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9 03:39: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购书合同)

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一、1、法律关系组成:主体、客体、内容

2、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4、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5、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

6、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7、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8、法律事实分事件、行为。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

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9、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

10、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

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10、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11、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

12、指定代理: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

1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亲自进行代理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14、

委托代的终止:期满或事务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

人组织终止。

15、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

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6、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2年。讼时

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

丢失或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从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

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18、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

19、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而消灭;免除而消灭;当事人死亡。

20、物权分:权利主体:自物权又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物权。设立目的:用益物

权(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

二、1、物权保护:确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失赔偿22、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保护的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基本特征: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3、专利权取得原则:单一性;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纠纷的解决: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4、商标构成:商标的名称、图案、颜。

5、商标权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6、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建筑施

工企业;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落实;其他条件。

7、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

于合同价的30%。

8、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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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

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0、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4、招标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

15、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6、招投标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38、招标程序: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

标或委托招标;编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公告或邀请书;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确定投标时

间;接受投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17、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

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18、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

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三、1、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2、投标禁止性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4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4、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4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

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时、如实报告生产安

全事故。

7、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赔偿;获

得防护用品;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9、安全生产监督方式:工会##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四、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最低保

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

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

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63、工程建设标准分:约束性;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内容:设计;施工与验收标准;建设定额。属性:技

术;管理;工作标准。分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64、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65、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环境影响报告表,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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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书内容:概况;周围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保护措施与其技术、经济论证;经济损益分析;

环境监测的建议;评价的结论。

4、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

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一切损失。

7、建筑一切险被保险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

银行或投资人等。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8、建筑一切险承保内容:工程本身(预备工程、临时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

于工地的财产。

9、建筑一切险承保危险: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与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海啸、洪水、

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与其他自然灾害;一般性盗窃和抢劫;由于

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10、建筑一切险除外责任: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与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

停工;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原子核裂变;合同与其他非实质性损失;施工机具本身原因(但因

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设计错误(结构缺陷);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增加的支出。

11、建筑一切险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

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终止日应为竣工验收之

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1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1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14、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施工机具设备为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

损失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15、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16、分期交纳保费,出单后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最后一笔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17、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五、1、安装一切险的被保险人:承包商;业主;制造商或供应商;技术咨询顾问;信贷机构;待安装构件

买受人。

2、安装险保险标的:安装的机器与安装费;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3、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项目(土木不超过总价的20%,整个项目按安装险投保;20%和50%之间,该部

分按建筑险投保;超过50%,整个项目按建筑险投保)。

4、安装险承保:除建筑险中规定的内容外;短路、过电压、电弧;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的断

裂;其他意外事故(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引起的)。

5、安装险除外责任: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行

为;功力或效益不足遭致合同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命令而造成;

罢工和骚乱;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

6、安装险,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

准)开始。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也可延展至为

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7、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连续时间),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用。旧机器设备

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8、安装险保险金额: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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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订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1、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纪律或制度;严重失职,营

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

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其他情形。

1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

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16、环境保护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发展的三同步方针和经济效益、环境

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付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依靠众保护环境

97、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愉,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

保标准;

17、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情况。

18、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

19、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的权利、义

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而消失。在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

享有和承担。企业变更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

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从事收

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收集、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

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禁止将

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

与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

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禁止经中华人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2、企业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

破产;其他原因。

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

员。

4、集体所有制企业权利: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制定价格权、联合经

营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财产所有权、拒绝摊派权、享受法定优惠权。

5、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

设立国有独资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满足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标明的字样106、组织机构:股东会(权力

机构)、董事会107、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

议,以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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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3~13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

届不超过3年。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6、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

2名监事。董事、经理与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

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7、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监

事会股份##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0、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1、行政处分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12、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3、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所得的,没收。

1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

##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

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并依法处

以。

16、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

17、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18、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

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

为要约。

2、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

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承诺:受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中标)。

8、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

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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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

诺应在合理期限到达。

10、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1、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与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

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12、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3、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与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法律有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

理;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办理。

14、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

约责任。

15、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当事人一

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6、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7、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18、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9、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0、合同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

同。

八、1、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

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

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

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

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

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履行。

6、债权人代位权: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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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8、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9、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0、违约责任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

违约法律责任。

1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

12、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实际履行(价款或者报酬、非金钱债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3、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5、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责任免除和发生不可抗力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义

务。

1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7、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发生在合同订立生效之后;订立合同时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

非任何一方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客观事件。

18、不可抗力事件:自然事件(火灾、水灾、地震、瘟疫);社会事件(战争、动乱、、武装冲突、罢

工等,以与政府法律、行政行为)。

19、合同形式:书面、口头、其它形式。规定或约定用书面形式,应用书面形式。

2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

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九、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损害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撤销权消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

部分仍然有效。

4、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与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

5、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

6、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越权订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效的: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1个月内);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

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9、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0、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

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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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2、合同转让:依法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

第三人。

1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

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4、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债务人对让与

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1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

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176、债权债务转让方式:合同转让;因企业的合并而发

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177、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6、合同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

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其他情形。

17、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8、法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1、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186、

保证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6、不能做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

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7、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8、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

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

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

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0、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1、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12、质押担保的当事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3、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4、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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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可质押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可转让的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16、留置: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

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

权。

17、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8、留置权的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19、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

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十一、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广义的合同: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

指狭义上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合同种类:买卖;供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6、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7、和解特点:简便易行,能经济、与时地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

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

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8、调解解决特点: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较经济、

较与时地解决纠纷;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

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9、仲裁(公断)特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专业性;##性;裁决的终局性;执行的强制性

10、诉讼特点: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二审终审制;执行的强制性诉

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

围。

1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3、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14、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15、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与其他材料作

出裁决。

16、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

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7、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

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8、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

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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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与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0、法庭辩论顺序:原告与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与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与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十二、1、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

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审查。

4、第二审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

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审。

5、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6、证据种类:书、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227、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7、证据保全方法: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

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8、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调查收集。

9、开庭质证:书证应交原件。物证应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10、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在诉讼中一般需要进行鉴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是常用

的举证手段。

1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

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纠纷

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2、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

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

充质证

13、起诉方式:书面;口头形式。起诉的形式是以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

14、起诉状内容:当事人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和住所。

15、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余件的,立案,于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

副本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16、诉讼管辖: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诉讼管辖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17、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地域管辖是根据各种不同民事案件的特点来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其他特殊类型的

案件,也是以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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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列举的方式予

以确定;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

十三、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

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担保、执行。

5、执行的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6、执行措施: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

产;对隐瞒财产的被执行人与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还债期间的债务利息;

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划拨

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

7、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

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

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

形。

8、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

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9、仲裁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10、仲裁协议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1、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一方采取

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1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4、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仲裁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15、合同质量纠纷成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检查验收不严格、不与时25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

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对全部或部分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招标代理机构:泄露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利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

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单位数额5~10%的。

17、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

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1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

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与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

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5万元,对有所列##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

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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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5~10‰的;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1、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

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所得,并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

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所得,##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5倍,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

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2万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5

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过##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

格。

5、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未按照规定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与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书,上岗作业的。

6、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

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提使

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与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

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与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停止##行为或关闭,没收##所得,##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

处##所得1~5倍,没有##所得或##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1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10万元;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

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1~5倍;没有##所得或者

##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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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与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2、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

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元。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

批评教育、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

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8、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

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其他行为。

9、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与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限期改正;逾期末改,停

止施工。

10、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11、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20~50万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

位的。

12、责令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处10~30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

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的。

13、责令工程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30万元;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未与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与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4、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停止执业3月~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

执业##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

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1~3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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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与配件,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10万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

改正;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7、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元。

1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9、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50万元: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

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

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暗示施工

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文件报送备案的。

20、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1~2%。

十六、1、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处1~10万元29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行

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所得

的,予以没收。

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

收##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2倍;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处10~30万元: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

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的。

7、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

8、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等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任。

9、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1、责令监理单位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有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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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与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

##行为,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发包方将建设工程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

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8、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

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的。

10、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1、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造

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314、侵权责任:侵犯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财产权利以与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产生的民事责任315、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4、行政责任种类: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

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5、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行政处罚。即由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公民和法

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

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

察看、开除等。

6、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

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7、法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行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者主观

上有过错。

8、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无过错责任(补偿

性,无有法律制裁意义)。转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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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滥用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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