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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
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
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
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
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
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
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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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
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
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
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2—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
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
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
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
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
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
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
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
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
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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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
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3—
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
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
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
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
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
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5.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6.文书中“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违法嫌疑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加上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适用公安部印发的《违反公
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XX?72号)。
17.文书中的“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18.文书中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为保护证人,对外使用的文书
中,证人证言可以不写明证人姓名。
19.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
体到条、款、项。
20.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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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印章。
—4—
21.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
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
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22.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
部分划去。
23.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
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4.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
民法院名称。
25.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
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
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
物品的品牌、型号、颜、新旧、规格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
斜对角线划掉。
26.附卷或者公安机关留存备案的文书应当由文书中列明的所有人员
或者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文书,
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必签名或者盖章。
附卷的各种清单,应当填写“备注”或者“物品处理情况”栏。其中,收
缴/追缴物品清单中“物品处理情况”栏以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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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中的“备注”栏应当填写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人员、返还被侵害人或
者善意第三人、上缴国库、销毁等处理—5—
篇二: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
受案登记表
—27—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
—28—
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二(行政刑事通用)
—29—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式样三
—30—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
留存。
式样四
—31—
篇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10:5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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