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11-07 23:49: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富士康跳楼门)

中国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

梁硕律师专利代理人

中国互联网发展十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制体系。面对

日益猖獗的侵权问题和不断深化的矛盾,立法需求日益高涨。

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归纳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

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国家保护能够识

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

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三、网络服务提供者

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

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

提供。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九、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

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

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

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十一、对有违反本决

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

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

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

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

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

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

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

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1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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