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漏罪案”的荒唐与精彩 (经典珍藏版)

更新时间:2024-11-14 23:50: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北京市公费医疗)

李庄漏罪案”的荒唐与精彩(经典珍藏版)

李庄、杨学林、斯伟江——狮、虎、豹最佳组合

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一年前的这一天,“李庄漏罪案”虽

然落下帷幕,却并未对此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其中折射

的诸多问题,仍为法律人所追寻!谨以此文,纪念“李庄案二

季”一周年,并向在险恶丛生的法庭上,仍然努力、顽强为李

庄进行艰苦辩护的斯伟江律师、杨学林律师致敬!——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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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杨学林律师及助手,全程记录了“李庄漏罪案”的庭审,

使我们能近乎零距离地目睹“李庄漏罪案”的审理过程。重庆

制造“李庄伪证罪”后,疯狂的权力更加肆无忌惮,不顾外界

一片的置疑和谴责,一意孤行又拉开了“李庄案二季”的大幕,

尽管有公检法三方合力支撑,但是,“二季”已是强弩之末,“李

庄漏罪案”一登场,就显得先天不足,难以成立。

“李庄漏罪案”的庭审可谓荒唐层现。为了完成继续羁押李庄

的既定目标,公检法三家不得不同上一条船,尽管齐心协力,

同舟共济,仍然无法到达彼岸,而其间不择手段制造的一幕

幕荒唐,却曝光天下,为人耻笑。

“李庄漏罪案”的庭审又可谓精彩纷呈。从始至终,李庄如雄

狮,霸然对峙,纵观庭审,自辩内容比辩护人说的话还多,

其间引用法律条文,随口就来,过硬的业务能力,令人叹服,

难怪港台媒体称李庄当庭给公诉人和法官讲课。杨学林则像

一只稳扎稳打的东北虎,步步紧逼,步步为营,锲而不舍,

顽强坚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斯伟江更似一只金钱豹,思

维如电,语言如风,言辞犀利,比喻精美,经典名句早已广

为流传。

李庄、杨学林、斯伟江,宛如狮、虎、豹三雄鼎立,在异常

恶劣的庭审中,组成最佳阵容,使辩方亮点频现,精彩绝伦。

一、管辖权之荒唐

2011年4月19日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刚一开始,斯伟江律师就举手发言:

“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得到法庭书面答复。”管辖权的问

题,关系着“李庄漏罪案”的根本,若是重庆江北法院不具备

此案的管辖权,那么李庄二季涉嫌伪证罪一案,就成了无根

之木,无基之厦,此案不要说审理,仅立案就尽显荒唐。

这就是斯伟江律师一开始就直击要害的原因所在。审判长深

知这一问题的分量,故意以一句:“管辖意见可在辩论中发表。”

试图躲过斯伟江律师这致命的一剑,没想到斯伟江律师迅速

送上一句提醒:“你没有问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这句提醒,

一箭双雕,既将审判长死死锁在原地,又将这一问题像踢足

球一般,一脚传给了被告人李庄。

审判长无奈,只能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李庄答:“我

认为,回避与管辖同样重要。我是否申请回避,是没有意义

的。”

记得“李庄案一季”时,李庄开场逐个申请“法官和检察官回避”,

引得舆论一片哗然。为此,个别法学家指责李庄于法无据。

李庄是一个精通法律、业务过硬的律师,焉不知“回避”的具

体内容?他之所以要求“整体回避”是在宣告天下:重庆江北

法院正在集体作弊,审理“李庄伪证罪”一案缺失起码的社会

公信力!为了杜绝今后再次出现这类现象,在今年两会通过

的新刑诉法中,成就了著名的“李庄条款”,即:异地管辖和

先审本案再审衍生案!

“二季”李庄开始就带出了不耐烦的情绪,没完没了的纠缠,

同一罪名第二次被指控,使李庄对重庆司法,厌倦无比。一

句“申请回避没有意义”,既藐视了法庭掩人耳目的司法程序,

又将问题退回到“管辖权”的关键要害之处。

李庄接着说:“我要补充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

的规定,本案由重庆公安机关侦查,我是没有异议,但是本

案的审判地应是犯罪行为地法院。”至此,李庄清晰地表达了

斯伟江要表达的意思,令审判长万分尴尬,只得以一句:“被

告人李庄,你已经表明了态度。”草草收了第一回合。

李庄强调的“犯罪行为地”指的是上海徐汇区,那么这起与重

庆毫无关系的案件,重庆是怎样得到管辖权的呢?简单说是

重庆耍花招依据“重罪吸收轻罪”一条,瞒天过海,戏弄法律,

欺骗国人。依据法律,若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地点犯有两

项以上罪行,由犯重罪行为所在地,吸收其他较轻罪行一并

审理。重庆在本地假借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涉嫌合同”

立重罪案,又借徐丽军举报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立轻罪

案,两案到手后,撤掉假重罪案,又拒不放手轻罪案,强揽

了管辖权。

对此,斯伟江律师怒斥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

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使一个

对此本无管辖权案件。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能凭空来一

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不是成了?如

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重庆虚构一

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

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了,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

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

法的地域管辖规定还需要吗?”

回顾李庄漏罪案,重庆为获取管辖权,使用的手段之卑劣,

令人瞠目结舌。试想一下:假如一家4S店,为了促销卖车

送座套,有个人佯装买车,当拿到座套后,突然说钱不够,

车不买了,可到手的座套还不放,你会觉得他是什么人?是

不是无赖?销售人员会让他拿走座套吗?当年重庆强霸“李

庄漏罪案”的管辖权,使用的手法,与之不二。这真是:不怕

无赖,就怕无赖懂法律!

重庆为什么要把别人的麻烦,强行搂到自己的怀里,是胸怀

天下,还是要替上海分忧?试问:上海的案子已经结案,暂

且不论对错,假使重庆做出了与上海法院不同的认定,让上

海情何以堪!这醉意恐怕不在案子,在乎李庄一人之身吧?

其用意、目的何在,乃是路人皆知!

二、控告书之荒唐

“李庄漏罪案”开审的第一天上午,杨学林就直接提出:“发现

法院于4月6日送达给我们的控方证据,即便在控方对缺页

进行补足后,仍然与证据目录不完全相符。我们请求法庭责

令控方立即提交全部证据,以便辩护人研究质证。”审判长搪

塞道:“法庭在庭前已经将有关问题转交公诉人,公诉人已将

补充的证据转交了辩护人。”审判长未询问一下公诉人,就大

包大揽地替公诉人回答,下意识进入了控方的辩论角,其

用意是想就此打住。

杨学林律师一步不让:“我经过查阅和对照,发现还有如下几

份缺页,请公诉人能否提交给我。宣读证据目录:序号4控

告书;序号13……面对具体的一项一项追查,审判长无力袒

护,理屈词穷的公诉人竟以“我们的证据是齐全的。依法查阅、

复制相关证据是辩护人的职责,是辩护人自己没有前来查阅”

作答。

见公诉人如此耍赖,斯伟江倏地一跃而起:“你有什么依据说

我们没有履行辩护职责?”审判长连忙用“公诉人有言语不

当。”帮助公诉人暗度一关。接下来在质证时,斯伟江律师率

先提出:“公诉人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形成时间等要素,否

则不知道与辩护人得到的复印件是否是同一份材料。”

杨学林随之响应:“审判长,我方主张按照控方证据目录的序

号一份一份地质证。”

李庄也迅速配合:“我也想一份份质证,便于作出详细说明。”

此时,狮、虎、豹编成有力的三角阵容,对峙控方。你说你

没有隐匿证据,没有缺项,好吧,按照序号,一项一项进行,

让事实说话!

公诉人以“每组质证,是为了查明法律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

为由拒绝按照序号一份一份质证,要求“进行一组一质”。审

判长即刻应允:“同意公诉人分组举证。”至此,审判长与公

诉人同栖一树,昭然庭上。

质证中杨学林寸步不让:“我非常渴望看到那份控告书,但到

现在还遗憾地没有看到。我认为这是在隐匿证据,交给我的

证据目录中的证据4在哪里?”公诉人继续抵抗:“请辩护人

仔细阅读,证据分定罪证据和在案证据。我们会在以后的质

证中一一举示。”

依法,控方证据应该开庭前5日提交法庭,这样很简单的一

个问题,可是公诉人却故意想用打乱序号,分组归类的手段,

蒙混过关。公诉人拙劣的手法,岂能糊弄得住眼前这三位杰

出的大律师!

杨学林更逼近一步:“请公诉人原谅,我还是要抓住控告书的

问题不放……如果没有控告书的话,哪来的移交控告书的函?

然后又哪来的公安局立案?我请公诉人还是把它提交出来

吧,否则案子就不能成立。现在看来似乎这份控告书在侦查

机关,没有入卷。我认为侦查机关这种行为就是隐匿证据,

应追究侦查机关的法律责任。”

面对杨学林的追问,审判长竟然装聋作哑,全当没听见,把

话题一转说“公诉人有无新的质证意见?”无论公诉人和审判

长怎样躲闪,杨学林律师就是咬定青山不放松,下午开庭后

继续穷追不舍:“我最后一次强调,控方提交的证据目录,是

盖了红的公章和骑缝章的。这是一个证据体系,是不能缺

少的。可是你现在缺少的有八份,虽然提交了两份,后面还

有六份是没有的……我想请你指一条明路,我怎么样才能看

到那些证据。根据控方的举证责任,如果你不提交,我认为

你的证据体系是不成立的。我也有权请求法庭责令公诉人提

交。”

公诉人万分恼火:“这是第四次解释,证据目录载明的是在案

证据,范围是不同的。”这样的解释,不要说是律师不服,就

是今天的看客也难以接受。

庭审到了晚上第三轮,杨学林锲而不舍发动了最后一轮的攻

势:“我想说的是,就是徐丽军的控告书,因为这份控告书关

系到本案的立案是否合法。但这份证据目前被侦查机关隐匿,

请求法庭调取。”

此时公诉人已经被杨学林逼到了无路可退的地步,只能硬着

头皮顽抗:“不在侦查机关,就在法庭上。我们已经充分保障

了你的权利,你没有办法举示是你的问题。”

杨学林:“那就请公诉人立即把它提交出来吧。”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呢?”

公诉人:“我们举示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李庄的犯罪行

为,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关于控告书,休庭后提交法庭。

辩护人休庭后查阅。公诉方有权对证据发表评断意见。”

面对公诉人的胡搅蛮缠,李庄也忍不住了:“我也至今没有看

到徐丽军的控告书——我案件来源的。我不想重复去

年的故事。任何证据都应当拿到法庭上,这是刑事诉讼法的

要求,为什么就不能拿呢?”

杨学林又逼近一步:“既然公诉人讲控告书就在法庭上,你又

不拿出来,那么我过去看一下也好,就这几步路。”

审判长见状,不得不挺身挡箭:“公诉方休庭后提交法庭。”

李庄追问:“我也想看一下,不质证么?”

审判长:“辩护人看后可申请质证。”

李庄还是不松口:“我现在就想质证一下。”

杨学林支持道:“我建议今天就立即质证,不要等明天了,以

便节省司法资源。”

斯伟江也助阵出击:“请求调取孟英刑事案的全部材料。侦查

机关在调取时是挑取了对李庄不利的部分,请求法庭调取。”

面对狮、虎、豹再次合力进攻,审判长狼狈宣布:“今天庭审

结束。”与公诉人一道落荒收兵!

正是任凭你有法、有据、有理、有力,他只要有一把法槌,

想玩,不管你有罪没罪,一锤就能砸死你;不想玩了,他法

槌一抖,拜拜,你奈他何?

请记住,这就是21世纪神州大地上西南重庆唱红打黑中的

法庭,整个庭审,满眼荒唐,令人无语!之后,辩方终于拿

到了一份没有日期的控告书,上面有徐丽军“精神一度抑郁”

的陈述。据此我们可以分析,这份被杨学林律师咄咄逼出的

“控告书”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控方开始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份

“控告书”,后来拿出来的系伪造之作。二是控方为掩盖徐丽

军“精神一度抑郁”的事实,企图隐匿证据。这里无论是伪造

还是隐匿控告书,均属犯罪,而检法联手共同犯罪的行为,

令人汗颜!

三、拒绝音像证据之荒唐

笔者曾在《李庄与福尔曼》一文中,提到过在二季漏罪起诉

时,警方居然把李庄当年呈给法庭49份证据中,一份直接

能够证明李庄无罪的录音证据偷偷拿掉。令重庆警方万万没

想到是,他们精心偷走的那份录音证据,居然被李庄儿子从

家中闲置的电脑中翻了出来,又拷贝一份,让律师带上了法

庭。

4月19日晚上,斯伟江出示证据:“下一份证据是接受证据

的笔录。还有一份录像。先出示录音记录,徐丽军是这么说

的(宣读录音记录)……这份证据是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孟英说是借款,和法院的笔录相同。这份证据是从移动硬盘

里拷贝出来的。如公诉人认为记录不可靠,可以放一下录音。”

审判长要求:“将你这份证据交给公诉人查看。录音记录是何

来源,必须对证据来源进行举示。”

李庄答道:“在孟英一案,我之前的律师,他们退出前移交给

我的。都是在法庭上说的。徐丽军在2005年就跟律师说了。

是我教的么?公诉人面对这样的证据,我真诚劝你们撤诉。”

斯伟江:“我有接收证据的笔录,我提供的文字记录给你参考,

你不相信,可以鉴定。我们也同意鉴定。”

公诉人从中作梗:“没有表明录音里面徐丽军之外的人是谁。”

李庄解释说:“欧阳法律服务所,W。”

公诉人继续捣乱:“他们不具备取证的主体资格。”并要求道:

“举证程序不合法,应予以排除。并没有举证证明录音的完整

性。是否有剪接?两名法律工作者是否先向其进行教唆,再

录音?因此,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与在案证据完全矛盾,不能

作为证据采信的。”

见公诉人如此不顾程序正义,不守法律底线,李庄怒不可遏,

暴怒直呼:“这一份证据足以击垮控方一万份证据。建议辩护

人撤掉其他所有证据,就用这一份就足够了。它充分证明,

在我接受孟英案之前,徐丽军与前任代理人的谈话录音,不

是我教唆的。恳请公诉人撤回起诉。我受不了了。”

斯伟江快速反击:“公诉人否认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徐丽军自

己说,有两位律师他,可以吻合……如果你认为是假的,

你可以申请法院鉴定。我还怀疑徐丽军在侦查机关的签字是

不是真的。

杨学林稳步逼近:“录音是不是有什么剪辑?有什么修改?我

们与公诉人在庭前交换过意见,公诉人建议为节省时间不在

法庭上播放这个录音了,只提交书面记录即可,而且公诉人

表示认可书面记录与录音是相同的。现在既然公诉人提出了

疑问,我看如果不播放是证明不了是否剪辑和修改的。如果

公诉人有这个疑问,我建议立即当庭播放录音。”

李庄再次要求:“我想借用一下辩护人的意思,把一个人抓起

来问,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无罪,这是一个荒唐的逻辑。

我不想重复过多次数,通过这段录音,更应该证明,徐丽军

的人格、人品,我谅徐丽军不敢出庭,如果她敢来,我一个

眼神就可将她击倒。”

斯伟江再次进攻:“还有一份证据。就是李庄和徐丽军的视

频。”

审判长:“阐明观点。”

斯伟江:“这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反驳公诉人提供的徐丽军的

证言,李庄让她客观地把事实说出来。以这个证明徐丽军的

证言,在同一个笔录当中诬陷李庄。”

审判长不顾一切地横加阻拦道:“当庭决议,不予准许举示。”

斯伟江也不顾一切,腾空而起:“我抗议,这种是违法行为。

涉及到朱某某的证据,为什么我不能用这份证据证明?”

在斯伟江凌厉的快攻下,审判长撕下了最后一道面纱:“法庭

已经阐明了观点,请尊重法庭决定。”

之后,斯伟江愤怒而又失望地喊着:“李庄,文字和录音我们

都提交了。现在不让播放,你不要有幻想。”出人意料的是,

容易激动的李庄这会儿反而比平时要冷静克制,或许他手上

写的“克制”二字起了作用,他还想做最后的努力,再次请法

庭:“检验一下。”

审判长此时什么都不要了,公平公正,法律法治,良知底线

统统抛弃,他举起法槌彻底砸碎了人们最后的一点信任,气

急败坏道:“被告人,再次提醒你,关于播放、宣读,法庭已

作出决定。第一辩护人,公诉人已经作出举示,没有必要重

复举示。”

法庭说不允许,就不允许。你们有法,他们有纪,该遵守哪

条,他们比谁都清楚!

一份最有力的证据,能清清楚楚说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连播

放检验的机会都申请不到,这样的法庭还要它干什么?有它

还不如没有!

“李庄漏罪案”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抹不去的耻辱!

【后记】

“李庄漏罪案”昭示三点:

一、李庄肯定不是什么黑律师。这点有重庆为李庄作证。为

出李庄身上的污点,重庆历时一年半,跑遍祖国的大江南

北,查遍了李庄近十年来办过的所有案件,使用了各种手段,

真可谓机关算尽。一年前的今天,重庆撤诉反而证明了李庄

不是什么黑律师。

二、中国刑辩律师的工作环境是如此艰难。在法庭上,律师

们面对的是大权在握的法官,律师除了法律可以依靠外,什

么都没有,今天他们的努力和坚持,值得我们尊敬。

三、唱红打黑中的法庭是多么荒唐。在这样的法庭上,你看

不到法律,看不到公平,更看不到正义。令你惊讶的是公诉

人员和法官为了达到既定目标,竟然穿上了皇帝的新装。

不知道这样的法庭,在其他地方还有没有。“李庄漏罪案”为

了达到预设目的,强揽管辖权、隐匿控告书、阻止合法有力

证据当庭公布,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正如斯伟江律师所

说:“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

出。”

这起案件虽然在一片讨伐声中以撤诉收场,但其中暴露出的

种种荒唐,仍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深思,到底是什么原因,让

重庆的法庭沉沦到了这种地步?

2012.4.22于京(本文引用

自贺卫方《许丹:“李庄漏罪案”的荒唐与精彩》)


本文发布于:2022-08-08 07:1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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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世界法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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