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优秀7篇)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及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互联网上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检查;
四、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备案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变更信息;
五、在本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部门
备案;
六、根据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的实际情况,在安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机房管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巡视上报、用户登记、帐号使用和操作权限管
理等方面制定以下细则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一、校园网的安全运行和所有网络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由学校网络管理中
心负责。
二、网络管理中心机房要装置调温、调湿、稳压、接地、防雷、防火、防
盗等设备,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校园网设备运行情
况档案及网络设备账目,认真做好各项资料(软件)的记录、分类和妥善保存
工作。
三、除网络管理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校园网
后台管理端,不得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四、校园网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发布信息的学校
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校办公室审核备案,由网络管理中心从技术
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五、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
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校园网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六、为防范黑客攻击,校园网出口处应设置硬件防火墙。若遭到黑客攻
击,网络管理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七、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及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外来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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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使用经公安部门颁发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杀
毒软件检查、杀毒。
八、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
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情资料。
九、校园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
分不同的保密等级对学校各部门开放。
十、双休日、节假日,要有专人检查网络运行情况。
十一、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必须遵守国家公安部及省公安厅关于网络管理的
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
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
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
器。
十二、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2个
月。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
反动及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
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
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2、网络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全单位网络(包含局域网、广域网)的系统安
全性。
3、良好周密的日志审计以及细致的分析经常是预测攻击,定位攻击,以及
遭受攻击后追查攻击者的有力武器。应对网络设备运行状况、网络流量、用户
行为等进行日志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日期和时间、用户、事件类型、
事件是否成功等内容,对网络设备日志须保存三个月。
4、网络管理员察觉到网络处于被攻击状态后,应确定其身份,并对其发出
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网络犯罪,若对方不听劝告,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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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做善意阻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5、每月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主管人员提交当月值班及事件记录,并对系统记
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
6、网络设备策略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
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前需经过技术验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
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7、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漏洞扫描并进行分析、修复,网络设备软件存在的
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所以定期根据厂家提供的升级版本进行升级。
8、对于需要将计算机外联及接入的,需填写网络外联及准入申请表(附件
十、《网络外联及准入申请表》)。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1、目的
维护公司计算机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器及各个终端正常使用。
使网络资源充分安全共享,为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办公局域网络,业务局域网络、国大药房、国瑞药业、国
药物流的网络。
3、职责
3.1信息部
3.1.1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的技术支
持。
3.1.2系统管理岗负责公司网络系统数据的安全备份。
3.1.3其它岗位协助系统管理岗进行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
3.2各部门
3.2.1负责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
3.2.2负责各自部门数据的安全备份。
3.2.3负责及时通知信息部有关各自部门使用的计算机病毒发生情况及其
它安全隐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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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程序
4.1公司整体网络安全的规划、管理。
4.2网络安全信息的追踪,黑客、病毒的日常防护工作。
4.2.1每天至少一次上网浏览相关网站,下载最新病毒代码
4.2.2跟踪最新防病毒信息及其防杀方法,将其及时发布在公司内部网络
上。
4.2.3及时跟踪防火墙的软硬件升级信息。
4.3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网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4.3.1及时升级本公司网络的最新病毒代码。
4.3.2实时对各个工作终端进行病毒监测。
4.3.3及时将染病毒的工作终端逐一脱离网络。
4.3.4对染毒终端逐一进行全面查杀毒。
4.3.5及时对防火墙软硬件进行升级。
4.3.6建立日常病毒记录日志,记录病毒代码。(参见《病毒记录日志》)
4.4监督、检查、落实公司本部业务、国大药房、国瑞药业、国药物流的
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
4.5协助本部相关部门进行重要数据的定期备份。
4.6业务、办公网数据的交换和相关数据输入输出的`管理。
5、相关文件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6、记录
《病毒记录日志》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
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
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
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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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黄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
赌博、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
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或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条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
内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
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
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
政治问题和淫秽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
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
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
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
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
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七条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
发布信息,必须经局机关或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具体操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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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可参考“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和学校要确定一名行政人员为本单位(学校)网络安全责任
人,领导网管员(网管机构)做好本单位和学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
岗位责任制和机房管理制度。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现有各种网络
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
第九条单位和学校各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整个单位
和校园要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建立帐号登记管理制度,用户帐号只能专
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与城域网及单位和学校网络相连的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
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规范
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城域网及校园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
措施。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
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一)可向Internet公开的;
(二)可向本城域网公开的;
(三)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四)可向本单位公开的;
(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非法访问教育城域网及校园网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
交换机、路由器及其它相关设备;对教育城域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
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教育无关的网络服务;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教育城域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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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四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城域网及子网站网络安全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
进学院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
国家秘密;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与涉密文件、
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
团结;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淫秽、
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
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
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
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四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网络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负责本
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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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
训;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审核;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
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
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六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网络用户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分级管
理,分级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信息发布文责自
负、审核、登记制度;
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
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
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九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
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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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信息中心负责管
理,全面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网上资源专管共有。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学校网络信息
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
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学校网络信息中
心负责,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
设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
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
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
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七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
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校相关领导审核备案后,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从
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八条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学校网
络信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九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
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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