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21:15: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外地买车本地上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

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的建设、运营、保护

和应用以及网络安全的监测和处理。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应用、科

学发展、依法处理、保障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

互通,鼓励网络技能创新和运用,支持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建立健全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庇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战略,了解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

1

要求和重要目的,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义务和方法。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和应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入侵、

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非法和违法网络活动,保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

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敦促传播不雅

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程度,

形成全社会参与提高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能和标准研发、打击

网络违法行为等国际交流与合作。敦促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

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络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

关监测处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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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网络安全防护和监控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安全防护和监控的职责,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

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执行网络安全防护任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

监督,承担社会义务。

第十条在建设和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要求,采用巧妙的方法和其

他必要的方法,确保网络安全和持续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防范网络违法活动,保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

络安全行为规范,引领会员增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网络安全防护程

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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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网络使用权,促

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程度,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

服务,依法保障网络信息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个人和组织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

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迫害网络安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名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网络信息、电信、公安等部门举

报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

本部门责任的,应及时移交有处置权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的支持和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规模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和适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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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与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产品、服务、运行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制

定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统筹兼顾,

加大投入,稳定网络安全技能重点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能研

究、开发和利用,推广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庇护网络技能知

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能创新

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相关企事

业单位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和应用技能,促进公共

数据资源开放,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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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网络安全管理方式创新,应用新型网络技能,提升网络

安全防护等级。

第十九条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宣

传教育,领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媒体应该有针对性地为社会宣传和教授网络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学培训机构开

展网络安全相关教学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

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庇护制度。网络运营商应根据

网络安全等级庇护系统的要求,实施以下安全庇护任务,以保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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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等待,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或篡

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处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落实网络安全庇护义务;

(二)采用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侵害网络安全

行为的技能和方法;

(三)采用监控、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和方法,

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用数据分类、主数据备份和加密等。(五)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办事应该符合相干国度尺度的强迫性请

求。网络产品、办事的供给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明其网络产品、

办事存在安全缺点、破绽等风险时,应该立即采用补救办法,依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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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时告诉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办事的供给者应该为其产品、办事连续供给安全保

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供给安全保护。

网络产品、办事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效的,其供给者应该向用

户明示并取得批准;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该遵照本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庇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要害装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该依照相干国

度尺度的强迫性请求,由具备资历的机构安全认证及格或者安全检测

符合请求后,方可销售或者供给。国度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订、颁布网络要害装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鞭策安全认证

和安全检测成果互认,避免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办事,

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供给信息宣布、即

时通信等办事,在与用户签署协定或者确认供给办事时,应该请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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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供给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供给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

为其供给相干办事。

国度实行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撑研讨开发安全、便利的电子

身份认证技巧,鞭策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该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

处理体系破绽、盘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产

生迫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用相应的补救办法,

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运动,向社

会宣布体系破绽、盘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

应该遵照国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不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

他人网络正常功效、窃取网络数据等迫害网络安全的运动;不得供给

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效及防护办法、窃取网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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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等迫害网络安全运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迫害网络安全的

运动的,不得为其供给技巧支撑、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忙。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该为公安机关、国度安全机关依法保

护国度安全和侦察犯法的运动供给技巧支撑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度支撑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剖

析、通报和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合作,进步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才

能。

有关行业组织树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庇护规范和协作机制,

增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剖析评估,按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撑、

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实行网络安全庇护职责中获取

的信息,只能用于保护网络安全的须要,不得用于其他用处。

第二节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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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国度对公共通讯和信息办事、能源、交通、水利、

金融、公共办事、电子政务等主要行业和范畴,以及其他一旦遭到损

坏、损失功效或者数据泄漏,可能严重迫害国度安全、国计民生、公

共好处的要害信息基本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庇护制度的基本上,履

行重点庇护。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具体范畴和安全庇护措施由国务院

制订。

国度激励要害信息基本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要害信

息基本设施庇护系统。

第三十二条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要害信息基本设

施安全庇护工作的部门别离编制并组织实行本行业、本事域的要害信

息基本设施安全计划,领导和监视要害信息基本设施运行安全庇护工

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要害信息基本设施应该确保其具有支撑业务不

变、连续运行的性能,并包管安全技巧办法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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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应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

运营者还应该实行下列安全庇护任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办理机构和安全办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

要害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按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导、技巧培训和技巧考察;

(三)对主要体系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办事,

可能影响国度安全的,应该通过国度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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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国度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办事,

应该依照规定与供给者签署安全保密协定,明白安全和保密任务与义

务。

第三十七条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

运营中收集和发生的个人信息和主要数据应该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须

要,确需向供给的,应该依照国度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订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应该自行或者委托网络

安全办事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形和改良办法报送相干负责要害信息基

本设施安全庇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度网信部门应该兼顾和谐有关部门对要害信息基

本设施的安全庇护采用下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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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良办

法,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办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

测评估;

(二)按期组织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

练,进步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程度和协同配合才能;

(三)增进有关部门、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讨机

构、网络安全办事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与网络功效的恢复等,供给技巧

支撑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该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厉保密,并树

立健全用户信息庇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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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应用个人信息,应该遵守合法、

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应用规矩,明示收集、应用信息的目

标、方法和范畴,并经被收集者批准。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供给的办事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

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商定收集、应用个人信息,并应该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商定,处置其保留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漏、改动、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

息;未经被收集者批准,不得向他人供给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置

无法辨认特定个人且不克不及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该采用技巧办法和其他必要办法,确保其收集的

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漏、毁损、丧失。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个

人信息泄漏、毁损、丧失的情形时,应该立即采用补救办法,依照规

定及时告诉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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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个人发明网络运营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

者双方的商定收集、应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

个人信息;发明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过错的,有权

请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该采用办法予以删除或者更

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法方法获取

个人信息,不得不法出售或者不法向他人供给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视办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必需对在实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奥秘严厉保密,

不得泄漏、出售或者不法向他人供给。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该对其应用网络的行动负责,不

得设立用于实行欺骗,传授犯法方式,制造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

物品等违法犯法运动的网站、通信组,不得应用网络宣布涉及实行

欺骗,制造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法运动的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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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该增强对其用户宣布的信息的办理,

发明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宣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该立即结束传输

该信息,采用打消等处理办法,防止信息扩散,保留有关记载,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供给的利用软件,

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宣布或者传输的信

息。

电子信息发送办事供给者和利用软件下载办事供给者,应该实

行安全办理任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动的,应该结束供给办事,

采用打消等处理办法,保留有关记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该树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颁布投诉、举报方法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置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

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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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的监视检讨,应该

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度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监视

办理职责,发明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宣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该请

求网络运营者结束传输,采用打消等处理办法,保留有关记载;对起

源于中华国民共和国的上述信息,应该通知有关机构采用技巧办

法和其他必要办法阻断传布。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理

第五十一条国度树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度

网信部门应该兼顾和谐有关部门增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剖析和通报

工作,依照规定统一宣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要害信息基本设施安全庇护工作的部门,应该

树立健全本行业、本事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依

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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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国度网信部门和谐有关部门树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

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

负责要害信息基本设施安全庇护工作的部门应该制订本行业、

本事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该依照事件产生后的迫害水平、影响

范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产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国民政

府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按照网络安全风险的特

和可能造成的迫害,采用下列办法:

(一)请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增强

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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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评估,预测事件产生的可能性、影响范畴和迫害水平;

(三)向社会宣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宣布避免、减轻迫害的办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网络安全事件,应该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

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请求网络运营者采用技巧

办法和其他必要办法,打消安全隐患,防止迫害扩展,并及时向社会

宣布与大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行网络安全监视办

理职责中,发明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产生安全事件的,可以依

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

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该依照请求采用办法,进行整改,打消隐

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产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变乱

的,应该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国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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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因保护国度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理重大突发社

会安全事件的须要,经国务院决议或者同意,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

通讯采用限制等临时办法。

第六章法律义务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实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网络安全庇护任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警告;拒

不矫正或者导致迫害网络安全等成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不实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庇护任务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警告;拒不矫正或者导致迫害网络安全等成果

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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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警告;

拒不矫正或者导致迫害网络安全等成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办事存在的安全缺点、破绽等风险未立即采用补

救办法,或者未依照规定及时告诉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办事供给安全保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请

求用户供给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供给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供给相

干办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干

业务、停业整理、关闭网站、吊销相干业务允许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22

下。

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

测、风险评估等运动,或者向社会宣布体系破绽、盘算机病毒、网络

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

警告;拒不矫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

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理、关闭网站、吊销

相干业务允许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义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六十三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迫害网络安全的运

动,或者供给专门用于从事迫害网络安全运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

他人从事迫害网络安全的运动供给技巧支撑、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帮忙,尚不构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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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按

照前款规定处分。

违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办理处分的人员,五年内

不得从事网络安全办理和网络运营要害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分的

人员,毕生不得从事网络安全办理和网络运营要害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办事的供给者违背本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损害个人信息依

法得到庇护的权力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可以按照情节单处

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义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理、关闭网站、吊销相干业务允许证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

违背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法方法获取、不

法出售或者不法向他人供给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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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一百万元以下。

第六十五条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应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办事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结束应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

第六十六条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

定,在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供给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矫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理、关闭网站、吊销相干

业务允许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

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违背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行违法犯法

运动的网站、通信组,或者应用网络宣布涉及实行违法犯法运动的

25

信息,尚不构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关闭用于实行违法犯法运动

的网站、通信组。

单位有前款行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

政法规制止宣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结束传输、采用打消等处理办法、

保留有关记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拒不矫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

可以责令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理、关闭网站、吊销相干业务允许证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电子信息发送办事供给者、利用软件下载办事供给者,不实行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办理任务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26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一)不依照有关部门的请求对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宣布或者传输

的信息,采用结束传输、打消等处理办法的;

(二)谢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的监视检讨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度安全机关供给技巧支撑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宣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制止宣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分。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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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记入信誉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度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实行本法规定的网络

安全庇护任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矫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背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

实行网络安全庇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处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

法,尚不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担民事

义务。

违背本法规定,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办理

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28

第七十五条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

损坏等迫害中华国民共和国的要害信息基本设施的运动,造成严重成

果的,依法追究法律义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议对

该机构、组织、个人采用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盘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干装备组成的依

照必然的规矩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流、处置的体

系。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用必要办法,防备对网络的攻击、侵

入、干扰、损坏和不法应用以及不测变乱,使网络处于不变可靠运行

的状况,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全性、保密性、可用性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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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办理者和网络办事供给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置和发生的

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法记载的能够单独或者与

其他信息联合辨认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罗但不限于自然人

的姓名、诞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辨认信息、住址、电话

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置涉及国度奥秘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庇

护,除应该遵照本法外,还应该遵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庇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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