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安全生产

更新时间:2024-11-08 08:50: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什么是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建筑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2、《安全生产法》中确定了哪几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主要内容集中

体现在它所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中。这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

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

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

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

"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

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

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3、建筑法中的三项建设安全法规制度是什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防治制度附:五章建

筑安全生产管理编辑本段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防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

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

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

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

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

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

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走代表人对本企

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

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

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

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

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什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

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有何规定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据《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防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

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

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扩展资料:

建筑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建筑施工内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

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

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容。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7、建设工程法规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建设法规的作用

第三节建设法规体系

第四节建设法律关系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

【课后练习】

【案例分析】

第二章建设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筑法概述

第二节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第三节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

第四节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建筑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

【课后练习】

【案例分析】

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一节招标投标与招标投标法概述

第二节建设工程招标

第三节建设工程投标

第四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五节招标投标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

【课后练习】

【案例分析】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

第二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第三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

【课后练习】

【案例分析】

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节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

【课后练习】

【案例分析】

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九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

【课后练习】

【案例分析】

第七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式

第二节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

【课后练习】

【案例分析】

第八章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法律制度

第二节标准化法律制度

第三节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8、安全生产法确定哪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扩展资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

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

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

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

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

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

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

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

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

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

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

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

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

八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安全生产法》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个责任对象?三套对策体系?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1)、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

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

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

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

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

投入,进行安全培训,

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作

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

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

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

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

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

追究等。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

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

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报告。

10、施工现场哪些施工环节应开展危害

一、规范化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每一个施工阶段,每一道工艺,每一个环节,都存在

着一定的危害因素和潜在危险。需要把施工过程按规范化安全管理要求,细分为若干个分部

分项,预测施工可能产生的危害,识别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充分的方案论证,落实事前预

防措施,为安全施工打好基础,变无序为有序。

规范化安全管理,目的是进行危害的有效控制,实现平安施工。关键要把握好五个施工阶段,

编制好八个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好依法施工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好各类设施和设备的

安全措施,执行好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的规定。

二、执行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企业“三类人员”任职考核制度、建筑

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

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

三、建立好安全生产创新管理制度

制度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

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

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

戒制度。

四、履行好业主安全管理职责

1、在工程概算中应当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2、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6、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五、履行好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工程监理是受建单位(业主)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4项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隐患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需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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