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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辨义
——《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之解读①
赵颂平
一
、程序的内涵
程序之于实体的关系,于我国法律尤为重要。我国二千年的制度文明,创造了精细
之极、繁杂之至的法制程序。然而,以现代的眼光看,此种情形下的程序,应确切名之
日程式。
程序之要义在于反思性整合。而程式之要义在于方式、步骤等。有社会必有制度,
制度必含权力权利行使方式。我国传统成文法以细致化为法律特征,有呆板、机械之
嫌,但在维护金字塔式主权结构却成效显著。程式,以之适用于管理学意义上的概念更
为妥当。法律上须有程式,但更须有程序,程序对于实体权利的实现,有核心之作用。
所谓反思性整合,它是指这样一种机制,它总是与选择性联系在一起的,它能在一
定的轨道内自由表达意志并为与不为,为此或为彼,并导出体现整体理性的目标。因
此,程序的两个要件是过程性和交涉性。而程式唯一体现的仅是过程中应遵守之规则。
程序更是一个近现代意义上的概念,并伴随着近代以来权利观念的突起和公共领域
范畴的发展而不断赋予其新的含义。在“国家主义”盛行的以“国家一社会”二元单向
型为模式的传统社会中,严格的直线模型有利于集权。可是,附随工业社会的成熟,
“市民社会一经济一国家关系”②三元模型也得到不断发展。在此模型下,传统社会国
家权力的相当重要一部分转化为公共权力。市民社会成为一个独立的生活空间,其所行
使的权利整体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公共权力。在此种情形下,权力本身不再是单向的
不负义务的存在形式,而是权力与义务的结合体。
程序应是权利行使的体现。无权利就无选择。无选择就无所谓程序。当权利赋予行
使者时,其所得到的并非是任意作为和一切遂愿,因为程序既是开放性的结构又是紧缩
的过程。“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③对于程
序参加者来说,程序是对恣意的限制,是‘作茧自缚”,是理性选择的保证;对于程序
本身来讲,它是中立、中性的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④
原载《研究生法学》2OOO年第1期(总第41期)。
① 该文载于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一书。
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讲师
② 根据J.L.Cohint和A.Argo所著“社会理论与市民社会”一文。参见《国家与市民社会
——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③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第l1页。
④ 前引,第1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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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8:48: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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