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理调研报告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高,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所以写
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性。那么,如何写好报告呢?
以下是边肖收集的网络管理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你
会喜欢。
网络管理问题调查报告1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网的普
及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状,现就网
络管理相关问题报告如下:
首先,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流行的市场经济形式。
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监
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运营主体、监管网络运营行为和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是指网
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监管网络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网络不正
当竞争和网络欺诈。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
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
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包括
减轻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网络支付安全与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要求加强对网上市场的监管,要求严格准入网上市场主
体,并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注册经营
网站和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此外,要查处虚假广告、商
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犯消费者合法
权益等违法互联网活动。事实上,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一直
是在上述三个方面界定的。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
除了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目前的网络违法行为更多的与
广告、合同、不正当竞争有关。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无证
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存在监管是否到位的问题;二、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低
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和
域名冲突、非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通过超链接技术擅自
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诽谤他人商业信誉等。第三,网络商
业欺诈。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欺骗
外国消费者和经营者。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应明确界
定为“行为人承诺”原则。在实践中,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的违法行为更加突出。以假冒公司为例,互联网服务提供
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已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查程序,
从而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扮演被动的角,但无论如何,
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根据违法行
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禁令、警
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管理行为的监督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强制性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检查;三是根据举
报线索追查案件;第四,不定期短期集中整改。上述监管
手段已经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
网络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短时间内,变化速度较快。而且,
由于互联网上信息量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需要
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
处网络违法行为存在五大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管辖难以
确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但是,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界的限制。任何人只要
能上网,都可以浏览互联网;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有可
能看到违法的网络广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管
辖范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二是违法证据难以认定。查
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在线电子文档
可以随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网络证据的证明力存在
争议,电子证据容易被随意丢失或删除,当事人可以完全
否认违法事实。第三,难以到法律依据。网络管理行为
的特殊性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满足网络行为监管
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第四,违法责任难以追究。
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违法行为的主体没有披露真实的企
业地址和名称。所以,即使违法行为责任人有真实的地址
和姓名,但有的违法者离家很远,有的是皮包公司,行政
处罚执行起来极其困难。第五,执法难。主要包括:网络
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监控网络行为的软件设备,
靠人力监管网络违规简直是大海捞针,不现实。
5.解决网络违法行为,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法律法
规。工商部门现在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是市场准入和
信息网络安全,但不涉及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
但对于个别网络广告、网络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没有明
确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可以调整。因此,完善现有法律法
规,增加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内容势在必行。实践中有
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要逐步实现从工商部门直
接监管到行业自律的形式转变,但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网
络经营者来说,显然
显地缺乏自律的主动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最主要
的还是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确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
体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律必须强制
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无
论是网络欺诈行为还是其它网络违法行为,最后必然通过
互联网服务商来发布,如果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
有的监管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
者的监管是将网络市场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
的属地监管,根据目前实施的经济户口管理的经验来衡量,
是可行的。
网络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2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
网的普及方面,现依据工商行政治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
状,将涉及网络治理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
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
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
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
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
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
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
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
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
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
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
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
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
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
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
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
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
位的问题;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
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
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
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
誉等行为。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
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对网络
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
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
发布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发布内
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
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
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分别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
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
、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
括:一是强制性的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巡查;三是
根据举报线索追查个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
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
来说,违法的网络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较短,改头换面的速
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相当巨大,对网络信息的
过滤和分析都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工商
行政治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有五大难题:一是对违法
行为的管辖权确定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
商行政治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
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
界的限制,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浏览;
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可能看到违法网络广告。如何界
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是一大难题。二是对违法证
据确定难。查处违法网络行为要害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
络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对网上证据的
证实力存在争议,且电子证据易丢失或任意删除,当事人
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三是法律依据寻难。网
络经营行为的非凡性使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对网
络行为监管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四是违法责任
追究难。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违法行为主体并未披露真实
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因而对违法责任人即使有真实的地址
和名称,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
行政处罚执行极难。五是执法手段到位难。主要包括:对
网络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用于监控网络行为的软
件设备,只凭人力来进行大海捞针般的网络违法行为监管,
根本不现实。
五、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
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工商行政治理法
律法规,工商机关现适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
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条例》都是侧重于市场
准入和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对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
争等等没有涉及。而单独的网络广告、网络合同和不正当
竞争却没有明确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规可以调整。因此,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入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等内容,
是势在必行的。实践中有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要
逐步实现从工商部门直接监控为主到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形
态转变,但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网络经营者而言,明显地缺
乏自律的主动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最主要的还是
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确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体系。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律必须强制规定网
络经营者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无论是网
络欺诈行为还是其它网络违法行为,最后必然通过互联网
服务商来发布,假如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有的监
管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监
管是将网络市场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属地治理原则,
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属地监
管,根据目前实施的经济户口治理的经验来衡量,是可行
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16:1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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