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8 08:50: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存档证明)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

被撤消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年

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担任建立工程工程施工的工程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

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4、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5、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司法解释标准性文件。

6、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7、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

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9、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工程分包〕②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10、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的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

11、内容变更: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

12、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即时协议、约定终止条件〕、违约终止〔包

括不可抗力〕。

1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4、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15、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16、代理: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7、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责任承担:①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②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③代理人不

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④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⑤转托别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18、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19、债的消灭:履行、抵销、提存、混淆、免除、当事人死亡。

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21、施工容许证废止条件:建立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容许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

为限,每次不能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容许证自行废止。

22、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3、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均需参加统一考试、均需要注册、均有各自的执

业范围、均需承受继续教育。

24、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

有资质的实际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立工程必须进展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

无效的。

25、结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①内部责任:组成结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需要签

定共同投标协议,为签定协议的作废标处理②外部责任: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

连带责任。

26、结合体资质的认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结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容许范围承揽工程。

27、违法分包:①总承包单位将建立工程分报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立工程总承

包合同子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立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立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

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建立工程再分包的。

28、工程监理的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立工程承包合同。

29、工程监理的权限:①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

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

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立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0、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①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的工程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资金的工程。

31、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2、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33、结合体各方资质条件:①结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才能②国家有关规定或

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结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响应资格条件③由同一专

业单位组成的结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庄稼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5、废标处理的情形: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②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

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

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的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⑥结合体投标未附结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补充

的废标情形:①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②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构造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

未提供有效证明的③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6、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7、中标通知书:①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想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②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等依此作为发出中

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③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38、签定合同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当事人就同一建立工程另行订立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不

一致的就,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9、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的投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40、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4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消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应当装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效劳。

43、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才能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考核不得

收费。

44、消费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

45、两个以上消费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展消费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消费平安的,应

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展平安检查与协调。

46、为装备合格人员的责任:消费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①为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装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③未依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

生产事项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缺德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

岗作业的。

47、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情形:①消费、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间隔不符合平安要求的②生活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未设有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消费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

出口的。

48、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回绝权、紧急避险权、

恳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49、消费平安事故报告:①消费经营单位发生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

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

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建立工程,根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上报事故。③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

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

到重大消费平安事故包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50、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

放过。

5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该建立工程停顿施工。建立单位未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或者撤除工程的有关资

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其他法律责任: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②要求施

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③将撤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5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

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

53、工程负责人的平安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5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责任:对安全生产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发现平安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活蚕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

立即制止。

55、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以下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行,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展现场监视: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

程;撤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6、施工现场平安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

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57、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

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设置消防

通道、消防水源,装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5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应当编制拆装方案、

制定平安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视。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展平安使用说

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59、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安全生产容许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指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

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4.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立主观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

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

及作业场所和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几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纺织措施,并为作业人员装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平安防

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

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

救援人员,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0、安全生产容许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容

许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1、建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展发包的责任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展招标的责

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6、委托监理的责任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构造进展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

织开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立工程档案的责任。

6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分

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4、按图施工的责任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展检验的责任

6、对施工质量进展检验的责任7、见证取样的责任8、保修的责任。

63、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

〔偷工减料、出借资质与此一样〕。

6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1%以下的。

65、未取样检测和不履行保修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66、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业务2独立监理3、依法监理4确认工程质量

5法律责任

67、施工单位签注的工程保修书是建立工程开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68、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条规定1.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

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69、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70、开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单位应当自建立工程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立工程开

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立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1、强迫性标准监视检查的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迫性标准2工程工程的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迫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

符合强迫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工程的平安质量是否符合强迫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那

么、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副很强迫性标准的规定。

72、工程建立标准的分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73、环境保卫“三同时〞制度:建立工程需要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1随时解除: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工合同达成协

议的。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早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向行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7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才能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6、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77、从仲裁实行的原那么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是约定管辖。

78、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

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时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

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79、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

期交纳税款的,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0、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撤消容许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行政处分。

81、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82、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83、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双

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诺成合同和理论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

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一定形式为标准〕、格

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按条款是否预先拟订〕、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互相间的主从关系为标

准〕。

84、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85、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86、要约的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87、要约的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88、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要约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89、承诺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90、承诺超期: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91、承诺延误: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此延迟到达要约人。

92、承诺的撤回〔不可以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93、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行为推定形式〕。

94、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

效。

95、合同成立时间:①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

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②当

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

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96、合同生效:指法律按照一定标准对合同评价后而赋予强迫力。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97、合同无效的原因:欺诈手段、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

98、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9、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

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恳求变更、撤销

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100、撤销权的救济: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10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

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02、发包人恳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立工程质量不合

格,并回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立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03、承包人恳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不符合强迫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04、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

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置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

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立工程应当支付的

共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立工程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立工程开工之日或者建立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

算。

105、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施行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

以恳求法院撤消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106、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07、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08、债权转让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应具备可转让性。

109、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按照法律

规定不得装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110、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

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11、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本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1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3、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

来不能履行合同。

114、定金的生效条件:1主合同有效2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15、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116、留置: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

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

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117、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

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118、民事诉讼的特点:公权性、强迫性、程序性

119、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

展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120、以下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行政争议。

121、申请鉴定的主体与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

有关部门鉴定,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

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122、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23、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那么,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

管辖的标准。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犯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署管辖的规定。3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使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顶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

根据?关于审理建立工会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立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使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

管辖原那么,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25条规定,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的范围内,通过协

议确定管辖法院。

124、执行案件中的管辖: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执行管辖权的,由最先承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125、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

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

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126、执行措施: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拘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拘

留、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展搜寻5强迫被执行人交

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迫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迫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

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迫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

金10债权人可以随时恳求人民法院执行。

127、执行终结: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

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归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才能的;人民法院认为应

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28、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129、仲裁协议效力确实认方式:当时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

出。当事人既可以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

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时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

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恳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130、仲裁和解:仲裁当事人经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的事项的行为。?仲裁法?规

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恳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

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31、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表达在以下几点:1当事人不得就已

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132、仲裁制度没有内部的监视制度,只能由法院进展外部监视。

133、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2必须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时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

收到裁决书之日6个月内提出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134、仲裁裁决的执行:指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迫措施将仲裁裁决书中的内容付诸实

现行为和程序。

135、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1不服行政处分2对行政强迫措施不服3行政容许,包

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的4认为行政机关进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进犯其合法权益的。

136、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别人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

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137、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1对拘留、、撤消容许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出发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迫措施不服3

认为行政机关进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容许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回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

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进犯其别人身权、财产权的。

138、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罚、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

有3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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