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理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8 17:10: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张辉张高平冤案)

网络管理调研报告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高,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所以写

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性。那么,如何写好报告呢?

以下是边肖收集的网络管理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你

会喜欢。

网络管理问题调查报告1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网的普

及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状,现就网

络管理相关问题报告如下:

首先,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流行的市场经济形式。

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监

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运营主体、监管网络运营行为和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是指网

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监管网络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网络不正

当竞争和网络欺诈。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

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

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包括

减轻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网络支付安全与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要求加强对网上市场的监管,要求严格准入网上市场主

体,并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注册经营

网站和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此外,要查处虚假广告、商

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犯消费者合法

权益等违法互联网活动。事实上,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一直

是在上述三个方面界定的。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

除了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目前的网络违法行为更多的与

广告、合同、不正当竞争有关。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无证

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存在监管是否到位的问题;二、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低

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和

域名冲突、非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通过超链接技术擅自

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诽谤他人商业信誉等。第三,网络商

业欺诈。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欺骗

外国消费者和经营者。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应明确界

定为“行为人承诺”原则。在实践中,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的违法行为更加突出。以假冒公司为例,互联网服务提供

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已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查程序,

从而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扮演被动的角,但无论如何,

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根据违法行

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禁令、警

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管理行为的监督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强制性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检查;三是根据举

报线索追查案件;第四,不定期短期集中整改。上述监管

手段已经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

网络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短时间内,变化速度较快。而且,

由于互联网上信息量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需要

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

处网络违法行为存在五大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管辖难以

确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但是,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界的限制。任何人只要

能上网,都可以浏览互联网;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有可

能看到违法的网络广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管

辖范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二是违法证据难以认定。查

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在线电子文档

可以随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网络证据的证明力存在

争议,电子证据容易被随意丢失或删除,当事人可以完全

否认违法事实。第三,难以到法律依据。网络管理行为

的特殊性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满足网络行为监管

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第四,违法责任难以追究。

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违法行为的主体没有披露真实的企

业地址和名称。所以,即使违法行为责任人有真实的地址

和姓名,但有的违法者离家很远,有的是皮包公司,行政

处罚执行起来极其困难。第五,执法难。主要包括:网络

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监控网络行为的软件设备,

靠人力监管网络违规简直是大海捞针,不现实。

5.解决网络违法行为,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法律法

规。工商部门现在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是市场准入和

信息网络安全,但不涉及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

但对于个别网络广告、网络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没有明

确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可以调整。因此,完善现有法律法

规,增加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内容势在必行。实践中有

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要逐步实现从工商部门直

接监管到行业自律的形式转变,但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网

络经营者来说,显然

显地缺乏自律的主动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最主要

的还是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确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

体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律必须强制

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无

论是网络欺诈行为还是其它网络违法行为,最后必然通过

互联网服务商来发布,如果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

有的监管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

者的监管是将网络市场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

的属地监管,根据目前实施的经济户口管理的经验来衡量,

是可行的。

网络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2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家庭网络和局域

网的普及方面,现依据工商行政治理职能和互联网发展现

状,将涉及网络治理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

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

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

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

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

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

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

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

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

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

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

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

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

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

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

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

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

位的问题;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

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

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

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

誉等行为。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

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对网络

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

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

发布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发布内

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

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

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分别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

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

、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

括:一是强制性的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巡查;三是

根据举报线索追查个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

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

来说,违法的网络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较短,改头换面的速

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相当巨大,对网络信息的

过滤和分析都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工商

行政治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有五大难题:一是对违法

行为的管辖权确定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

商行政治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

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互联网不受时间、时间、国

界的限制,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浏览;

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都可能看到违法网络广告。如何界

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是一大难题。二是对违法证

据确定难。查处违法网络行为要害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

络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因此对网上证据的

证实力存在争议,且电子证据易丢失或任意删除,当事人

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三是法律依据寻难。网

络经营行为的非凡性使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对网

络行为监管的需要,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四是违法责任

追究难。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违法行为主体并未披露真实

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因而对违法责任人即使有真实的地址

和名称,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

行政处罚执行极难。五是执法手段到位难。主要包括:对

网络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用于监控网络行为的软

件设备,只凭人力来进行大海捞针般的网络违法行为监管,

根本不现实。

五、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

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工商行政治理法

律法规,工商机关现适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办法》

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条例》都是侧重于市场

准入和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对网络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

争等等没有涉及。而单独的网络广告、网络合同和不正当

竞争却没有明确的工商行政治理法律法规可以调整。因此,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入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等内容,

是势在必行的。实践中有一种说法是对网络行为的监管要

逐步实现从工商部门直接监控为主到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形

态转变,但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网络经营者而言,明显地缺

乏自律的主动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解决,最主要的还是

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确保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自律体系。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法律必须强制规定网

络经营者的义务,尤其是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无论是网

络欺诈行为还是其它网络违法行为,最后必然通过互联网

服务商来发布,假如后者没有必要的审查程序,所有的监

管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监

管是将网络市场正本清源的惟一方法。按照属地治理原则,

对互联网服务商的网络违法行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属地监

管,根据目前实施的经济户口治理的经验来衡量,是可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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