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
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函〔201某〕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
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
的一种行政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
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
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
核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
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
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
则。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
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
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100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
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有下列情
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
标任务的;
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
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自治区林
业厅研究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
每年4月底前下达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
种方法相结合。
指标考核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检
查考核。自治区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
再重复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
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
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组织对所辖县(市、区)
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
本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2月15
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一条自治区林业厅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自查情况和相
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考核,将考
核结果反馈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复核申请。
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自治区林
业厅完成复核工作后,将最终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
准由自治区林业厅制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公开通报,对考核
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调减该市次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将采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区域限批措施。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
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该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连
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实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的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
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
理。
第十六条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
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乡镇人民
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
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
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仁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发展好我市森林资源,按照《贵州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建立
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黔府办发电
【2022】17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方
针政策,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坚
持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高效完备的森林资源保
护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水平,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步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坚持
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坚持突出生态效益和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
持属地管理和惩防并重。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
利用森林资源,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齐备,管理高效的森
林生态体系和规范有序、集约经营、结构合理,富有合力的林业产业体系,
实现山川秀美、生态环境明显提高,使我市林业跨入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二)阶段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要
全面、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
指示,把林业工作作为建设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
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领导小组。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
签定责任书,并对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
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主要
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深化林业改革,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一是要深化以林业分类经
营为龙头的各项林业改革,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能体现林业特点
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融资的林
业投入机制,建立公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商品
林以市场融资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投入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
制度。加快林权证核发步伐和完善林权档案,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
权和经营权,延长林地承包或租赁年限,使经营者吃上“定心丸”。三是
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
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参与流转,鼓励大户经营以提高森林
经营水平。
(三)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加大《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
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适时开展“严打”专项
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
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林地、森林和野
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五、考核对象、内容及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办事处。
(二)目标任务及分值
详见《铜仁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附
后)。
(三)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率=办证采伐量+总森林采伐量。(总森林采
伐量包括无证采伐量)某100%。
2、征占用林地审核率=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
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某100%。
3、迹地更新率=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上年度积存迹地总
面积某100%。(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
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当年度形成迹地的更新
情况不列入计算)
4.森林火灾查处率=查处森林火灾数÷发生森林火灾数某100%。
5、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某1000‰。
(四)考核检查方法
1、先由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年度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自
查,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送市林业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进行检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量
化评分。
2、市人民政府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
奖惩。
(五)考核时间
各乡镇(办事处)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自查
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于每年1月2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
对各乡镇(办事处)进行检查考核。
(六)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分设优秀、
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
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
“优秀”等级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
评的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对连续二年考核为
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将进行行政问责,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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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7 21:2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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