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04:46: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徐文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

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

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

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

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

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

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实施

管护的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凡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或指定

专人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自治区

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和

管护实施单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

制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机构、管护

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内容及形式,管护费

用概算,奖惩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在国家级公益林区边界明

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

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管护责任

区要设立责任区牌,并标明责任区的责任人、管护面积、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根据管护的难易程度和生活便

利程度,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报酬。管护难度较大的每个管护员的管

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亩,管护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管护人员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招聘(林业院校毕业的大中专专业

人员优先)。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管护人员签

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任务、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管护报酬及支付

方式和奖惩措施。管护人员的管护责任区要现场移交。

第九条实行管护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管护人员培训由县级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包括下列任务: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相关政策;

(二)制止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三)制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

(四)开展封禁、抚育、造林、补植(补种)、基础设施建设等活

动;

(五)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六)监测、调查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七)防止牲畜践踏、啃食幼苗、幼树;

(八)保护管护区域的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等管

护设施;

(九)开展森林资源监测工作;

(十)制止其它破坏森林资源及林业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一)巩固和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林分质量;

(二)无开垦林地及其他非法行为使林地遭侵占、破坏的情况;

(三)森林火灾受灾率控制在0.8‰以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达到林

业有害生物不成灾的目标;

(四)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率95%以上。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护组织以中心管护站(所)为中心、一般管护站

为辐射建立管护网络;管护队伍以专职管护员为主、兼职和临时管护

员为辅,护林方式巡护为主,设卡为辅。

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分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重点管护期和一

般管护期由实施单位确定。

每10—20名(山区林场不低于6名)管护员设1名监管员,监管员

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家级公益林性质和用途,

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四条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和林木,禁止商品性采伐。确需

森林抚育和人工林更新采伐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收国家级公益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占用征收国家级公益林地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缴

纳相关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森林植被恢复,确保

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不减少。

第十六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内开垦林地、采石、采矿、挖沙、取

土、樵采和从事其它有损于林木生长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封育区放牧。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活动,

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各项管护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管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

训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巡护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林区管理制度、

森林防火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

的监控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区内不发生重、

特大森林火灾和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的成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档案,包括区划界定档案、保护

管理档案、财务档案和权益档案。

(一)区划界定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小班卡片、

区划界定书、图,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及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等

资料。

(二)保护管理档案:包括下达和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实施阶

段的管护、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资源监测、道路维

修、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报导资料;管护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巡护

记录资料;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林资料;林政案件的发生及查处资料;

检查和验收的资料;科学研究资料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政策、法

规和制度。

(三)财务档案:包括管护人员报酬支付、奖惩及各项建设资金使

用等情况的资料。

(四)权益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权属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护实施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

情况年度自查。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

管理局进行复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地(州)复查的基础上进行

抽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查结果作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金动态管理的依据。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和管护单位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

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管护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应对管护区进行巡护,并对巡护情况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在管护区内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

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管

护人员必须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管护人员要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

况要及时上报;对森林资源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

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管护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责令当事人

限期予以修复,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向当地众和进入林区人员宣传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

意义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森林抚育、营造、监测等相关活动。

第四章森林资源监测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

系,采用先进技术监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消长变化。

地(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资源

监测工作。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消长及其保

护、管理、经营、利用等监测工作。负责制定森林资源监测方案,指

导基层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公益林的监测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监测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同步进行,

每五年对所设置的样地进行监测,分析全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动态变

化情况。

(二)各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调查。以年

度经营管理活动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

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并将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逐级进行上

报。

(三)逐步完善自治区确定的典型样地监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其典型地类分析、指导等功能作用,由实施单位每年对典型

样地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

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保护、培育国家级公益林,森林资源数量、质量明显提

高的。

(二)严格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

家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成绩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

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未按本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复查和抽查不合格的县(市)

和单位,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或自治区林业主

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

国有林管理局进行复查,如复查仍不合格,则视情况相应核减下一年

度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费用。

第三十一条对国家级公益林区内发生的非法占用征收林地、滥砍盗

伐、开垦林地等案件制止、查处不力,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依

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预防措施不力,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严重的林业

有害生物灾害,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管护人员未按管护责任书履行职责,工作失职,造成森

林资源破坏、森林质量下降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可以扣减管

护报酬、解除管护责任书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附件供实施单位参考执行。

第三十五条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内的

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管护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

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新林资发〔2005〕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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