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林业局护林员培训教材—2018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培训教材
永寿县林业局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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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林业局护林员培训教材—2018
永寿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手册
一、生态护林员的主要管护职责
1、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
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惜树种耀重点管护,发现问题
及时报告。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发林木、乱捕
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
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扑救.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
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6、做好管护日止的填报工作(管护日志应包括巡护路线、
区域资源情况,是否存在破坏林业设施的情况,是否发生森林火
灾情况),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2天。
7、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部
门;配合森林公安、林政执法人员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8、按照县林业局和镇政府指示,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收致
富;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权纠纷。
9、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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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居住区为集中连片
特殊困难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
工作,责任心强(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63周岁),具有一定
的文化基础。
3、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4、爱党爱国,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
5、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工作踏实,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
资源保护工作。
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记录能力.
7、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聘
用。
三、生态护林员义务
1、热爱森林。生态护林员要热爱森林,增强对森林的认识,
坚定做好林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加强学习。生态护林员要加强学习,林业基础知识、育
苗造林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经济林科管技术和森林保护等技
术;林业法律法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
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植物检
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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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吃苦耐劳.生态护林员要树立长期吃苦精神,把吃苦耐劳
作为一个必要条件,自己吃不了苦,请离开生态护林员这个岗位.
4、秉公办事。配备护林员的原则是“就近安排,护林不离家”。
在护林时不误农活,能照顾家;生态护林员必须树立秉公办事的
决心,该制止就制止,该上报就上报,绝不能心慈手软。
四、生态护林员的工作内容
1、宣传教育。利用开会、聚会向村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
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保护森林,人人皆知.
2、森林巡护.坚持常年全天候巡山护林,在森林火灾、乱砍
滥伐、乱捕滥猎高发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生态安全。
3、制止违法行为.一是毁林行为:采伐树木需持证采伐证,
砍树枝、采树叶、剥树皮、毁坏灌木都是违法行为;二是违法占
用林地行为:林地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挖矿、采石、取土、采沙、
盖房等行为.三是违规野外用火:在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
日期间,未经许可的野外用火行为;四是野外放牧行为:凡在林
地内放牧的都是违法行为.五是破坏森林标志行为:《森林法》
明确规定破坏森林标志是违法行为。
4、报告案情。对不听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森林资源造
成毁坏的违法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或村委会报告,由林业局或森
林公安依法处理。
5、搞好配合.在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案件,要积极提供线索,
配合案件查处,出具相关证明。按时完成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安排
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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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取证.在巡护中发现各类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调查、
取证、拍照,并将获得的资料向镇政府或林业局提供。
五、生态护林员的工作纪律
1、坚守岗位,团结协作.生态护林员须全年在岗,不能缺岗、
脱岗、漏岗。要有团结协作精神,绝对做到服从命令听指挥,达
到召之即来、来之能干,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请销假制度。生态护林员有事外出1天,必须向镇林业
站请假,外出2天以上必须向镇政府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3、严格纪律。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弄虚作
假、有损集体荣誉、形象的或者每年旷工3天(含3天),事假
10天(含10天),病假3个月以上的取消资格。
六、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
县林业局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管理护林员有详
细的规定,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由镇(办)每年严格按照护
林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在护林中监守自盗,或参与破坏森林
资源活动的,除取消其资格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及运输、林权、林地、森林防火
培训材料
一、森林采伐: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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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
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木材运输:国家实行林木木材运输证制度
第四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应当持有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运
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出省的,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省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单位承运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时,
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的不得承运,并应当移送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
材运输证。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暂扣无证运
输的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明。
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接受检查,不
得强行通过.
林权管理制度
一、林权概述
1。概念: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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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
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
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林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
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
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权种类
(1)林地所有权:①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分级管理和授权,
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②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而不是
该组织的成员。
(2)林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①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②集
体所有—集体使用;③集体所有—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3)林木所有权:①国家所有—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②集体
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③个人所有-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
(4)林木使用权:①国家所有—国有单位使用;②集体所有—集
体使用;③个人所以-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林权纠纷调处管辖
根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一)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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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省、市
(地区)所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国有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之间的争
议,分别由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处理;
(四)跨行政区域争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调处林权纠纷的方法与程序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1)当事人申请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2)立
案: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七个工作日
内审查,同意受理,书面答复;(3)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4)组织
调解、协商: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必须有二名办案人员参加,要
有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签名和盖组织调解章。(5)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决定: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处理决定书;(6)送达;(7)颁发林
权证;(8)执行处理决定;
3.林权纠纷处理
3.1仲裁解决;
3。2诉讼解决:先由人民政府对林权纠纷作出处理的决定;
不服以上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作为
行政诉讼案件;林地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原状。
林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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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
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依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林地或者临
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林地
并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
三十元的;毁坏林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
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造成古树名木毁坏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森林防火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
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单位。重点林区
和林区县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伍。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
期和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依法实行用火管制。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戒严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重点林区和林区县设立的森林公安局或者森林公安
分局,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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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7 21:20: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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