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视线
DOI:10.19699/2096-0298.2019.07.079
Finance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研究
西北政法大学陈子鸿
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进步下的新型金融业态,存在两大类主要风险即基于技术层面的特有风险和传统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至摘要:
今仍存在法律法规滞后,监管不协调,技术手段落后,监管力度难以把握等问题。借鉴美英两国监管经验,以监管制度及法律法规为支
撑;从监管主体、信息控制和优化与保护机制三个层面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改进体系,将有助于完善我国互联网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健
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监管框架关键词:
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298(2019)04(a)-079-03中图分类号:
1互联网金融概述
1.1互联网金融定义及范畴
由谢平和邹传伟教授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中》首次定
义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为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亦不同于资
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综合目前各方观点,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利用互联
网信息及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转移、投资和理财等功能的
组合体。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类在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界
定,但其内容基本相似,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模式:(1)传统金融互联
网领域的扩展创新,指结合互联网本身特性,实现传统金融在广度
等方面的延伸,如网上银行的推广、电子银行、网络证券、APP软件
等。(2)互联网小微金融模式,指与传统金融业务不同,将互联网思
维与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务,创新出为分散投资者参与投融资的平
台。主要包含P2P借贷,网络众筹等。(3)互联网金融服务,指根据金
融业务需要,引入的相关互联网平台,提供更方便的线上服务。主
要包含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如余额宝,E家保
险,中民保险等。
1.2互联网金融风险
1.2.1互联网金融基于技术层面的特有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发展而产生的新金融,技
术风险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特有的风险之一。技术风险主要指计算
机技术缺失、落后及互联网工具漏洞所造成的风险,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工具及软件漏洞。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工
具、软件、平台的依赖性极强,虽然目前绝大多数软件系统存在防
火墙和防御体系,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仍存在较高被攻克
的风险,进而可能导致严重的信息泄露、信息篡改,系统瘫痪等问
题。如《移动互联网金融APP信息安全现状白皮书》指出,现存部分
APP存在加密算法误用、加密协议现实不正确、不完整等情况,易
造成信息篡改,信息盗用。二是指相关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发生直接
因互联网技术有相对较高的复杂性,相比传统金
损失或间接损失,
融更易导致操作失误的发生。三是由信息缺失,信息伪造导致损失
的风险。互联网平台的大部分业务借助互联网工具进行,没有柜台
式面对面的信息核查。一方面增加了机构主体所得信息虚假,信息
缺失的概率;另一方面使信息伪造更加便捷。因此,许多公司机构
的客户信息质量较差,易导致对客户判断不准确,信息传达不到位
等诸多问题。
1.2.2互联网金融基于传统金融层面的相关风险
(1)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各交易者拥有的信
息不同。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高虚拟性、模糊性和分散性,且在
信息体系尚未完善的条件下,交易信息确认其真实可信的难度更
大,导致信息优势一方促使利益分配不均衡,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及
逆向选择。如众贷网信息审核不到位,其下一个300万融资项目为
发现已是第三次抵押,造成其资金难以追回,最终宣布破产。
(2)流动性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具有高周转,流量大,联动
性强等特征;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风险保障金不足,杠杆比
例过高等情况;最后,其存在较高挤兑风险隐患。挤兑风险即在短
时间内资金集中取现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强时效性,收益下
降或市场恐慌等因素更易传播出现挤兑风险。综上其相较传统金
融更易发生资金链断裂,爆发流动性风险。
(3)长尾风险。长尾定律原指主流市场外满足差异化需求的利
基产品其总体份额可与主流市场相同。基于互金行业的长尾风险
指因交易对象的差异性、分散性、个体数量庞大而导致的风险。互
联网金融产品主要为普惠性的利基产品,主要交易对象为尾部的
一般投资者,其中大部分客户为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体,其金融
知识相对匮乏,对金融风险的衡量、辨识能力较差,在交易中常常
处于弱势地位,易发生盲目投资、欺诈等现象。且监管成本,执法成
本较大,使全体社会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
(4)资金安全风险。互金行业中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服务
内容中会包含以平台形式吸收大量分散的客户资金行为。聚集的
资金规模较大,存放分散,可能产生一系列资金安全风险。一是可
能发生备付金被挪用,用于购买高风险投资产品的情况;二是第三
进行犯罪等违法行为;三是客户备
方支付机构运用自身便利,
付金分散存放,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但由于执法不完善仍
存在如浙江易士企业挪用备付金等事件的发生。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历程及现存问题
2.1当今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2.1.1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滞后、不完善
第一,虽然我国出台了《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
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等工作方案,但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
金的法律。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极高的创新强度,金融监管法律
法规确立和调整速度存在必然的相对滞后性,导致法律法规难以
跟上其创新步伐,致使大量监管空白和漏洞出现。第二,因在市场
准入、信息核实、经营方式,监管对象、主体等要素极大的超出了传
统法律发给的覆盖范畴,在未对传统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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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证金都有清晰的要求。
2.2.2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英国在信息披露层面更为具体、详细,如英国对网络借贷中的
利率、期限、相关费率、违约率等细节内容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
定。英国对互金行业同样采取审慎监管的原则,英国监管的特点体
现在强行业自律上。英国最先成立了世界上首个P2P行业协会,随后
又陆续出现众筹协会等。英国自律性组织负责规定一部分行业标
准和行业规则,利用行业内积累的经验和判断解决政府法律法条
难以明确规定的部分,对行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引导规范作用,行业
自律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监管。
直接将传统法律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会导致许多不协调问题突
出。第三,法律监管效力不高,内容较笼统。至今互联网金融行业出
台的大多是办法或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高,监管效果不
明显。
2.1.2多头监管导致的责任不明、责任推诿,监管不协调
互联网金融有显著的跨界混业属性,我国针对互金行业采取
多头分业模式进行监管。虽然国务院确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
席会议制度,但会议只承担金融监管协调职责并没有决策权,其功
能和作用上极为有限。因此存在监管不协调,众多问题难以统一界
定,部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等问题,易产生
相互推诿的风险。监管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2.1.3监管技术手段落后
互联网金融因其行业特性,使其包含各类非规范化的创新服
务模式和数量众多且分散化极强的客户体。传统监管技术手段
应用于互联网行业成本过大,与互联网金融技术相匹配的高科技
及监管手段缺失。缺少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降低监管成
本、提升效率的手段。
2.1.4征信体系,信息保护、披露制度不完善
首先,我国互金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较为薄弱,虽然相关监管征
求意见稿出台,自律行业颁布信息披露细则,加快了信息披露进程。
但我国互联网信息采集和风险分析数据库仍未建立,金融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