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卷第1期
2011年3月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Journal of Chengde Teachers’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V01.31 No.1
Mill"201l
法律世界化趋势与我国法学教育对策
崔嘉欣
(保定学院政法系,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目前,法律世界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并深刻影响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
新的要求。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要适应这种时代要求,树立面向世界又立足本国的教育理念和人才观念,实行外开放
型教学模式。探索既要与国际接轨又有鲜明中国特的教育与培养模式,培养出适应法律世界化发展要求的法律人
才。
关键词:法律;世界化;中国;人才
中图分类号:1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554(2011)01—0062-03
法律世界化是指人类在共同的物质与精神基础
上实现的国际法、国内法的世界化和国际法、国内法
至有人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现实”0
深刻地影响着已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我国法
律向世界化方向发展。 的一体化趋势。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法律
由国家法向世界法的运动”,即“当代法律世界化”的
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作为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的重
要角,必然被引入法律世界化的大潮。为适应这种
新的发展趋势,我国不仅要在法律建设方面面向世
界,而且在法学教育方面也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尽
快培养出能够应对法律世界化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
一
第一,国际法的世界化更加明显。主要表现:一
是国际法内容空前扩展。不仅包括反对战争,还扩展
到国际反恐怖主义、反腐败犯罪、全球环境保护、妇
女儿童保护、建立全球统一的经济贸易法律秩序、人
权保障、自然资源保护、全球性的社会保障等多个方
面。如20o0年联合国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公约》。2003年联合国通过《反腐败公约》。2003年
“9.11”事件后国际社会通过了12个惩治恐怖主义
犯罪的国际公约。我国适应法律世界化的要求,先后
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公约、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等大
量国际性公约,其中仅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就多
、法律世界化趋势及其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自从法律诞生之后,它先后经历了部落法阶段
和国家法阶段。在部落法阶段,法律的规范性、成文
化程度低,其效力主要局限于部落内部,各部落之间
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在国家法阶段,法律的确定性、
成文化程度大大提高了,法的制定、执行和修改都由
国家实施,法律的效力也主要适用于国家内部,国际
间的法律效力则不确定,甚至处于弱肉强食的强权
统治状态。
然而,二战之后,法律开始超越各个国家的边
达2O余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近
20项。二是国际法主体国家以外,增加了各种国际
组织,甚至个人。如欧共体法甚至规定公民个人可以
向欧洲法院控诉统治者国家。其三,平等精神得到申
张,强权意志得到抑制。早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达到
界,开启了走向世界化的进程。上世纪90年代后,随
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交往的空前紧密以及互联网等
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世界化趋势得到空前加强,甚
国家目的的合法手段。现代国际法强调国家间的平
等与合作。即使独霸一时的美国对伊拉克战争行动
也不被联合国授权,并遭到世界舆论的谴责。其四对
国际法普遍性程度的提高,达成了许多全球一致的
收稿日期:201 1-O1—1O
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作者简介:崔嘉欣(1981一),男,河北邯郸人,保定学院政
法系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第二,各国法律的趋同日益显现。国际法的世界
化发展的形势下,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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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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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嘉欣/著
各国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切实履行国际
法义务,从而使原来泾渭分明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
问的界限越来越趋于模糊。例如将世界贸易组织
(w'ro)规约引入国内法民商法领域,其所确立的法
律体系对各成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各国履
行该协议而将本国有关法律与之接轨。我国2OO1年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
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
神,已通过立法转变为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使之
得到全面履行。同时,按照人世协定,海外的跨国法
律事务所会可在2o15年进入中国法务市场,势必对
中国法学界和法务市场产生极其强烈的冲击,形成
激烈的国际竞争局面。
第三,国际法优先地位的确立。各国国内法服从
国际法规定的原则,不仅由国际条约所规定,而且为
大多数国家国内法所认可。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许多民商事法律都规定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
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的条款。
第四,一些发达国家把国家法律强加于国际社
会。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特别是美
国为谋取本国利益,依仗其强大的经济、政治和军事
优势,实行法律霸权,把国内法律强加给国际社会或
其他国家。美国的“301条款”及其“特别301条
款”,337条款(指的是美国《海关与关税法》第337
条款)都是这些霸权条款的典型表现。眼下美国国
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征收特别关税的法
案是其法律霸权主义的最新表现。如果说上述三方
面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世界法律的进步,那么,美国
等少数发达国家的这种法律霸权则危害了和威胁着
国际社会正义与稳定,是法律世界化发展中的不和
谐因素,但确是其中重要的因素。
二、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律世界化趋势的不
适应性
法律世界化进程,虽然伴随着不少不和谐的音
符,但它反映了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从总体上
看,也有利于世界和我国的法律进步。因此,对这一
趋势,正像经济全球化一样,不能拒,只能迎,主动适
应这种趋势,大胆加入法律世界化进程。一方面,要
完善新的世界环境下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我国在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自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坚强盾牌。另一方面,要培养出适应法律世界化时代
要求的法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培养适
应法律世界化要求的法律人才方面存在着许多不适
法律世界化趋势与我国法学教育对策
应性。
首先,对法律世界化趋势认识不足,教育理念和
人才观念落后。许多担任国内法教学与研究的教师
往往认为他们教授的是国内法,国外法律和世界法
律发展是国际法教师的事而与国内法教学无关,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