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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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外资注册)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9]128号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

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

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

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

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

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

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

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㈡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㈢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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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

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

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㈣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

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

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

等信息。

㈤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

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本办

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

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

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

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

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

位的师生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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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

㈠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即在执行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名义承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合同课

题时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㈡自选课题或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

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㈢在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时

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㈣在工作或业余时间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

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㈤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

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

关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条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产

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

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客户名单、经

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商业秘密属于学校

所有。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秘密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

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必须签署合同,原则上

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或其它

知识产权问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与合作/委托单位订立知识

产权合同或相关条款时,应当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如果合同中

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参照如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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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

学校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学校转让专利

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

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

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

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七条学校派遣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公派留学生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等,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

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

归学校所有,或依有关合同由双方约定归属。

第八条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

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

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校

所有。

第九条毕业、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以及被

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

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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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学校科技合作

与成果管理处,在主管校长及处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

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咨

询服务,并积极进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㈡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的文件,

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

㈢向全校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和服务;

㈣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鉴定、评估和管

理工作;

㈤审核学校专利的开发、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

㈥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奖励的有关事务;

㈦协助有关部门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学校及发明人的合法

权益;

㈧对在专利成果开发、专利技术转化以及专利保护工作中

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㈨其他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

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工作完成后

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

集整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并按照学校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

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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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成果,按

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进行成果鉴

定或其它形式的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而又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智

力劳动成果,应采取措施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与

合作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展览、参观、咨询、通信

等,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

保密。

第十五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

工,在其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

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

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六条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学

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

不正当手段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

第十七条职务知识产权的申请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完成人

向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如申请非职务知识

产权,应由其所属单位审核并提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报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核准。对于符合非职务知识产权申请条

件的,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可出具相应证明。将职务成果申请

非职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职务知识产权申请需缴纳的各项费用,一般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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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完成人的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支付所需经费确有困难

的重大发明创造,可申请由学校或其所属单位借支或资助。学校

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知识产权的,所需费用由双方按

合同或协议规定承担。在专利有效期内,发明人应当按时缴纳年

费,以保证专利有效性。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专利权的获得及失效台账应定期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明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积极参加专利技术推

广或实施工作,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学校职工特别是发明人有义

务积极推广或实施学校的专利技术。学校鼓励并奖励推广和实施

专利技术并给学校带来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或者作

价投资入股,可以采取资产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

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二十三条在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通过第二十二条所述

方式确定知识产权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或者以知识产权

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亏损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未牟取私利的,对相关人员不作负面评

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现有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知

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应订立许可合同。合同必须

经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查、盖所属单位公章,由学校科技合作

与成果管理处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该合同生效后须到知

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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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㈠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

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许可方依约定不得实施

该专利。

㈡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

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但许可方依约定可以自

行实施该专利。

㈢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

实施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

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

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学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

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对于学校的专利、专利申请、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当发明人有转让需求时,由发明人提出书面转让申请,确定

定价方式,如需“资产评估报告”,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

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

核后报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审核知识产权转让申请,审核通过

后,经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相关文件由科技合作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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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单项知识产权转让金额高

于100万元(含)的科技成果转让,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完成

后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按照审核意见将知识产权转让信息在

学校网站公示十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专利权转让完成后,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定期更新“专

利台账”。

第二十八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学校和受让人实施专

利、著作权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著作权或

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二十九条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经学校批准同意,允

许学校师生员工以学校所属职务技术成果为依托,自行投资实施

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离休、退休、停

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办理离休、退休或离职手续

时,应与学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签署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

益的保证书,明确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章奖酬与扶持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

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学

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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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授

权后,学校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关于绩效工资

的实施意见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对知识产权进行实施转化。收益的具

体分配方式参见学校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

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学校有

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

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未经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

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

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各种利益的,学

校应当责令其改正,取消其获得的各种利益。本条所述“各种利益”

指,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以及各种奖励与荣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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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津工大[2016]242号)和《天津工业大

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津工大[2017]1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的流程图

二、天津工业大学专利转让合同审批表

三、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实施许可审批表

四、全体发明人同意专利转让/实施许可的声明

五、天津工业大学执行技术合同承诺书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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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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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天津工业大学专利转让合同审批表

申请者姓名

所属部门

专利名称

专利号和授权日

发明人

定价方式

转让价格

受让方

部门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

审批意见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定价方式是指资产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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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审批表

申请者姓名

所属部门

专利名称

专利号和授权日

发明人

专利法律状态

定价方式

实施许可的方式、

时间和价格

被许可方

部门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负责人:

年月日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填表说明:1.定价方式是指资产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中的一种。

2.专利法律状态是指申请、已授权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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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全体发明人同意专利转让/实施许可的声明

发明人同意下述专利的________(转让/实施许可),特此声明。

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实施许可的方式和时间:

转让/实施许可的价格:

受让方(被许可方):

全体发明人签字:

年月

说明:1.实施许可的方式指: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2.实施许可的时间指许可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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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天津工业大学执行技术合同承诺书

本人作为

项目负责人,承担

(合作单位名称)与天津工业大学签订的技术合同所约定的科研

任务及技术开发工作。

作为上述项目的负责人,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合同的约定,保证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如发生争议、知识产权纠纷、违约和泄密等相关问题,负责协调

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所在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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