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抚养费应有“晒单”的责任与勇气

更新时间:2024-11-15 13:40: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端午节 放假)

社会抚养费应有“晒单”的责任与勇气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日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近

期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几大热点做出回应,强调卫计部门将进一步

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

收管理。人民网记者采访有关专家认为,有关社会抚养费的争议,

核心在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征收行为予以规范和监管,尚

处于法律的灰地带。

2013年,“社会抚养费”很火。从浙江律师吴有水申请公

开账目,到张艺谋超生事件一波三折——因为诸多公共事件的牵

扯,公共监督秉持理性的姿态,追问着社会抚养费上的程序与目

的正义。本月初,江苏省和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相继向社会公布

了2012年该省社会抚养费总额。至此,全国已有24个省份公开

了去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超过200亿元。即便如此,安

徽、山西、西藏、浙江、山东、甘肃、天津仍对公开数额保持沉

默,且至今未有一省公开这笔巨额费用的支出去向。庞大的数字,

暧昧的流向,确实值得监管部门探寻其间的真相。

有两点是板上钉钉的共识:一者,正如卫计委所言,社会

抚养费本身无可原罪,征缴是合法合规的事情。2002年开始实

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务院同年

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也指出,以当地城镇居民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征收参考基本标

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

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利于调节自然

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对不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也是一种经济约束。二者,社会抚

养费作为一项行政性收费,是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

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

此,其收费的来龙去脉自然应该清楚明白,既不能成为不肯公开

的“秘密”,更得接受体制内外监督的拷问与质疑。

事实上,正因为长期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地方社会抚

养费征缴乱象丛生:一是标准不一,各自语出多门;二是监管阙

如,沦为权力自肥;三是私相截留,成了经济。社会抚养费

到底该怎么收、收了之后如何安排支出、如何有效审计并监管支

出流向,这些核心问题不能静悄悄地被自由裁量。数十年下来,

各地征收的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贪腐渎职的蛛丝马迹如何

依法问责,更是迫在眉睫的、民众关切的焦点议题。不公开的社

会抚养费,从法理上说显然悖逆了政务公开的逻辑,那么,这究

竟是不能公开抑或不敢公开、或者压根儿就是笔糊涂账而无法公

开,总不能用“拖字诀”含混过去。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社会抚养费制度则是落实基本国策

的重要手段。社会抚养费支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

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

财政预算管理。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种种乱象,最根本

的还是要独立核算、专项审计,收支公开、监管到位,像政府部

门晾晒三公经费那样及时“晒单”,接受舆论及公众的监督。社

会抚养费应有“晒单”的勇气,更有拒绝成为糊涂账的责任。

社会抚养费暂缓征收吗?

并没有暂缓征收,我国法律上是对于社会的征收标准是只要

存在非法生育的情况下,就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法律规

定的标准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一、暂缓征收吗?

没有暂缓征收社会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的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

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的规定。

二、具体情况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

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

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

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

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

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

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

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

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

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

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因经

济发展水平的不一样,所需要支付的社会抚养费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计划生育部门咨询处

理,只要在交纳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后才可以会办理子女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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