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13 04:24: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多生一胎多15天津贴)

煤矿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确保计算机

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网络系统,指分公司范围内由

计算机及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软件系统构成

的办公网络。

第三条分公司的信息网络为总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

系统的二级接入网络,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分公司范围内的各

使用部门。

第四条信息中心是分公司信息网络系统的主管部门,

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各部门负责本

部门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不属于分公司范围或与本网络无关的组织

或个人均不得使用本系统。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本系统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公

司和分公司的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公司的利益和公

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各部门在系统的使用中,有义务对所发现或发

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予以制止或

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举报。

第二章网络管理

第八条信息中心负责分公司局域网内各种办公网络

的接入与管理维护工作,各部门需要接入、移动或停用网络

的,必须先申请,经相关责任人审批后方可运行。

第九条各部门需办理入网申请时,应填写《计算机入

网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信息中心。

第十条信息中心主任对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计

算机入网申请表》进行审批。根据网络接入情况的不同分别

进行安排:

1、需入内网的,安排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办理相关入网

工作;

2、需入互联网的,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分公司经

理审核通过后,由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办理相关入网工作;

3、需入股份公司统一管理专网的,签署意见并报分公

司经理审核后,报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应按要求为申请部门

分配IP地址,并在《设备信息登记表》上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合理使用分配到的IP地址。对乱设

乱用他人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信息

中心将对其网络进行中断。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更改网络结构、利用无线网卡等设

备将本部门计算机接入矿WLA及其它无线网络。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无线路由器等设备将手机、平板电

脑等移动设备接入分公司局域网。

第十五条信息中心将通过相关专业软件、IP监控等办

法对各部门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信息化系统权限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系统软件授权内容指各种信息化系

统软件所有模块的操作权限。

第十七条信息化系统软件权限授权对象指分公司所

有信息化软件模块的操作人员及各部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分公司局域网内所有信息化系统软件权限

的管理工作由软件责任单位负责。软件权限的开通、变更、

备案等工作,由信息中心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各部门需对软件权限进行变更时,应按要求

填写《望云煤矿信息化系统权限管理使用表》,由本部门负

责人审核后报送软件权限管理部门负责人、信息中心主任审

核。信息中心主任安排网络管理员执行信息化系统账户的开

通或变更。

第二十条信息中心负责对开通帐户和变更帐户权限

情况做好备案,建立各种信息化平台帐户台帐。

第四章计算机软硬件及设施(含网络)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计算

机软硬件及设施(含网络)的管理、日常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软硬件及设施(含网络)发生故障

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修。故障消除后,维修人员应填写《计

算机软/硬件及设施(含网络)维修单》,并由各部门报修人

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由信息中心及各部门保存的计算机软/硬

件及设施(含网络)相关资料不得丢失,信息中心档案管理

人员及各部门计算机专责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先将保存资料

移交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部门、个人随意改动网络电缆线

路,拆装和破坏网络设施等;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打开主机

箱,进行各种硬件的拔插。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进行以上行为

时,应征得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任何部门不准随意转

让、互换计算机配件及其外部设备。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工作人员下班后应关闭电脑并切断

电源,如遇雷雨天气,各部门应及时关闭电脑,并切断电源。

否则,电脑及附属设备遭受雷击损坏的由本部门自行负责维

修。

第五章内部网站(电子屏)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七条分(电子屏)以宣传企业文化、

树立企业形象、推广管理经验为宗旨,主要任务是宣传分公

司政策法规,发布各类服务信息、新闻,为企业和公众及时

提供良好的信息宣传服务。

第二十八条分(电子屏)信息发布的形式包

括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息中心负责分(电子屏)的技

术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网站各栏目发布内容由栏目责任单

位负责收集、整理,及时发送。

第三十条各栏目责任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部

门信息的搜集、整理、编辑、和校验工作,确保网站(电子

屏)信息安全、真实、及时、准确。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责任人应对发布信息严格审核,审

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发布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2、发布信息与分公司主导思想是否一致、对外发布的

时间是否适宜。

3、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分(电子屏)发布的信息必须严

格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需要在内部网站各栏目、电子屏上

发布电子信息时,填写《信息发布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

人审核后报信息中心;若属重要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签。

第三十三条信息中心主任审阅《信息发布申请单》,

主要关注发布信息是否为重要信息、重要信息的发布是否得

到相关领导审批,并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性质,确定信息发布

方式和发布栏目,安排本部门

工作人员进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发布图片、FLASH、音频、视频等多媒体

资料时,需将发布资料的名称、内容、用途等填写清楚,然

后填写《信息发布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核。如多媒体资

料需进行剪辑处理的,应先处理后审核。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如需对网站栏目或版块进行变动

时,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信息中心主任同意后请示分

管领导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分(电子屏)转载其他媒体信息

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免引起版权纠纷。

第三十七条信息中心负责对分所发布的信

息情况进行统计、公示、考核。

第六章机房数据拷贝管理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机房数据的拷贝、转移、备份、管

理等工作由信息中心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机房数据指机房服务器内安装的各种信

息化应用软件所涉及数据。

第四十条机房数据分为一般数据与重要数据。重要数

据指涉及企业内部机密文件、各种报表、信息化软件代码等

文件。

第四十一条机房服务器内各种数据应严格管理。禁止

泄露、外借和转移各种数据信息。

第四十二条信息中心应严格执行数据拷贝审批程序。

1、各部门如需拷贝数据时,应先填写《望云煤矿分公

司机房数据拷贝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数据相关部门负

责人、信息中心主任审核。

2、如涉及数据为重要数据时,应报信息中心分管领导

审批。

第四十三条拷贝数据完毕后,网络管理员应对《望云

煤矿分公司机房数据拷贝审批表》进行归档。并认真填写《信

息中心逐日值班记录表》做好记录。

第七章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

第四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

病毒的行为:

1、下载或编制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其它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分公司计算机信

息网络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四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

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接入计算机设备及媒体时,

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方可入网运行。

第四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接受信息中心对计

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

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由公司或我分公司统一安装的防治计算

机病毒的软件,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卸载、阻止或破

坏。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义务对所使用计算机

(含网络)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

和数据破坏等事故1小时之内向信息中心报告。

第八章信息安全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安全责任人,

负责本部门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

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主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的;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

企业利益,破坏企业形象的;

4、宣扬封建迷信、情、赌博、暴力、凶杀,教唆犯

罪的;

5、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6、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分公司规章制度的。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所发布的一切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凡因虚假、反动、情等内容而引发

的一切后果由发布者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章惩处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必须对违规使用计算机、配套设备

和网络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者,分公司将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警告;

2、考核;

3、行政处分;

4、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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