﻩ
ﻩﻩ地址:[写明一个地址]
ﻩﻩ联系人:ﻩ[写明一个联系人姓名]
ﻩ含纸件的材料(如果适用)
ﻩﻩ
方式:[写明一个:传真,邮寄/快递]
ﻩ地址:ﻩ[写明一个地址,如果适用]
ﻩﻩ传真:ﻩ[写明一个传真号码]
ﻩﻩ联系人:ﻩ[写明一个联系人姓名]
III.就投诉书所述陈述和论断的答辩
(《解决办法》第八条;《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根据《WIPO补充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部分字数不应该
超过3000字.支持此答辩书的其他相关文件应作为附件提供,并附附件
清单。用来支持答辩的案例或评论应完整引用(如果适用,所引用的参考可
以通过插入URL链接提供).]
[5.]ﻩ被投诉人据此就投诉书中所述陈述和论断做出答辩并请求行政专家组驳
回投诉人所要求的救济方式。
[《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对投诉人
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
由…”.投诉人要获胜,必须同时成功举证《解决办法》第八条所列举的三
个要素.鉴于该第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可以在该部分陈述以下一些或所有
的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据:]
A.ﻩ该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
致混淆的近似性;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ﻩ[为证明这个要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答辩:]
•[质疑投诉人主张的名称或标志权利。]
•[反驳投诉人就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
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的主张。]
B.ﻩ被投诉人是否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为证明这个要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答辩:]
•[反驳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所述的原
因和主张.被投诉人需就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提
供证据。]
•[为证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决办法》第十条举
例说明了被投诉人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应从以下
方面答辩:
—在被投诉人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被投诉人在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
称;
-ﻩ在被投诉人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被投诉人虽
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
名度;
—ﻩ在被投诉人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被投诉人合
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
费者的意图。]
C.ﻩ该域名是否被恶意注册或使用。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为证明这个要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答辩:]
•[反驳投诉人就该域名被恶意注册或使用的主张。]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行政专家组认为可以构成恶意的几种情
形.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和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应从以下方面
答辩:
-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该域名的目的并非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
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
获取不正当利益;
—ﻩ被投诉人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并非为了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
称或者标志;
-被投诉人注册或者受让域名并非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
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ﻩ被投诉人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
[如果适用且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程序规则》允许被投
诉人请求行政专家组作出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的认
定.(《程序规则》第四十条)]
IV.同意救济请求(供选择)
[被投诉人可以依据当事双方的协议或是自己的决定包括以下段落(第6段).如
果包括该段落,即告知投诉人、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CNIC,和行政专家
组(如已被后续指定),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请求的救济方式。]
[6.][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请求的救济方式和同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注销争议域名]。]
V。行政专家组
(《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四)和(五)款和第二十一至三十条;
《WIPO补充规则》第七条)
[7.]ﻩ被投诉人选择此争议交由[“一人行政专家组”作出裁决(如果投诉人选
择一人行政专家组且被投诉人同意该选择)。如果被投诉人不同意且希望
选择三人行政专家组作出裁决,则需写明选择“三人行政专家组”作出
裁决.如果被投诉人选择后者,其需要缴纳选择三人行政专家组所需的中心
费用的一半(见《WIPO补充规则》附件C)。如果投诉人写明选择三人
行政专家组,则被投诉人不能选择一人行政专家组]。
ﻩ[如果被投诉人选择三人行政专家组,或者投诉人选择三人行政专家组,被投诉人
需要提供三名候选人的姓名,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三至二十七
条和《WIPO补充规则》第七条会尽力指定其中一名作为专家.被投诉人
可以从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单中选择三名候选人,见]
VI.其他法律程序
(《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六)款)
[8.]ﻩ[如果有,写明与本案争议域名有关的,正在进行或已结束的其他法律
程序,总结该程序的争议点,并提交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
料.]
VII.通信
(《程序规则》第六和七条;《WIPO补充规则》第三,五和十二条)
[9.]ﻩ一份答辩书已于[日期]以电子形式发送给投诉人.
[10.]ﻩ此答辩书包括任何附件已经以电子形式和适当格式向中心提交.
VIII。费用
(《程序规则》第十九条;《WIPO补充规则》附件C)
[11。]ﻩ[如果相关,写明“鉴于投诉人选择一人行政专家组和被投诉人选择三
人行政专家组,被投诉人据此以(方式)缴纳所需费用(数目)美元”。]
(如果以信用卡方式支付,被投诉人须使用中心的错误!未定义书签。。
任何与费用支付相关的问题或困难,请致电中心的秘书(+4122)338
8247,或向中心发送错误!未定义书签。。)
IX。声明
(《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七)款;《WIPO补充规则》第十六条)
[12.]被投诉人同意,除故意不当行为外,凡有与行政程序有关的作为
或不作为,行政专家组、WIPO和中心均不对当事人、CIC或有关
注册机构负责。
[13。]ﻩ被投诉人确认,本答辩是依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国家
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
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W
IPO和中心,行政专家组,CNIC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和域
名注册代理机构.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
X.ﻬ附件清单
(《程序规则》第十八条;《WIPO补充规则》第十二条,附件D)
[14.]ﻩ《程序规则》规定投诉书或答辩书以及所有附件应该以电子形式提
交。根据《WIPO补充规则》,每一封附件不能超过10MB,所有提交的材料的
总大小应该不超过50MB.
[15.]ﻩ《WIPO补充规则》第十二条和附件D特别规定,除非与中心有在先约
定,任何发送给中心的,与.CN和.中国程序有关的单一文件(例如Word、
PDF或Excel形式的文件)不能超过10MB。如需发送大量的数据,过大的文
件应该“分拆"成多个单独的文件且每个文件不能超过10MB。除非存在特殊情
况(包括含有大量争议域名的案件)及与中心有在先约定,涉及.C和.中国
争议的投诉书或答辩书(包括任何附件)的总大小不能超过50MB。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另外,为避免不确定性,所有附件(以及相应的文件名称)应该清楚写明并且
按顺序编号(例如,附件1、2、3等),并提供一份完整的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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