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7 15:28: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实习期劳动合同)

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

本节内容主要讲诉讼文书的制作程序。因为非诉讼类法

律文书的制作及利用在形式上往往比较简便,即诉讼类文书

的制作程序则比较复杂,这是由于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

件做出的处置决定,它的利用直接关系到法律执行的正确与

否,关系到执法的准确性,因此对其要求十分严格。要写出

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律文书,除制作者自身需具有较高的法

律、文字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外,严格按程序制作,把

握好法律文书出台审核质量关,也是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

的重要环节。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进程:

(一)起草

起草是指文书原件草稿的制作。一般是指非表格类的内

容复杂的诉讼文书。如破案报告、起诉书、裁判文书等。起

草原件之前,办案人应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理顺案件

情节的线索,审核清所有证据,肯定出案件的着重点。起草

中应严格遵循格式样本中规定的制作程式标准,按首部、正

文、尾部、分段、分项依次写作,将案件事实、列举的证据、

认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做出的处置结论或意见逐项表述

清楚。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情节,应特别予

以关注,着力突出,不可与一般情节平均利用笔墨。认定的

理由应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做出的处置结论或

意见应态度明确、语言简练,利于执行和履行。原件制作完

毕后,还需注意认真检查和修改,在法律条项上应重点审查

认定事实,列举证据,适用法律,肯定性质是不是准确;在

文字上检查是不是用词准确,句法通顺,言简意赅;在格式

上检查是不是内容完整,项目要素完备,法律手续完善等。

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二)审核

法律文书的制作成文直接关系到法律可否正确贯彻实

施,关系到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关系到当事人的声望、名

誉、政治生命,乃至身家性命,因此其行文出台自然要求十

分严格。必需履行特定的审批手续。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

量合格,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准确执法,避免误差的重要

一环。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利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

案件承办人制作出该报告原件后须呈交主管局长审批,上级

领导从办案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提出具体的办法意见,并

签字认可,方可实施。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抗诉书等文书的利用,也需提交所在科室部门的业务领导审

核认可,重大的案件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还

须通过主管检察长的审核把关,经签发后,才能正式制发。

人民法院制发的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讲

法律文书由庭长审签即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在庭长审核的基础上则还须由分管院长审签,以示负责。庭

长、院长在审签时须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量

刑处置、书写格式、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把好关

口,以确保案件质量。

(三)校对打印

法律文书经领导签发后即进入校对打印阶段。打印件成

文后即形成法律文书的正本与副本。打印件要求规范、整洁、

符合体式。题目的拟制需分两行,第一行应打出制作单位的

全称,第二行应打出文书种类的全称,且位置得体、美观大

方,符合公函题目行文规定。案件编号应统一座落题目的右

下角,不能前移。尾部致送单位的名称要位置适当,即“此

致”应在上行之下的第四至第六个字之下位置打印,“××人

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顶格打印。制作单位落款

应在文书尾部的右下角,不能随意前移或后置,这是由法律

文书特定的规范格式所决定的。清样打出后,原件与打印件

清样的文字校对工作也超级重要,主要检查有无错字、别字、

漏字、有无和原件内容不一致的表述,如有过失应当即修正、

增补,裁决书形成的正本与副本中,尾部左上角空白处还需

加盖“本件与本来查对无异”校对戳记,以示校对的准确无

误。打印件形成后,如仍有错字或别字,或需修订的地方,

可直接在文书中进行修改,但修改处必需加盖司法机关的更

正戳记,以示属司法机关确认。打印件阶段的最后一项工作

是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私章。公安机关

制发的提请批准批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立

案决定书(附卷联)依照规定须由公安局局长及检察院检察长

签名,对此案件承办人应在打印件尾部“局长”或“检察长”

栏目中加盖局长及检察长私人印鉴,之下在制作日期上要加

盖公安局及检察院公章,法院裁决书则只需在日期上加盖法

院公章即可。公章的加盖,要求清楚规范。一是位置须盖在

日期上,称为“齐年压月”盖章原则,不得越位加盖;二是

印文要端正,不得倾斜,维持其严肃、美观;三是印文要清

楚,不得模糊,难以识别。

(四)送达签收

送达签收是法律文书制作利用的最后阶段。在司法程序

中属于内部利用的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批捕书、批准批捕

决定书等,上述文种的送达与接收应依照司法机关内部规定

的公函接收规则办理;向当事人或犯法嫌疑人及其亲属、所

在单位送达的法律文书则需履行必备的签收手续,如民事案

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须附有送达回证,当事人及其亲

属或委托代理人接收后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写明接受文

书的日期,方可视为送达。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可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不接受法律文书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

达。调解书的生效须是在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劳,签

收前的调解协议内容当事人可以翻悔,允许再行调解,但一

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劳,须按协议内容履行,不能再行翻

悔。因此,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与签下班作也较复杂。

应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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