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章程
序言
天津大学的前身为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10月2日,
是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1951年9月,
经国家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定
名天津大学。1959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2000
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
学。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学校以兴学强国为办学
宗旨,穷究学理,作育人才,传承文明,振兴中华,塑造未
来;以建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国际化的世界一
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世界文明进步
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
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
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
称为TianjinUniversity,缩写为TJU。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学校网址是。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
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英文为Seeking
TruthfromFacts)。学校弘扬严谨治学的校风,秉承爱国奉
献的传统。
第六条学校按照“形上形下、达材成德”的理念,致
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卓越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
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
位。
第八条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遵循
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工学优势,大
力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优势突出、特鲜明、交
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
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基本办
学条件,依法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按照有关规定
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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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
伍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应当征求师生
员工和校友意见,并报举办者批准。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中心,进
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按照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综
合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
科技发展前沿,崇尚科学,矢志创新,促进人才培养,推动
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
持,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文化育人,持续提升师生的人文素
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学校弘扬“日新又新”的人文精
神,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引领社会风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天津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
格,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
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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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
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达到规定学业水平,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
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
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修德践行,勤奋学
习,健康身心,全面发展;
(二)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弘扬校誉,爱护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
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
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
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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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设师德高尚、潜心育人、业务精湛、
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
形成分类清晰、系统协调的岗位聘用制度、综合培养制度、
评价激励及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转退出制度等,激
发教职员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
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
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