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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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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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章程

序言

天津大学的前身为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10月2日,

是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1951年9月,

经国家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定

名天津大学。1959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2000

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

学。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学校以兴学强国为办学

宗旨,穷究学理,作育人才,传承文明,振兴中华,塑造未

来;以建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国际化的世界一

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世界文明进步

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

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

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

称为TianjinUniversity,缩写为TJU。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学校网址是。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

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英文为Seeking

TruthfromFacts)。学校弘扬严谨治学的校风,秉承爱国奉

献的传统。

第六条学校按照“形上形下、达材成德”的理念,致

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卓越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

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

位。

第八条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遵循

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工学优势,大

力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优势突出、特鲜明、交

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

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基本办

学条件,依法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按照有关规定

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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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

伍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应当征求师生

员工和校友意见,并报举办者批准。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中心,进

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按照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综

合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

科技发展前沿,崇尚科学,矢志创新,促进人才培养,推动

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

持,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文化育人,持续提升师生的人文素

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学校弘扬“日新又新”的人文精

神,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引领社会风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天津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

格,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

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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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

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达到规定学业水平,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

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

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修德践行,勤奋学

习,健康身心,全面发展;

(二)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弘扬校誉,爱护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

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

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

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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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设师德高尚、潜心育人、业务精湛、

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

形成分类清晰、系统协调的岗位聘用制度、综合培养制度、

评价激励及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转退出制度等,激

发教职员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

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

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的基本义务: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为人师表,恪守忠诚不倦、业务精湛、挚爱学生、

率先垂范的师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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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应以兴学强国为己任,主动聚焦国家重大战

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进行学术研究,为科教兴国

和文化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四)履行岗位职责;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员工工作和

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

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教授会和其他

民主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校友

第三十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

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和获得名誉学衔、荣誉学衔的人员

等。

第三十一条校友既是学校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的重要标志,又是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者、学校服务社会的

中介者、学校事业发展的支持者、学校声誉的传播者,是学

校的宝贵财富。

第三十二条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学校为校友发

展、建功立业、报效国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

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凝聚力量,服务校友事业,助

力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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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

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

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

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养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

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

人选;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

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科协、学生会等众组

织和离退休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

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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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

权。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常务委员

主持。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

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

特别重大的事项,可提请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

决策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议题、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集

体讨论、会议决定等环节;特别重大的事项,在决策前应进

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决策后,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八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思

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

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

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

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对外代表学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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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研究、

校长决定”的原则处理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

重要行政事务。

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总会计师,列席人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学校新闻发言人、

监察室主任,也可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

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

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

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强化

民主监督、信息公开,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

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根据

事业发展需要和师生需求,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

服务等内设机构。其职责和使命是:执行学校决策,为师生

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以服务创造价值。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

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

学术自由。学校以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

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指

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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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

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

学院(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

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尚的学术品德、

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代表性。

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

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

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

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长是当然委员,校长可提名委员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

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

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具有咨询、评定、

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

(三)审议科学研究规划;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五)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六)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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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原则和议事规则;

(八)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九)评定引进人才、拟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审核批准名誉教授;

(十)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国内外重

大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研究处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或校长委托的其

他学术事务。

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

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拟订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

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作出撤销已授

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考核等相关工

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聘任。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

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

教学经验。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或专

门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节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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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

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学校讨论决定校内分配实施方案、聘任考核办法等直接

涉及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教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

等直接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听取学生代

表大会的意见。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学校工

作。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依法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

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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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讨论学校提出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

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

会代行其职。

学校可在院级单位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

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

的重要桥梁纽带。其主要职权是:

(一)团结和引导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刻苦学习科

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积极投身社会实践,

努力成长成才;

(二)弘扬良好的校风、学风,倡导昂扬向上的精神风

貌,营造多元文化交融互动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代表全体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

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

学生奖惩办法、奖学金评定方案等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前款职权。

第四节咨询监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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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咨询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

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面向社会开放式办

学的咨询监督机构。

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质

量,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

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

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校友、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理

事单位、师生等方面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

的咨询监督机构。

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情况报告,就招

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

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校友等有关方面

代表组成。

第五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

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

学校可根据学科交叉集成、资源配置或体制机制改革需

要成立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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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享有

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

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

会服务等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负责学

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通过党

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一般由

院长主持。

第六十一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领

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

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中

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十三条学院坚持教授治学,依法保障学术自由,

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结合实际形成系统完整的学术组织体

系,就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

等学术事务发挥咨询、评定、审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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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

程中心等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

要,可设立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或直属科研机构,统筹组织科

学研究等工作。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优先用于人

才培养,优先满足教学需要。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

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

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

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健全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经济责任、

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一级核算、

二级管理”“二级核算、二级管理”或“独立核算”的管理

体制。

第七十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

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

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

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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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学校统筹校内外资源,完善后勤保障体系,

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

校区功能,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和校园环境,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四条学校重视外部关系,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

与合作,不断适应、服务、引领社会发展。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拓展经费来源,

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助力事业发展。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保证捐赠目的实现。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行业、企业、公民个人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

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也可共同设立合作办学机

构,建立联合研究中心、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十七条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2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中间为盾形主体,

主体上部为篆书“北洋”,底部为数字“1895”。盾形外侧

为“TIAJIUIVERSITY(PEIYAGUIVERSITY)”和“天

津大学”均匀排列。校徽边沿为51个齿状修饰。

第八十条学校校为“北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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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北

洋蓝”。中间上为白校徽,下为白“天津大学”及“Tianjin

University”字样。

第八十二条学校沿用1935年9月23日确立的校歌,

词作者廖辅叔、曲作者萧友梅。歌词内容为:“花堤蔼蔼,

北运滔滔,巍巍学府北洋高。悠长称历史,建设为同胞。不

从纸上逞空谈,要实地把中华改造。穷学理,振科工,重实

验,薄雕虫。望前驱之英华卓荦,应后起之努力追踪;念过

去之艰难缔造,愿一心一德共扬校誉于无穷。”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

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依据上位法变更而对章程进行的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

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

起生效实施。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内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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