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筑法概述
1、建筑法: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成。
2、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建筑法的体系:即广义的建筑法,是以《建筑法》为龙头,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主题,以建设部等部门
颁布的行政规章为补充。
4、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
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5、工程建设质量:是指国家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系列指标的要求。
6、工程建设的安全:是指工程建设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就是确保工程建设不能引起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7、《建筑法》以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为主线,做的规定: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穿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4)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8、工程建设中的法治原则主要体现:
(1)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
(3)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
9、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法律对事的
适用范围。
(1)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建筑法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效率的问题,具体是指何时生效、何时终止
效力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的溯及力。
(2)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3)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建筑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起调整作用。
二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2、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
(一)包括: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企业或者单位。
(二)以上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建造师基本条件:
(一)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具有一定的应有水平
(二)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1、建筑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
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
3、联合共同承包的特点:
(1)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利用各个承包单位的优势,加强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优势组合和资源
的优化,增强竞争的优势,减弱相互之间的竞争,增加中标的机会。也能够发挥联合体各方的优势,有利于建设项
目的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
(2)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降低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
(3)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有助于承包单位相互学习,更好的掌握联合体各方面的工程管理方式和管理经
验,为企业改进技术、增强管理经验、继续力量,为企业谋求长远的发展。
(4)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对业主来说,不仅可以降低投资的成本,同时风险也较低。一旦出现违约事件,
由于联合承包各方负有连带责任,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4、对联合承包方式的规范:
(1)进行联合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大型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
(2)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承包的资质要求,应以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5、带资承包:也成“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需要支付费用,全部费用都由承包方预先垫付的承包方
式。
6、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规定:
(1)各级计划部门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决策审批关,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
批立项,更不得批准开工;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贷款的建设单位,不能批准上新的建设项
目。
(2)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机构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在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
有关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对用于建筑安装施工的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不
足30%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
程承包合同。
(5)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贷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
成的资金缺口。违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标资格。今后由于施工单位带资
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责任。
(6)外商投资建设业企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可不受有关限制,但各级计划、财政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7、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称包的行为。
8、转包行为: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
位,指收取管理费,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及管理责任的行为。
9、承包单位转包的主要表现:
(1)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2)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包括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体工程中半数以上
的单位工程转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
(3)承包单位层层转包。
(4)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又全部转包。
(5)在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强行指定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也是造成转包的重要原因。
10、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盈利为目的,以某一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11、工程承包活动中挂靠的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整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
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或企业的名义承揽的任务后,通常自行完成工作,并向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交纳一定数
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也只是以单位或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管理
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12、常见的挂靠形式:
(1)以挂靠的主体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公民个人、○合伙组织或单位等,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不具备总包资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以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实力较弱、社会信誉较差的施工企业,以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外地(含)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在工程所在地承揽工程的许可,而以有权在当地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
(2)以挂靠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的挂靠形式。
1“联营”形式的挂靠○
2“分包”形式的挂靠○
3“内部承包”形式的挂靠○
(3)以实施挂靠的具体方法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1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而实施的挂靠○
2出借业务介绍信联系业务,适用公章或合同专用定立合同而实施的挂靠○
3通过其他形式实施的挂靠○
13、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4、建筑工程招标的形式主要表现:全过程招标(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招标与竞投,材料、设备供应招标,工
程施工招标。
15、建筑工程投标:是投标人愿意一招招标人提出的招标方案承包建筑工程,并提出投标方案的法律行为。
16、投标的要求:(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7、投标担保的含义:所谓的投标担保,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不
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限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
18、联合投标的含义: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9、投标的禁止规定:(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3)投标人以行贿的
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20、开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启所有招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投
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的工程。
21、选择中标人的条件主要考虑的两个因素:(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除外。
四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1、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
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3、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和质量进行控制
4、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5、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生产法》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3、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力:知情权,建议权,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
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5、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
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1)工会民主监督(2)社会舆论监督(3)公众举报监督(4)社区报告监督
8、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1)现场调查取证权(2)现场处理权(3)查封、扣押行政加强制措施权
9、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1)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3)
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5)对被检查单
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尽保守义务。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防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不得向有关单位
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
施工要求的物质(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施工单位
12、勘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
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查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理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3、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
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
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
工程和特殊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4)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2)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15、建筑工程质量概念:(狭义)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
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上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
方面。
16、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如决策、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
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归纳起来,分为五大方面: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
17、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1)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
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
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证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
程建设中各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工程承包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它们要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2建设单位(2)横向管理:○
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它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
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18、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
度(4)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以建筑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
险人。
5、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技术险种,其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
险。
6、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
协议。
7、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
(1)劳动合同的主题法。即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资格,劳动者应该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
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使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
责任
8、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适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工作的○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
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
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一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
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4)政府对环
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依靠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1、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
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透视投入试运
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环境波阿虎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项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环境保护射射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适用。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时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不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的协议,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不具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目的的行为不是合同。
(2)合同是双方的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时双方或多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以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应通过协商的方法签订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4)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依法可
以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
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4、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
5、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合同发的适用范围,合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经济
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
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也不
适用《合同法》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6、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
议的法律行为。
7、订立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
8、订立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2)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
(3)其他形式合同。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能够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或者根据交易习
惯所采用的其他形式(如默认形式),都属于法律上认可的合同的其他形式。
9、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1)合同的主要条款:○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方式○
(2)合同的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通过加重提供格式条款人的怎人,以求得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际平衡,具体表现为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格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
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
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
供条款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0、邀约的概念:邀约又称发价、发盘、出价、出盘或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
人向对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1邀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收邀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11、邀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
3邀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一些特殊下,邀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约○)。其次,
邀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邀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邀约生效时间。(4)邀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2、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生效之前,使邀约不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再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4、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要约失去效力后,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
诺的权利。
15、承诺的概念:承诺也成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6、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
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5)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17、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
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标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18、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应区分的两种情况:(1)承诺月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9、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依法成立的合同,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3)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
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立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活消灭的合同。(4)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2)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
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6、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需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不撤销而只是变更合同。
7、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或者承认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8、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应经成立的合同欠缺有效条件,尚未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
效力,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9、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
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0、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享受了各自的
合同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11、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
地主体在适当地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地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去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的履行原则。当违约时,违
约方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只要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应当实际履行。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
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经济履行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将求经济利益,以付出最小的履行成本,获取最佳的合同利
益的履行原则。
12、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13、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14、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5、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
销权行使的结果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与权利。
16、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时在合同的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
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实质上还是一个合同。
17、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时指合同主体的变
更,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及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8、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合同的目的已经到达,或者是因为某种情况不需要继续存在合同关系了。
1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人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0、《合同法》规定,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
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但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因发生了法定、约定情况或者当事人协
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22、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23、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前,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在订立
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合同自然被解除。
24、法定解除:是在再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出现了法定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法
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
25、《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拒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标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
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合同的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双方一招法律的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设定的法律措施。
27、我国合同担保制度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几种担保形式组成。
28、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9、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在担保事项出现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2、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
留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
3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三节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当的法律责任。
2、违约责任的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
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4)伟业责任可以有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的存在(2)有损害后果(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责任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严格责任原则
5、违约行为的形态:(1)预约违约(2)拒绝履行(3)不适当履行(4)迟延履行
6、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
7、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
(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出现约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违
约责任的条款。
(3)法律的特殊规定。在法律有特殊的免责规定时,可以依法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1、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为完成某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安装工作而签订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并非一般的加工订做物。(2)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要受到严格的主
体条件限制。(3)国家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4)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了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
程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节FIDIC合同
第三章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
1、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从而发生的争议。
2、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3、和解: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和解通
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
4、建设工程纠纷和解的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决纠纷。(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
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
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但是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5、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
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地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活
动。
6、建设工程纠纷调解的特点:(1)有第三方的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为佳(2)
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的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了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7、仲裁:也成为“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
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8、建筑工程纠纷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
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2)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
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3)保密性。保密和不
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
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9、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
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10、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的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执法。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
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
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的请求。(3)二审终审制。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11、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
(1)相同:从启动程序看,二者都遵循“不高(或者不申请)不理”的原则;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看,仲裁程序
中的申请人的资格标准与诉讼中的被告的资格标准时一致的;从证据方面看,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和证据的种类也
是相同的,举证责任都应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另外,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也都有临时保全措施、
调解、和解与时限等制度。
(2)不同:从宏观角度看,诉讼程序作为法定程序的一种,当事人一般无权约定或者选择诉讼程序,而仲裁则不
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从微观角度看,二者的具体程序也存在着一定的具体差别。例如:仲裁不
存在诉讼中的一些强制性措施,不能拘传当事人,不得强迫证人出庭作证,对妨碍仲裁程序的人最多也只能进行缺
席裁决,而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2、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13、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1)真实性(2)关联性(3)合法性
14、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5、证据保全: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
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16、证据的应用:是指应用证据来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法院对案件的顺利审理。
第二节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制度
1、仲裁:是指由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仲裁具有的三个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3、仲裁的基本原则:(1)仲裁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
则。
4、仲裁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4)回避制度
5、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
6、仲裁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7、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达成协议的文书。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是指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诉诸国家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行
使国家审判权。
9、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10、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诉
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
理。
14、制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有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
15、执行管辖:是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
第四章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第一节建筑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结果。
2、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有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损害
事实(是指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造成的伤害)、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
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由此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五方面,
缺一不可。
3、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并非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而是分别同一般要
件构成法律责任。包括: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成责任。
4、法律责任通常具有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法定性(2)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3)法律责任由专门
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
5、建筑工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形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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