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三)2022

更新时间:2024-11-15 14:42: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一章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

第一章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考点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注: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注:

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2)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

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5)法院不能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而是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

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

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

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4)合同被撤销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1)中断发生时间:诉讼时效的任一时间。

2)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23:34: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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