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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食品药品监督
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一)格式: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统一文书名称,统
一编制文号,每一部分要写清必备的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
律规定的结论。
(二)容:第一,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文字中的项
目都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能空缺。若有空缺,可能会丧失某种重要信息,严重时
则可造成所作的文书无效,例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没有被检查人、被检
查人签字就不能成为有效地笔录。第二,文书的正文(实体容)书写要严谨。描述事
实要客观真实,引用法律要准确完整,行政决定量罚幅度要适当。
(三)语言:第一,要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必须规、严谨,使用准确,不能渲染、
虚饰、比喻和夸,应直截了当,文字平实。第二,语言要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
语”,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如将假劣药品表述为伪劣药品,前者是法律用
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科学。由于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较强专业性、技
术性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时应适当地运用法律名词和专业术语,使其更加严谨科
学和规。第四,语言要完整。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或当事
人名称以与物品名称等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第五,文书结构要有
逻辑性。一是要注意叙述事实本身的逻辑性,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要层次分明,
使人看得清楚。其次要注意事实、理由、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理由和结论之
间要互相印证,一环扣一环,使其顺理成章,无懈可击,同时防止前后矛盾、牵强附
会。第六,标点符号如使用不当,会引起容歧义或改变原意。
(四)填写:在不具备微机打印的情况下,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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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两联以上的文书应
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本文以药品行政执法文书为例,对主要文书的制作规如下:
一、《现场检查笔录》
1、《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活动的现场与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
者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与使用单位(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
录。
不同的检查现场应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笔录起始部位要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检查目的;
3、笔录容:首先要写明向具体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的权利,在未提出回避申请后依法进行检查”字样,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在
场,还应注明不在场的情况;依次列出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与具体情况,包括有关药
品、医疗器械与其他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规格、数量、批准文号,单据、凭证、账
册等有关资料的数量、标示容,应体现物品、资料存放或摆放位置;如对有关证据、
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抽样等措施,以与进行了摄像、录像等,
应在笔录中写明;正文最后,应注明“整个现场检查过程**(人名)一直在现场”字
样;尾部,应由被检查人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签日
期;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加“斜杠”等空白符号;两名执法人员应分别
签字,有单独记录人的,也应签字;
4、容要尽量全面、准确,只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不能对当事人行为
与案件性质进行定性,不能使用“大概、可能、估计、大约”等模糊性语言,也不能
使用分析、判断、评价性语言;不得有询问情况出现,如:经向xx询问,该公司未取
得xx证照,应写,在现场未发现xx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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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有更改容,被检查人应在更改处按指纹或加盖单位公章;
6、一般要求被检查人在签名、页数等处按指纹,有公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7、被检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并签字。
二、《调查笔录》
1、《调查笔录》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负责人或者知情人
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调查笔录要有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与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利相关
容;
2、调查目的要明确,重点围绕主体,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
与所涉与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规格(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货值)
等重要情节展开询问,不能直接提出结论性意见,让被调查人承认;
3、物品质量、长度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kg(千克)、g(克),m(米)、cm
(厘米)等;
4、容较多可使用“副页”,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并在笔录中终了处注明对笔
录真实性的意见;
5、除不需加盖公章外,其余均同《现场检查笔录》;
6、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均应当加“涉嫌”二字。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不再用“涉嫌”二字。案由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行为+案,例如:涉嫌销售假药xxx
口服液。
案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药监法字[2003]180号《关于印发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实
用说明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写明涉嫌的主体和行为,行为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中
“法律责任”或“罚则”中的规用语填写,如***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公司未按
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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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申请表》
1、《立案申请表》是呈请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的文书。
案件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一
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是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三是检验监测机构报告的,
四是新闻媒体、网络披露的,五是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
2、案情摘要:写明案件来源情况,附举报登记表、案件移送书、药品检验报告书、
现场检查笔录、案件交办(督办)函等文书,即相关来源文书应在案卷中存档;写明
初步调查合适的过程、所调取的证据材料与明确的嫌疑人和客观的事实,可附证据目
录;
3、申请立案的法律依据:详细写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
款、项、目,一般是义务性条款或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是指从正面要求行为人应
当做什么或应当怎么做的规,通常表现为带有“应、应当、应该、须、必须、方可”
等字样的条款,禁止性条款是从负面要求行为人不能做什么或不能怎么做的规,通常
表现为带有“禁止、不得”等字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必须写明全称,如《中
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
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发现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
当在七个工作日立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立案;
5、经办人:案件受理人员签字;
6.审批意见:由局领导写明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和理由,并确定立案日期和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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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须有二人以上,其中应当指定一人为首席办案员,具体负责案件调查、
文书制作等工作。
四、《行政处理通知书》
1.《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对其涉嫌行为已决定立案的文书,履行立案
审批程序后,即应将此文书送达当事人牵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
条第三款规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
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即使没有被查
封、扣押措施,只要立案,就必须使用此文书;
2.简要概括事实,可以与立案申请表中的案由表述一致;
3.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要填写相应文书文号,未采取的,
要将文号空白处划掉或删除。
五、《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予以控制,并妥善保存,使得证据的证明作用得以保护
的活动;灭失,如物品腐败、变质、消失;难以取得,如被隐藏、转移、销毁等;先
行登记保存是为了取证,不是为了执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种类与查封、扣押的物
品种类有一样或类似的方面,但在适用的目的、条件、措施、程序、时限、可讼性等
方面不同,具体使用时要注意;
2.保存地点:可原地也可异地保存,都应写明具体地点,一般都是填写本局全称;
3.保存条件:指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储存条件,即常温、阴凉、低温、避光、冷
藏等;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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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与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
给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文书;
2、当事人的名称、保存地点、保存条件都必须于审批表一致;
3、必须有当事人签字与接收时间;
4、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后面要写明清单数。
七、《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与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作出行政
处理决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药品与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
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
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与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排除危害而对特殊对象采
取的即时性、强制性控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制止事态扩大,必
须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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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因此采取这一强制措施之前一定要调
取比较充分的证据,不能盲目使用。
2.查封、扣押的物品与有关材料:如药品、医疗器械、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
产设备、以与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如果只是有关书证,最好使用先行登记保存;
3.保存地点:无论原地查封还是异地扣押,均应写明具体保存地点;
4.保存条件:与先登一样;
5.必须注意,原地查封和异地扣押只能选择其一,填写纸质文书要划掉其中一种,
制作电子版文书时相应删掉。
八、《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1.《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或已经造成、
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产品与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查封扣押,送达当事
人时使用的文书;
2.查封扣押的物品:涉嫌生产、配制、经营、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与有关材料;
3.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按照市局转发市政府
法制办《关于规行政执法文书告知权利部分有关容的通知》要求,凡涉与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权利的执法文书,在原表述容不变的基础上,应再注明“选择向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复议的,复议申请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
4.无论原地查封还是异地扣押,相应物品或材料必须加贴封条,并开列《物品清
单》;
5.原地查封和异地扣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其他像保存地点、保存条件、附清单
数、签字、签日期等均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一样。
九、《物品清单》
1.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时使用此文书;应当与先登、查扣与相应解除、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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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等文书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使用;
2.文书标题:物品清单前面的空白处应填写具体使用项目,如先行登记保存、解
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没收等;
3.当事人:必须与相应执法文书中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4.物品清点地:填写实际清点地点,但有时需要带回或在其他地点清点的,仍然
要填写发现物品时的地点;
5.清单的具体容应按照物品分类逐项填写,对药品来说,所有项目全部填写,对
医疗器械、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证据材料来说,可将有关项目变通填写,
无关的项目可写“无”或划“斜杠”;
品名:应填写物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或产品注册名称的全称;
生产厂家:应填写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
规格:填写物品包装上注明的规格型号;
包装:药品最小包装的包装规格,并要注明包装材料,如“铝箔”、“塑板”、“压
塑”、“塑袋”、“塑瓶”、“安瓿”等;
单价:填写物品的销售价格;
数量:逐一填写所清点同一产品、同一规格的总数量;但不能使用“大约”、“左
右”等模糊写法;
备注:可注明涉案物品的状态,如“未标明有效期”、“无药品批准文号”、“已超
过有效期”、是否损坏或写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标注的商标等情况;
6.有金额的,在最后一页合计总金额;空余部分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填空
白符号;
7.由当事人对清单容核对无误后,逐页签署“无误”字样,并签字;两名执法人
员分别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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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立案后,如仍需调查的,调查取证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详细表述调查容、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包括案件承办人在的相关人员(三人以上单数)进行合议,
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与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综合研究,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合议后应当形成《案件合议记录》,
并经合议人员签字。
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对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调
查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容(拟处罚种与罚没款
幅度)以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述和申辩权利时使用的文书;述申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
重要权利,也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告知述申辩权或拒
绝听取当事人的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必须重视,以免引起不必要
的复议和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
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以与当事人依法享有述、申辩的权利。”
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当事人行使述申辩权的时限作任何规定,但一定要
给当事人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时间过短,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述申辩权利,
虽然不,但不具备合理性;一般为2-3个工作日,遇周六、周日、节假日,应顺延;
2.事实:应写明认定的当事人存在的具体行为,包括行为的性质,发生的时间、
地点、经过和危害后果,涉与的物品、案值、所得等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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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要准确、完整、具体,引用法
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4.具体处罚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填写,并写清楚具体的处罚
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三)
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
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没收生产、销售的药品和所得的
行政处罚。”
5.签收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得到
其授权的代理人;当事人为个人的,应为当事人本人,或其授权的有关人员。
十一、《述申辩笔录》
1.《述申辩笔录》是听取当事人述、申辩,记录有关容时使用的文书;述申辩权
可以放弃,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的,要留存书面证据;当事人口头表示放弃的,承办
人要在笔录中注明,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便于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
履行举证责任;
2.述申辩人:可以是当事人(自然人)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还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人;
3.述申辩容:首先告知当事人涉嫌行为的事实、性质,以与处罚理由、处罚依据、
拟处罚容(应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容一致);并记录述申辩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提供书面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不要求或放弃述申
辩的,也要制作本文书,由述申辩人签字认可;对符合听证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
也应在笔录中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注明当事人要求或不
要求举行听证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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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述、申辩完毕,述申辩人核对无误后,要在笔录终了处顶格
注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空白处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填充
空白标记符号。(述申辩笔录案例)
十二、《听证告知书》
1.《听证告知书》是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较
大数额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时使用的文书;
除餐饮外,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案件拟作出较大数额的
处罚,必须使用;
《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条规定:“本省行
政区域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
2.《听证告知书》是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有可能启动听证程序的
法律文书,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虽然容基本一样,但要求听证权和述申辩权是
不同的权利,不能相互替代。
十三、《行政处罚审批表》
1.《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执法办案机
构负责人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的文书;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
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
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2.主要事实:简要概括调查查明的事实,包括行为人、案发时间、地点、方式、
后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货值、所得等以与调取的必要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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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建议:要写明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具体方式、种类、幅度;
4.审核意见: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制作的《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容进行
审核后,签署处理意见,并签名确认与签署日期;
5.局领导签署审批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
事人的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
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
作出决定的日期。”
2.被处罚人(单位)的情况:行为人持有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证或其他证明
文件的,无论是何种经营组织形式(包括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个
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一律以上述法律证明文件上登记核准的容为准,如果营业执
照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不一致,应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行为人无
上述法律证明文件的,以公民上记载的容为准;相关证照、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必须由
当事人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签日期后留存案卷;
职务:无具体职务的,填写“无”或划“斜杠”;
3.事实: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必须是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包括行为人、
时间、地点、形式或手段(情节)、物品的数量、质量、规格、货值、所得、剩余物品
数量和价值等容,要求定性准确,叙述完整、详尽,不能过于简单;当事人有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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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的,也应在事实中写清;涉与检验鉴定的,要写明检验鉴
定结果;原则上讲,无需翻看其他材料,仅从处罚决定书的容中就能够了解执法的全
过程;
4.有关证据:应将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经查证属实的案件证据列举出来,要将
证据名称、种类、数量写清楚;(过渡语:以上事实有.........等证据为证)
5.处罚决定:表述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要具体、明确、完整,以为例,
要写明标准(所得或货值金额)、倍数、数额,罚没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
写表述;有没收物品的应当写明具体物品名称,并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6.日期必须与《行政处罚审批表》中局领导签署审批的日期一致;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送达当事人;
8.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
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送达回执》
1.《送达回执》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时使用的回执和
凭证,从当事人签收时起,文书即产生法律效力;送达回执也是诉讼中的证据;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
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必须使用《送达回执》;
2.受送达人(单位):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3.送达文件名称与编号:必须填写具体、完整,缺一不可;
4.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一般
应直接送达,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
并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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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
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通常使用快递方式,应将快递回执与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栏,并
用文字注明;
公告送达:《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
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
即视为送达。采用的媒体应为大众常见、易接触的,如为纸质媒体,应将刊登的公告
容粘贴在备注栏;
5.送达地点:填写实际送达地点,一般为本局相关科室;
6.送达人:两名与以上负责送达的执法人员应分别签名、签日期;
7.收件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
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委托授权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个人的,由其
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他人代为签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一栏签名,并在备注
栏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十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为发生
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
与一般程序相比,主要在于可以省略立案审批、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
议、处罚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案件审核等环节,但必要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不能
省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2.处罚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
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仅限于警告和较小数额的,没收物品、没收所得数量
和金额再小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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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收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一)依法给予二
十元以下的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与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
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与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与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4.签收: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5.备案: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应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
局法制机构或人员备案。
十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没收物品的处罚容,对涉案物
品执行没收时使用的文书;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容有没收假劣药品、
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
2.案由:不应再有“涉嫌”字样;
3.本文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十八、《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1.《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以与涉案的原辅材
料、包装、制假器材等)在超过诉讼期限后,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稽查负责人
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的文书;
2.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在所选择处理方式后面的“□”打√;
3.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折合金额应与《没收物品凭证》所附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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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物品清单》一致;应逐项填写,空项写“无”或划“斜杠”,余有空格注明“以下
空白”或划斜线;
拟处理方式:应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形、无害化处理
等)、移交、上交、拍卖等;
4.选择项(单位或个人):要将非选择项删掉。
十九、《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执行处置单位:一般填写本局全称,也可以委托其他部
门如财政、国资部门指定的拍卖公司等;
2.特邀参加人:可以邀请被处罚人、基层组织(如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
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的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请上级药监部门派员监督处理
过程。
二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1.《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履行结案手续时
使用的文书;
2.案由:不得再出现“涉嫌”字样;
3.结案日期:行政处罚决定的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日期即为案件结案日期;
4.处罚容: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容如实填写;
5.执行结果:写明已经执行、部分执行或未执行的情况,部分执行或未执行的应
说明理由;
6.结案方式:在相应方式序号前打√,“其他”指不予行政处罚、撤消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7.归档日期: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自《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自此10日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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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档案归类:药品或医疗器械;
9.保存期限:根据案件情况写明永久、长期(15年)、短期(5年);
永久保存的案件: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或构成犯罪,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案件;
长期保存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短期保存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和建议程序的案件。
二十一、《案件审核意见表》
1.《案件审核意见表》是法制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机构进行案件合议后,向当事
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对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时使用的文
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对适用一般
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合议后均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容包
括:(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主体界定是否准确;(三)事实是否清楚,证
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
恰当;(七)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八)有无超越职权情况;(九)执法文书
填写是否齐全、完备;(十)其他应审核的事项。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需
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反馈执法办案机构补充调查取证。审核时间重新计算。”
2.送审机构:为执法办案机构(本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审核意见:法制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包括:
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
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制作规的案件,提出同
意的意见;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案件,建议补正或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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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改正;
对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建议撤案;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案件审核书面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记录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容时使用的文书;根据实际需要,《案件审核书面
记录》可以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合二为一;
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记
录讨论容时使用的文书;
这里的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与面广等;复杂是指案情复杂、
曲折,调查、认定困难等;较重处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
较大数额等;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县(市)区
局做出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程序提交县(市)区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一)
拟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案件;(二)涉案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案件;(三)涉嫌刑
事犯罪须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四)法制(科)室与稽查大队处罚意见不一致的案
件;(五)情节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六)其它需要由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
件。除以上情形外,县(市)区局做出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制(科)室审核后,
按程序由县(市)区局局长签批。
第三十五条:区分局拟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的案件,经案审委集体讨论后,须报送
市局法规处审核后才能做出相应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案件,提交市局案审委集体研究讨论。(一)拟处没收所得、两项累加五万元以上
的案件;(二)涉嫌刑事犯罪须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三)其它需要由市局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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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区分局报送须市局审核的案件时,需填写《呈报市局重大复杂案件审核意见表》。
二十三、《案件移送审批表》与《案件移送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与其他部门
须追究相关责任的;(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主要案情与移送
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二十四、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1.文书中需加盖本局公章处的日期,均应使用中文数字,不能用阿拉伯数字;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留存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复印件;
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留存其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必须由当事人注明“此件与原件一
致”字样并签名、签日期后附案卷;
3.相关文书签收人、述申辩人、听证当事人不是当事人本人或当
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
授权委托有关事项,并签字或加盖印章,是单位的,还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案件办结时限:按照即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的《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
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
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
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办结;60日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5.无论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案件,均应当使用市局网稽查办案系统履行相关程
序、制作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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