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文】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08 01:28: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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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

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

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

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

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

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

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RR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

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

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

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

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

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

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

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

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

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

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

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

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

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

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

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

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约了交

易成本。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机构网贷和P2P网贷。

机构网贷参与主体主要是信贷服务提供方和借款方,服务提供方既有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国

有银行,也有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的小微金融、京东供应链融资

等。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后者合法性来自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公信力,同时兼具自身独特的

业务优势:海量的客户资源和借款方的行为痕迹累积数据。两者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迅速扩

展市场份额,而且可以方便地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级。

P2P网贷与机构网贷区别较大,这种模式的参与主体主要由三方构成,即借款方、贷款方和

网贷中介平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借款方(往往是个人)在网贷中介平台发布借款申请,

网贷中介平台负责借款方信用资格的审查,最后通过网上竞价或招标等方式,吸引贷款方(既

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小型贷款公司)完成贷款。目前P2P网贷主流的运营模式包括传统

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传统P2P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往往是“一对一”或“一对多”,

即一个或多个贷款方将资金借给一个借款方,借贷过程中只存在资金的流转,双方借贷关系

明确,比如“有利网”;而债券转让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往往是“多对多”,即在网贷中介

平台的运作下,将单一借款方的请求分割成若干债权出售给贷款方,同时允许贷款方对债权

进行转让,这种机制虽然可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并提供良好的资产流动性,但实质上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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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真正的借贷关系,并引入的风险。P2P网贷合同到期后,贷款方可以获取较高的

利息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当的风险;网贷中介平台收取中介费用,往往要负责借款方债

务的催收工作。综合来看,P2P网贷本质上还脱离不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互联网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销售金融服务和互联网理财产品,

如基金、保险、期货及其他种类的理财产品等。与传统理财模式区别在于,互联网理财模式

由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进行深度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理财产品的运营,电商平台提供技术支

撑、潜在的客户和企业品牌的声誉作为信用担保,通过较高的收益率,吸引用户购买。该

模式优势在于,既可以方便地在互联网上进行购买和赎回,又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产品

的收益情况。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产品为例,用户可以在支付宝网站内方便地购买余额宝

基金产品,在随时可以赎回的同时,还保证了较高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能随时用于消

费支付,因此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最早崭露头角的金融业务模式,最初用于电子商

务网站的商品支付。在传统的支付业务中,线下用户资金的转移往往都是通过银行间特殊的

支付网络来完成,如中国银联的转接网络,而第三方支付则将这一过程转移到了互联网上,

而支付网络的提供方则转变为拥有国家合法支付牌照的互联网支付企业。目前,第三方支付

的应用领域已从最初网上交易的支付、转账,拓展为线上线下全方位的用户生活服务支付支

持,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转账付款、缴费、充值、代付等。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突破

百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等。

创意众筹模式。创意众筹模式指创意的发起方在众筹网站上发布自身的创意项目或产品,并

以公众捐助方式募集实现创意项目或产品资金的模式。该模式中,公众对于资金的捐助完全

是出于对创意的认可和喜爱,公开募集资金一般数额较小,而创意方无须转让自身股权,也

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只是最终产品需交付给捐款的公众作为回报。在国外,该模式公众的

接受度较高,但国内认可度较低。从国内实践来看,这种模式从最初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

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全新的创意预购消费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淘梦网。

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相互融合的创新产物,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传

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

贷,它们既不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复制,也不是天马行空的创意产业,而是以满足公众对于金

融业务的强烈需求为基础,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线,贯穿信贷、理财、生活服务、保险等众多

业务领域的综合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其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开辟了网络金融新渠道。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多样化、便捷的资金支付渠道和信贷渠道,

创新性地通过与电商平台深入合作,拓展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应用体现在理财产品

和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第二,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成为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既为金融分析积累了海

量数据,又为风险征信评估和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阿里小贷中的卖家信用

评级应用就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第三,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技术手段,让金融业务的需求双方更有

效率地进行组织和匹配,降低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提高资金的流通效率,引导金融行业“去

中心化”改革,让公众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不必完全依赖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监管,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亟需完善。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

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于法规和监管的规避性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

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也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挑战。其中,尤以互联网信贷

监管缺失问题最为严重。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信贷业务尚未出台明确的法规,因此目前

该业务实质处于法律的灰地带,而借贷运作模式中让人眼花缭乱的债权运作行为,让法律

对其借贷行为的界定极为困难。更加严重的是,由于没有监管机构明确对其的监管职责,既

无法对从业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没法对其资金安全进行监督,而该行业中行业自律规范

也远远未成形,短短一年时间,已经发生了多起互联网信贷平台“”和“携款潜逃”

事件,给互联网信贷的声誉带来极坏影响。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更高,融资模式不规范,征信体系不完备,存在风险。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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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系统性风险被进一步放大。首先,

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大多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其经

营合法性尚待官方认证。目前,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的角主要分两种:借贷中介和资金

平台。作为借贷中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主要通过其网络平台的招标完成借方和贷方

的匹配,但其本身既不具备资金监管资格,又无法对贷方的还款做出有效担保;作为资金平

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一方面对借方进行放贷,另一方面将自身债权分割成若干部分

对公众进行出售,同时完成吸收存款的过程,这与人民银行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基本相符。

这种利用资金和债权交错配比的业务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当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

债权,就会使其演变为。其次,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

惩戒机制。由于民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本身对借款人真正的信

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资质审查,容易导致信贷坏账率高,债务追偿困难

等问题。

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过度宣传和美化问题,风险披露相对不足。目前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

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使用不当的宣传用语,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

对产品风险问题避而不谈。部分互联网公司甚至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一方面标榜自身产

品的收益高于对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贴”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

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方式显然为互联网

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象。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首先,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互联网金融当前首

要问题就是缺少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RR年曾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

的通知》,指出互联网信贷平台具有大量的潜在风险隐患,包括影响宏观调控、演变非法金

融机构、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监管困难等,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去规范和引导互

联网信贷行业的发展。如果继续放任将导致其系统性风险高发,届时监管将难上加难,因此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和紧迫,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

融的监督部门及其相应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

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

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信

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资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风险的连

带担保责任。

其次,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及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与业

务类型复杂多变,需区分不同的监管部门。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监管范围和协同监管。目

前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银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监管,而某些

互联网信贷平台依赖于当地的执法部门监管。因此,国家要建立统一监管和分层分类型监管

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范围,统一由主要的

监管部门来进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分层和分级管理规划,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

策,并逐步拓展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二是要针对其层出不穷的业务模式和政策规

避手段,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地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尤其是经常涌现的资金安

全、期限错配等问题,细化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并最终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

测和预警机制;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从业资质审

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于“无资质、无牌照”的违规经营主体进行依法取缔

和处罚。

再次,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主体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而行业联合会和行业带头人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

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20RR年12月,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了《上海网

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自律标准》,作为国内首个互联网信

贷行业自律标准,其中针对运营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经营规范、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消

费者权益保护都表达了明确意见,具有指导性意义。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进行梳理和规范,对存在较多风险和严重漏洞的业务模式进行限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

业制度规范,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即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监管,网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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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挪用;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即设置企业风险保证金比例,以及由独立担保

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债权流转拆分监

督制度,即对网贷平台对债权的流转和拆分进行监督,防止期限错配,出售空头债务。

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互联网金融行业

配套征信系统缺失,大量征信工作通过传统的线下审查来完成,如通过电话、身份户口信息、

工作收入证明等进行贷方审查,审查力度较差,对还款能力难以进行有效评估,直接导致互

联网信贷坏账率居高不下,而线下追偿效果有限,最后只能造成消费者的资金损失。因此应

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

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加强

对于公众的互联网金融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

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上面是一篇完整的论文,下面的是零散资料。

一、选题背景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

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

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

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

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

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

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1]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

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

电子商务等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

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信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已经越来越不容忽视。

某一个新事件的发生或者是网络上对某支股票的热议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金融实践者们

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影响着股市变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场中,传统的金融市场的

影响因素同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

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近年来,我国互联网

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

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

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

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数额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RR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RR〕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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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

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

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

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

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

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

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

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RR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RR]254号,

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

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

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

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

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RR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

业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

风险以及庞氏。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

在20RR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

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

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RR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

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办发[20RR]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

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

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

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

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

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

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

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RR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

知》(文市发〔20RR〕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

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

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RR年7月20日,

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

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RR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RR〕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

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

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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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RR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RR年被废止。

20RR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RR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

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

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

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

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

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

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RR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

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RR〕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

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RR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

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RR]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

了风险提示。此外,20RR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

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

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

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

相关领域的监管。

网络保险

网络保险,也称网上保险或者网销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

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

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网络保险主要有两种大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

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

具体包括:保险公司自行开辟的保险网销通道、保险公司在第三方综合网上购物平台的保险

店铺、独立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专门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威胁

前景令人兴奋,但从现有的业态来看,保险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路径还主要停留在渠道上。

很多从业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尚未完全理顺,还没有到较成熟的运作模式,

与既有渠道亦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在产品设计、客服和理赔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地顺应互

联网消费体的特性。

在互联网人士看来,如果能从一种社会现象挖掘出其背后的数据结构,运用想象力和逻辑思

维,将数据结构整合成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便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

监管

20RR年8月,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专

业网络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提出了一些特别要求。监管措施将视试点进程逐步完善。

一是消费者保护。电子保单应实现条款通俗解释和网络动态演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

择权;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服务标准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是信息安全。具有通过网络实现业务全流程的核心业务系统;如采取租用公共云的技术模

式,应确保其数据存储于逻辑上完全独立的存储设备;核心业务系统应达到保监会所要求的

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一类以上。

三是公平竞争。具有完善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外包业务的风险源;合理使用股东

单位的公共平台资源,不得采取排他性协议等妨碍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9]

20RR年2月,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20RR年将密切关注大

数据和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保险业转型升级。而在会前一天,

中国保监会专门印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为保监会下属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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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工。

按照方案要求,保监会将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和标准、经营行为的规范、网络客户合法利益

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的分类,并将具体任务明确下放到保监会下属各机构。如根据

保险机构网络保险经营情况、相关案件和举报投诉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由消保局、产险部、

寿险部、中介部、统信部、稽查局分工负责。

参考资料

“三马”做保险:大数据时代的金融变革.凤凰财经[引用日期20RR-02-22].

全国政协常委李克穆:让网络保险健康成长.中国政协[引用日期20RR-02-22].

网络保险监管提上日程.搜狐[引用日期20RR-02-22].

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

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

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简单来说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

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

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控制法规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

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

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

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

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

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

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

证数据。

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

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银行应与客户约定,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

制:

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

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银行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

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

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

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应在境内完成。

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披露。

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

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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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R),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

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

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

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

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

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

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

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

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

——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

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

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

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

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

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

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

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

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

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

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

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

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

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

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

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

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中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随着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

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

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

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

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中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

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

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

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

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中国网络环境相对欧

美而言比较差,且中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

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

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1999年初,各商业

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中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

IC卡在中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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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RR年

中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

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

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RR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

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中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

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中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

因此中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

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

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

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

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学校电子货币系统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

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

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

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

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

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

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

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

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

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

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

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

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

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

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

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

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

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

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

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

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

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

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

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

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

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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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

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

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

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正在运行

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

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

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

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

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

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

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

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

务系统,寻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

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

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

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

的发展。

网络贷款

网上贷款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

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

上高效的完成。与之相应的,一批网上贷款平台的兴起,也为网上贷款的普及与推广做出了

很大的贡献。

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

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

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

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

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

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的情形。

网络贷款应警惕的几点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众所周知的问题,尤其遇上银行信贷紧缩,融资之路更是难上加难。在这

种大环境下,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网络贷款”的名义,利用中小企业主求款心切、放松警惕、

甚至饥不择食的心理特点,谎称“无须抵押、无须担保”等,精心布局,引君入瓮,给中小企

业造成巨大损失。

骗子如何精明,也总有共通之处。投融界总结各方资料,为您整理几个注意点,希望有

所参考。

1、开设网站,打着专业公司的旗号

这类网站往往打着“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有时网站上还会出现“全国各地均

有代办处”的字样,目的就是为了包装自身进一步骗取中小企业主的信任。但是仔细观察这

类网站,就会发现他们一般不留座机和地址,只有手机或者QQ,即使留有地址也禁不起细

查。

2、“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

在许多的“网络贷款”中,往往会出现“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等极具诱惑性的标

语。这些标语极其精准地切中了广大急需资金的企业主及个人的要害,一般来说,项目方在

寻求正规贷款途径而遭拒的原因往往是没有良好的抵押资产或担保。在这类中,中小企

业主一旦上钩,便被要求“因为无须担保、无须抵押”所以贷款前要先缴纳一定手续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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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有些甚至要求事先缴纳一定期限的利息。

3、假扮正规机构

有一些骗子公司高度仿照知名贷款机构网站,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这些冒牌网站的页面往往

和正规贷款机构网站相似,其域名和正规贷款机构网站只差一两个字。广大项目方在查询时

需更加细心。

4、网络转账

在网络转账中,行骗者会声称款项需要中间账户中转,然后让中小企业主在一个伪造的

银行网站或者动过手脚的网站上输入银行账号及密码,以骗取中小企业主账号内的资金。[1]

法律规定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

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

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

投融界:小微企业应警惕“网络贷款”.投融界.20RR年09月10日[引用日期20RR-11-20].

网络证券

网络证券亦称网上证券,是电子商务条件下的证券业务的创新,网上证券服务是证券业以因

特网等信息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网上证券包括有偿证券投资资讯

(国内外经济信息、政府政策、证券行情)、网上证券投资顾问、股票网上发行、买卖与推

广等多种投资理财服务。

网上证券交易具有一般证券交易所有的风险外,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

险:

1、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使

投资者不能正常进行委托的风险。

2、由于电脑病毒、黑客侵入、硬件设备故障的影响,可能导致行情和委托指令出现中断、

停顿、延迟和错误,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网上证券委托或发生错误交易的风险。

3、在互联网上进行证券委托,存在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被仿冒的风险。

4、由于投资者不慎将股东帐号、交易密码或身份识别(CA)证书文件遗失,存在发生违背投

资者意愿委托的风险。

5、由于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网上证券委托,被委托人违背投资者意愿买卖证券或提取资金

的风险。

6、互联网发布的证券行情信息及其它证券信息由于传输速度的原因可能滞后或可能出现错

误或误导,投资者据此操作造成损失的风险。

7、互联网发布的金融证券信息,仅代表个别人士或机构的意见,仅供参考,据此操作可能

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

8、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出现中断、停顿

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得网上证券委托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造成网上

证券委托的用户无法及时进入交易系统,无法查看行情而影响交易造成损失。

9、由于相关政策变化,网上证券委托规则、委托软件和委托办法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

10、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委托或发生错误交易的风险。

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InternetbankorE-bank),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

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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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提及网上银行,更多

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从网

上的转移,其他服务方式和内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又产生了全

新的业务品种。

优势

1:全面实现无纸化交易。

以前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大部分被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所代替;原有的纸币被电子

货币,即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所代替;原有纸质文件的邮寄变为通过数据通信

网络进行传送。

2:服务方便、快捷、高效、可靠。

通过网络银行,用户可以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全方位服务。任何需要的时候使

用网络银行的服务,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即实现3A服务(AnRwhere,AnRhow,AnRtime)。

3:经营成本低廉。

网络银行采用了虚拟现实信息处理技术,网络银行可以在保证原有的业务量不降低的前提下,

减少营业点的数量。

网银相关漫画

4:简单易用。

网上E-mail通信方式也非常灵活方便,便于客户与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内部的沟通。

网上银行业务有许多优势。

一是大大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有效提高银行盈利能力。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主要利用公共网络资源,不需设置物理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减少了

人员费用,提高了银行后台系统的效率。

二是无时空限制,有利于扩大客户体。

09网银用户统计

网上银行业务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具有3A特点,即能在任何时候

(AnRtime)、任何地方(AnRwhere)、以任何方式(AnRhow)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既

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质客户,又能主动扩大客户,开辟新的利润来源。

三是有利于服务创新,向客户提供多种类、个性化服务。

通过银行营业网点销售保险、证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主要是由于一般

的营业网点难以为客户提供详细的、低成本的信息咨询服务。利用互联网和银行支付系统,

容易满足客户咨询、购买和交易多种金融产品的需求,客户除办理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很方

便地进行网上买卖股票债券等,网上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合适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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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自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上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诞生以来,全球银行业在电子化道路

上开始了爆发式的飞跃。网上银行在我国获得了迅速发展。1996年,我国只有一家银行通

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到20RR年底,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的中资银行占中国

现有各类银行的27%。网上银行以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的前景,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在

我国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时间短、制度不完善及应对措施不足,网上银行依然存在不少问

题,发展道路依然漫长。

一、现状:网上银行生意火,发展势头猛

我国网上银行多集中在沿海地区,长江沿岸的大城市,比如上海、北京、广州、武汉、南京

等城市,服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加,服务方式由以前的单一化、简单化到多元化、复杂

化。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国的网上银行的发展也得到国际的好评,但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

家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发展环境设施不够完善,银行业务纵深和宽度都还有限,受信息

基础设施规模小、网络设备的终端和程度失去平衡、现代支付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

健全等。我国网络银行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具有较高的普及率。截至20RR年底,我国网

上银行业务已高达72.6万亿元;其中企业用户约为74万户,交易额达70万亿元人民币;

个人用户达到3460万户,交易额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尽管如此,网上银行用户占我国总

人口的比例还不到4%,客户体规模依然不大。受体制束缚和传统业务规范的制约,网上

银行的业务功能还比较单一,大多数已开通的服务仅有网上查询和代缴费用等,很容易受到

本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的制约,很难突破传统的业务种类,难以发挥网上银行超越时间和空

间障碍的优势,推进的速度和效果也不像预料及期望的那样好,投入产出比不够协调,网上

银行装饰门面现象还客观存在,很多网上银行发展很不合理。

二、问题:6大问题困扰发展风险大

与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相比,中国的网上银行明显滞后。究其原因,是因为存在6大问题:

1.法规滞后。网上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

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

2.安全隐患。尽管各家网站均采取了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安全措施,但对于超级“黑客”来说,

仍存在防不胜防的问题。由于缺乏业务的广泛性和流程的规范性,网络银行面临着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客户对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及个人隐私

权的保护持怀疑态度。

3.技术风险。网络银行业务的高技术性、无纸化和瞬时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要高于

实体银行业务的风险,而技术风险又是网络银行风险的核心内容,也是金融机构和广大客户

最为关注的问题。它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机密、电子通信的安全、

交易和其他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特别是在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等,以及一些主观方面

造成的安全技术隐患。

4.产品匮乏。中国网络银行的业务匮乏,没有发挥对银行业务的重组和再造功能。

5.支付不力。针对B2B的大额支付,20RR年还维持着“网上订购,网下支付”的局面,而B2B

交易一般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

三、措施:手段单一,监管尚存诸多真空

从情况来看,国外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形成了美国和欧洲两种模式。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基本上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来进行的、因而在监

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我国的网络

银行同电子商务、商业网站的发展相似,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出现并不断

演进,带有浓厚的自发性。管理部门面对快速变化的情况,不得不对出台新的管理措施持慎

重的态度,导致对网络银行的管理规则仍然较少。管理体系也还不明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

来看。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有以下几个难点:

1.银行竞争力与监管抑制。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我国国内监

管的竞争力,如果从一开始就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虽然可能有效地降低网络银

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会对网络银行的演进与变化,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起

到一定的抑制作用。2.银行创新与标准统一。监管的“公平性”要求被监管者应该遵守同一规

范和标准,但是由于各个网络银行本身发展方向和阶段的差异。强行执行某一规范,一方面

会使一些网络银行丧失创新的主动性和热情,另一方面自然加大了竞争者的进入成本,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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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的减弱。

3.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确定某一规范和标准的另一个问题,是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社会

监管成本或无效监管。前者是指,如果这一规范或标准被事后证明是不适用的,不仅银行业

要花费巨大的重置成本,而且会丧失千载难逢的发展机会。无效监管则是指,某些规则由于

缺乏可操作性,出现“有法难依”,其效果有时比“无法可依”还要差。

4.国内银行保护与社会福利损失。网络银行的模糊疆界和相对较低的转移成本,使监管也形

成了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据有关统计研究,网络银行中的资金和客户,都会向“软”规则的地

区或国家迁移(Ernest,1997)。侧重于保护本国的监管政策,会造成社会资源和福利的损失。

这些问题的存在,迫使监管当局不得不慎重考虑监管的策略和程序,但却不等于放弃监管。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对网络银行进行适当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四、对策:网上银行应建立准入制度

解决网络银行发展中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我国应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准入制度。网上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

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

优势国家的准入制度,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网上银行法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

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相联系的,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合同法、国际税收法、电子商务立法、

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其次,加大银行信息系统基础建设投入。鉴于我国银行网络化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

因此,要加大对银行网络化信息系统的基础建设,只有银行的信息高速公路建好了,银行的

知识资源才能充分利用,才能为适应未来网上银行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政府和商业银行共

同协调。20RR年6月29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进行了挂牌和开通仪式,这为建立规范统一、

布局合理的全国安全认证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专门负责为金融业的各种认证需要提供证书服务,包括电子商务、网上银

行、支付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交易基础和建立彼此信任的

机制。但可发放数字证书的除此之外,各大银行也自建了认证中心,为自己的客户发放证书。

但各银行所颁发的数字证书互不通用,导致了同一个用户在不同的网上银行开户,就需要拥

有多个数字证书,同时为多个数字证书交付年费,这让用户退避三舍。

再次,大力兴建央行监管信息网络,随着安全技术和认证机制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服务

的发展无疑给中央银行监管和金融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老的监管方式和程序已很难再适用

于新型的金融业务,现行的金融立法也阻碍或限制着新型业务的发展。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模

式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变革,中央银行监管模式也将随之改变。

参考资料

.兴业银行启动钱大掌柜,开响银行系互联网金融序幕.中华网财经.20RR-1-3[引

用日期20RR-02-27].

MoneRbookers.MoneRbookers[引用日期20RR-01-30].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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