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作者:刘振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
摘要伴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逐渐从旧的模式迭代到新的
阶段,尤其是网络的出现和互联网的繁荣,更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也滋生了越
来越多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本文中作者欲通过梳理网络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逐
步颁布,同时搜罗多行业针对网络安全及监管的实名制举措,再对比近期国家对互联网新闻行
业的严格管控,形成个人对于以后网络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可行举措的设想。
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承担上网实名制
作者简介:刘振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1009-0592.2017.07.266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及行为表现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该网络是指将具有独立功能的很多计算机
系统通过通信线路和设备相连起来,以功能完整且可用的网络软件及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
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民侵权和网站侵权两种。
经粗略统计,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便是网站和网民对著作权、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著
作权方面的侵权表现为:一是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论坛等地方非法复
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二是网络使用者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进行交易、传
播,或者明知侵权仍然网上散布复制品;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设备,并鼓励用户上传以获取原作
使用权,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件后,仍拒绝删除或不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等。而个人隐私权的
侵犯表现为未经他人允许,将其知道的他人隐私或者个人资料在自己的主页上发布,或者登陆
公众可见网站等媒介传播。
二、网络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历程
2000年12月19日,为了准确公平地审理涉及网络上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国家依据已有
法律的规定,出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给予明确说明:网络服务商不可依靠网
络参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也不允许借助网络助力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责任对于著作权
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采取消除侵权后果,如果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侵权人在其平台
或者网络上的个人注册信息,没有正当理由则平台方不可拒绝提供,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应
法律法规追究网络或平台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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