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20XX版)制作与范例

更新时间:2024-11-08 09:07: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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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20XX版)制作与范例

篇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20XX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1—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

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

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

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

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

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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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

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

确精练。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

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对于有

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

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

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

“张××被抢—2—

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

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

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

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

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

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

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

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

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有必要,还可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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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笔名、网名等名称。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

自报的姓名。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

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犯罪嫌

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

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

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

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

地。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犯罪

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

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

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

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

—3—

名称。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

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

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

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

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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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

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

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

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

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

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

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

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号”,

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

“京”;—4—

“()”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

“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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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

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

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

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

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

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

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

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

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

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

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

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

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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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

—5—

篇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20XX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

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

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

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

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

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

确精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

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对于有

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

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

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

“张××被抢——

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

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

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

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

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

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

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

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

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有必要,还可写

明笔名、网名等名称。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

自报的姓名。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

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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